张营镇养兔协会章程
(二)有权要求兔业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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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兔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四)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养兔的意义及有关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