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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款管理办法》


>  b. 一万元以上: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董事长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1000元,驾驶员、行政管理员可领取经核准的备

用金,核定标准由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不得继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

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商务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2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

《《暂借款管理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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