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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和市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规、政策和程序办案,不得假公济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的馈赠和吃请,不得擅自向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不得积压和漏报有关督办材料。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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