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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撰文诠释中央解决“三农”问题思路



        农业部部长撰文诠释中央解决“三农”问题思路

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机关报《学习时报》近日发表了农业部部长杜青林的文章。文章阐述了中国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一些思路。(全文附后)
文章写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部分专门阐述了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再次强调“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对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文章指出,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精神,至关重要的是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特别是要把以下“五权”落实到位。
一是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二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三是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权。四是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五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
在落实“五权”的同时,还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遵照三中全会精神,要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切实控制征地规模。采取坚决措施遏止乱征滥用耕地屡禁不止的现象。二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农民合理补偿。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清理各类开发区。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四是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具体化,要落实到每个村组和地块,并切实加强监管工作。五是严肃耕地保护的法纪。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银行不得贷款。
文章还写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低,农产品市场发育滞后,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小,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业生产和流通成本高,是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切实加强农业的支撑和保障体系建设,尽快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降低农业成本,减少灾害损失。这是当前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文章指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新动力。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全面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切实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落实并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二是加快推进县乡机构和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四是逐步降低农业税率。
文章还指出,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目前,我们正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在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方面,抓紧推进四项工作。
一是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二是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三是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四是落实好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各项政策。(中新网)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部分专门阐述了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再次强调“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对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种权利”。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这是党中央针对当前农村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不足,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2000年中国耕地是世界总耕地的9.1,人口是世界总人口的21。也就是说,我们要用9.1的耕地,养活21的人口。土地是农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近些年来,农村土地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农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切实保护好耕地


        ,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全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精神,至关重要的是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特别是要把以下“五权”落实到位。
一是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0年,林地承包期为30?0年。落实这些规定的关键,是要把土地作为财产交给农民长期使用,禁止随意缩短承包期或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这是长期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前提。
二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民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种植指定作物,不得强迫购买特定厂商的生产资料或其他商品,不得强迫农民把产品销售给指定企业。这是巩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
三是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权。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价格均应由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这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体现。
四是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这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五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不得买卖。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也可以自然放弃土地承包权。这是农民拥有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落实“五权”的同时,还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遵照三中全会精神,要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切实控制征地规模。采取坚决措施遏止乱征滥用耕地屡禁不止的现象。二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农民合理补偿。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清理各类开发区。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四是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具体化,要落实到每个村组和地块,并切实加强监管工作。五是严肃耕地保护的法纪。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银行不得贷款。
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反映了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客观要求,对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低,农产品市场发育滞后,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小,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业生产和流通成本高,是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有关部门测算,畜禽发病死亡每年直接经济损失达238亿元,相当于畜牧业总产值的2.82,农民人均年损失达26.44元。猪、禽的死亡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农民人均将减少损失1.87元;按出栏后的价值计算,人均可增收9.76元。今年以来各类自然灾害使全国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1514.2亿元。另据测算,如果通过推广先进技术,使我国化肥利用率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每年可节省成本252亿元,亩节省成本12.9元;如果使我国农药的利用率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每年也可以节省成本90亿元,亩节省成本4.6元。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切实加强农业的支撑和保障体系建设,尽快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降低农业成本,减少灾害损失。这是当前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农业支持保护的余地仍然很大。1996?998年,我国对农业的“绿箱”支持为年均710亿元,“黄箱”支持为年均297.2亿元,即国内支持总水平为年均1007.2亿元(合120.5亿美元),相当于农业生产总值的3.25。如果考虑到农民的税费负担,我国农业的国内支持实际是负值。而美国2001年农业生产总值为1940亿美元,农业国内支持为970亿美元,国内支持量相当于农业生产总值的50。因此,面对新形势,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尽快健全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为了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业体系建设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之中,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和启动农业“七大体系”建设规划(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生态保护与建设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体系服务农业,工程支撑体系,项目保障工程”的整体思路,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完善和提升农业投资建设的关键环节,我们设计了“种子工程”等25个工程,构成“七大体系”的具体建设内容。通过合理配置优势资源,加大建设力度,整合体系结构,提升体系水平,增强体系功能,形成结构合理、功能齐备、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七大体系”,必将为我国农业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护。
  三、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新动力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2000年这项改革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02年试点扩大到20个省市,涉及农业人口6.2亿,约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今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开。通过取消“三提五统”调整农业税和精简乡镇机构等,理顺农村分配关系,规范分配行为,探索出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新路子。全面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切实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落实并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尤其要搞准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标准,防止面积不实、有税无地和计税标准偏高等情况的发生。切实解决农业税收入保上不保下、缺口留在村的问题,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税减免返还到村到户。同时,高度重视乡村债务问题,坚决防止发生新的债务,积极化解老的债务。
  二是加快推进县乡机构和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特别要注意抓好减少村组干部,完善乡级机构改革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三件事。撤乡并镇要从实际出发,不能简单化,要真正在转变职能、优化结构和健全机制等方面有突破。
  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这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在计税耕地面积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除了保留烟税外,其它一律不再征收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48亿元。
  四是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已经决定,明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重点用在粮食主产区,尽可能使主产区种粮农民多得一点实惠。逐步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取消农业税,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方向。
  四、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中国农民的一项伟大创造。在新的历史时期,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4.85亿人,富余劳动力大约在1.5亿左右;到2010年,全国农村新增劳动力约4900万人,年均增长600多万人次。大量的富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农民就业不足,是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可以增加农民的资源占有量,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扩大农产品市场需求,同时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当前,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收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多渠道、多形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既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充分挖掘农业就业潜力,扩大农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容量;又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促进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更要改善农民外出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前,我们正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在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方面,抓紧推进四项工作。
  一是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积极争取在中央、省、地、县、乡村五级,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就业预测网络,及时掌握全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分布、年龄结构、技能状况、求职意向等情况。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务工管理机制,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是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整合各方面有关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资源,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教育与培训体系。要重点抓好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培训。就业培训要坚持以市场为取向,强化岗位知识教育,注重增强职业技能,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我部已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200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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