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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考核评分。考核内容以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要求为准,具体评分标准由办公室、工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形式可以采取公开考评,也可以组成考评组考核。办公室要设置信箱,受理职工意见和投诉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每月考评一次。评分满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分以上(含)为良好,60分以上(含)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三次不及格者,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评为优秀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和工会监督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食堂管理暂行规定(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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