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调查
一、主要犯罪特点
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10月,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194人,占批捕总人数5195的4%。2001年批准逮捕农村5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66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3.4%;2002年批捕7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4.11%;2003年1月至10月共批捕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3.69%。年龄在50至6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共142人,占总数的73%,平均年龄为55.97岁,年龄最大的为80岁。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主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类型。
1、涉林犯罪所占比例最重。2001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属涉林犯罪的共86人,占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4.33%,主要涉及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名。其中,失火犯罪最为突出,共41人, 2001年以来分别占当年的10.61%、35.06%、13.73%,仅2002年就达27人,均为因扫墓、野外用火不当等引起较大面积烧山毁林;其次为盗伐林木犯罪,共计38人。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类型。2001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4人,拐卖妇女儿童罪7人。2001年4月29日凌晨,81岁的农民余某问酣睡中的78岁老伴几点了,问了几遍老伴都没回答,最后老伴说:“你自己不是有手表吗?”岂料就一句平常话,竟勾起了余某的心头火。余某心想:子女不在身边,现在老太婆也不理我了,我还怎么活,不如把她杀了,我也死了算了。9时许,余某趁老伴不备,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猛砍颈部,致使老伴儿大出血死亡,自己自杀未遂,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人老了,体力差了,收入少了,这使得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逐渐发生动摇,作为一家之长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老年人。如程某故意杀人案,程某生活本来就拮据,其子还经常向程某要钱,一次两人因钱的事发生争吵,其子拿出菜刀要砍程某,程某夺下菜刀对其子连砍十八刀致其死亡。
3、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不容小视。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刺激了老年人生理需要的多极化、深度化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性和物质的需要方面。此外,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也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为老年人实施一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2001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涉及强奸罪15人,其中被害人属未成年人的有8人,属精神发育迟滞的有6人。另外涉及猥亵儿童罪2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人。罪犯多是丧偶、离异、孤寂之人,他们大多家庭居住单门独户,与人交往较少,或子女成家立业远离自己,或老伴去世、离异,故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人格障碍,而其独来独往又为实施性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69岁程崇华案发前帮助某小学的教师及学生煮饭。自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他利用中午该校女学生小莉、小珊、小菁到其房里玩耍之机,以给糖果或零钱为诱饵,先后共奸淫3名幼女14次。其中被害人小莉被奸淫6次致怀孕,由于小莉腹部隆起而案发,并被送往医院施行人流手术。 61岁的赤脚医生侯某租别人家的房子开一家个体诊所,经济上比较富裕,但老伴早亡,也一直没有再婚,生活孤单,精神缺乏寄托,一次趁房东家无人之机,将房东家不满14岁的小保姆金某奸淫。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一般不进行准备、策划,大多都是临时起意,采用的也大多局限于暴力威胁和欺骗利诱等较为原始的犯罪手法。例如,61岁的郭某将本村的幼女曾某诱骗到一龙眼林中,对其实施奸淫,次日,遂被抓获。而52岁的林某则是见10岁幼女刘某上厕所,一时起意,跟上去用手伸进刘裤子内对刘某进行猥亵,刘某放声大哭,遂案发被抓。
4、涉及的罪名发生变化。由于老年人感知和记忆能力的巨大衰退,老年犯罪人一般不实施需要精心的作案准备和高度紧张的作案过程的犯罪,因而一般不呈现智能性。过去农村老年人犯罪作案手段一般都比较简单,且多为单独作案,说明老年人犯罪并不因年龄增长、经验丰富而使作案能力、作案技巧提高,这与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低且多为农民有直接关系,这一特点与青少年多为结伙犯罪形成鲜明对比。犯罪手法也比较间接、隐蔽。农村老年人犯罪,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往往不是自己亲自实施,而是假借他人的行为实施。常常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60多岁的周某因与某鞋店店主发生
《老年人犯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