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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普通中学的办学模式政策问题分析及其对策


政府直接办学和管学,大力加强政府兴学、助学和督学的职责。就学校的职能而言,依据《教育法》,学校享有如下基本办学自主权: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自主进行招生或招其他受教育者;④对所属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生证书;⑥聘用教职工;⑦独立使用、管理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健全相应机构

(1)建立专门对普通中学进行专门教育管理的机构

普通中学专门管理机构从笼统的普教管理机构中脱离出来,可能有行政上的益处,可以把注意力集中在对需求变化作出更灵活的反应上。也可以与其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机构协调关系,如横向上与中等职业教育部门、纵向上与高等教育部门的沟通。

(2)建立统一协调的政策机构

在政策问题上,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问题应明确,凡是全国性问题的政策决策权属于中央,决不容许背离中央政策目标的所谓“变通”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地方政府可以对地方性问题有政策决策权限,但这种决策相对中央政策来说,仍然是政策执行活动。在政策执行活动中可以考虑,中央明确规定,给地方一定幅度的政策执行自由度,明确在哪些问题上可以有多大变通权,哪些问题上则不能有丝毫变通等等。还应考虑建立一套部门之间、地方之间政策执行活动的整合机制,防止对同一政策问题各部门各地方执行不一致,甚至政策措施相互冲突现象发生。

3.规范办学行为

普通中学的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其投资主体奶然是国家。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原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指出,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改试(实)验班外,一般不设试(实)验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一所学校中的民办校或一所学校内的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予以清理停办,严禁“一校两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省市招生。办分校,已办的应撤回或彻底分离。因此《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意见》为规范办学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区位整台,办学模式政策配套服务

1.非均衡增长与协调发展办学政策的统一

要合理界定和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这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为这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及其他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既要考虑到国家目标和全局利益,又要考虑地方目标与发展不平衡状况。根据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应优先确保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优先强化义务教育。因此,国家应集中必要的财力,通过设立中央政府教育基金、专项教育补助经费及其他多种形式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等方式,促进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中央政府应允许经济较发达地区根据本地实际,逐步扩大义务教育的范围,如普及高中义务教育,适当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提高义务教育的标准和水平,为本地经济发展开发人力资源。

2.企校剥离,开放办学

根据教育事业和社会化的改革趋势,逐步实现企校剥离,改变学校单一化行政隶属关系和单位所有制状况,实现国家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合理化----现有各类单位附设的普通中学应逐步与原单位剥离。在改革过渡时期,可能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的条件下,先面向所在社区扩大招生范围,待条件成熟时交给地方政府举办。从长远看,可根据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结合乡建设规划,在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划分学区。建立学区划分标准和学校设立标准,根据社区发展状况来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近年来,一些城市已经把企事业办学纳入到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整体规划当中,形成条块结合、统一协调的领导机构。如陕西省咸阳市在市教育局设立企事业学校管理科,统一协调和管理企事业学校的各项业务工作,对企业办学所需经费采取自补和教育事业附加费返还的办法,解决办学经费不足的困难,对全市中等教育结构进行统一的调整和配置,使各类教育的布点趋予合理。为了使企业学校能面向社会

当前我国普通中学的办学模式政策问题分析及其对策(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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