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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问题


务装备和办案所需的经费。可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实行贫困专项补助经费,是居于我国国情和我国法院现行经费保障制度下所产生的无可避免的一种补救性保障措施。

4、中央政法委专项补助拔款。主要用于给贫困地区法院购置办公车辆及办公装备的经费。这项拔款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专项补助经费同样,只是补救性保障,其发放数量十分有限、不集中,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费缺乏的问题。

    二、解决经费保障制度的对策

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做好了,直接体现了国家对法院工作的重视,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法院的公正与效率,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经费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1、健全经费保障监督机制,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要实行上级监督下级,如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由上级法院指派、由上级法院任命和领导,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2、建立垂直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在目前的体制下,人民法院不可能完全公正行使审判权,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体制,就不能确保法院的公正司法。而如果建立了中央垂直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为审判机关提供了稳定、有保障和较高数额的经费,则会使各级法院不会受制于地方,彻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谓垂直的中央经费保障体制是指各基层法院在认真做好各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上,逐级上报、编报,由中央统一拨款到最高院,再由最高院统一拨款到各高院后,再拨款到各法院。要建立垂直的中央经费保障体制,重点是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部门预算经人大审批通过、财政部门下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是整个过程的最重要的手段。
    3、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1985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下称“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第七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在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程序解释中,“向司法机关履行职能提供充足的资源”包括根据承办案件数量任免足够人数的法官,为法院配备必要的支助人员和设备,以及向法官提供适当的人身安全、报酬和津贴。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司法经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我们应该改革这种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这是以经费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基础。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支配,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们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失去其存在的空间,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目前法院经费收支管理实行的“收支两条线” 的管理模式,即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筹后,再以“业务补助经费”拨给法院。财政在统筹时,将法院上缴的诉讼费按比例分成,大部分回拨给基层法院,再将一定比例的诉讼费作为统筹基金,分配给较不发达的基层法院,这样,在办案经费分配上,满足了发达地区法院的需求,又兼顾了不发达地区的法院。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监督部门能够发挥监督的作用,根除了法院在收费上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是,实行“收支两条线”,最大的缺点就是把经费的主动权完全地交到财政部门手中,财政拨款是否及时,是否充足,会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地方政府有条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干扰,影响了法院司法独立。因此,实行“

《再谈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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