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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有多大?


的情况,自主决定内部的管理机构。校长的主要职责是:①与学校管理委员会一起管理学校,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②管理学校的政策、规划;③管理教学;④管理教职员工;⑤管理预算。

  随着英国政府对中小学校管理改革的深入,对校长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在作为一名校长,不仅要管好教师和学生,还要管理经济环境,提高投资效益等。这种新的变化、新的环境、新的工作,给校长带来了挑战,使校长感到工作有压力。为解决在学校管理中所遇到的新问题,校长自身产生了强烈的要求培训的愿望。

  英国校长一旦聘用,即可拿到丰厚的薪金。一般的校长年薪要比教师平均年薪高出近一倍。具体数额根据学校规模和校长本人资历来确定,如在一个有1100余人的综合中学里,校长的年薪近4.2万英镑。校长受聘后,如果在两年内不称职需要解聘,必须遵循解雇校长的固定程序,并不得违犯总的劳动就业法的要求,超过两年,解雇校长就很困难。只要校长想干,就不能辞退,直至60岁或65岁退休。英国校长职业的稳定性和优厚待遇,对许多教师来说,是他们一生中所欲争取达到的目标。

  德国:校长一律任课,行政工作较少

  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在教育管理上,联邦政府同各州政府有着明确的分工。联邦宪法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教育、科学的立法管理主要由各联邦州负责。”联邦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权力主要由联邦教科部行使,但整体教育外交和师资待遇等则由联邦外交部和内政部负责。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行使竞争性立法权,即联邦政府在某教育领域如果不立法,各州就可自行立法,如果联邦已立法,各州应以联邦立法为依据,制定有关规定;行使框架立法权,主要是确定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与各州共同承担高等学校的新建、扩建,参与具有跨地区意义的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事务。

  德国各州政府在教育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教育领域的基础原则不是由联邦政府的主管部门确定,而是由各州之间相互约定。根据宪法规定,只要联邦法律没有另作规定,各州政府即可在教育领域内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义务,教育的立法和行政权在基础教育领域里尤为明显。为避免各州教育形成明显差异,保持德国教育体系的统一性,各州组成了州教育部长联席会议,以协调各州的教育政策和措施,确保各州教育事业的一致性和互通性。各州达成的一致意见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协议”。

  德国中小学设校长一名,由地方教育部门任命,副校长由校长任命。除了校长和副校长,还有校长秘书一人,学校没有其他行政人员。德国中小学校长由于一律任课,甚至要上一门主课,各州保留着对学校行使管理权,所以,他们的行政工作较少,主要为执行州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家长委员会,进行教学分工及安排教学计划,具有负责学校的校舍设备、财务和公共关系的职能。房屋管理和清洁卫生由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学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各占一半,其职责是决定诸如选用教材、经费使用、学生成绩评定、家庭作业情况等问题。德国中小学校长以法定的会议主持人的身份出席会议,通过会议管理学校及行使其职权。

  德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集中体现在教学管理上,必须是优秀教师并且具有管理才能者,才能胜任校长工作。因此,德国对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也是很严格的,大致分为四步:第一步,刊登招聘广告,由区政府进行初选。第二步,对初选合格者进行考察:1.听课,了解入选者的教学水平;2.对年轻教师进行评价,看其有无指导教师的能力;3.召开一次教师大会,看其组织能力如何;4.检查对教育政策法规掌握的情况。第三步,根据考察结果,区政府与学区教育局协商确定推荐人选。第四步,上报州政府任命。有的州在任命之前还进行考试,合格者才任命当校长。在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德国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是最高的。

外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有多大?(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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