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院党组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就我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增强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紧迫感、责任感,确保教育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从而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刚才,唐长江同志宣读了我院开展法治教育活动的方案,请各单位按照方案提出的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务求取得实效。下面,就活动的开展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2008年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
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而在当今社会,“法治”代表的,则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更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院干警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审判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相应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从当前我院工作的实际来看,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还一定程度存在。个别干警觉得自己高高在上,以“管人者”自居;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较差。个别办案干警责任心不强,进取意识差,精神萎靡不振,工作疲沓拖拉,一方面造成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另一方面审判质量不高,办案出现差错,从而造成当事人的不满,信访上访案件时有发生;三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司法理念陈旧,就案办案思想严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好;四是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冷、横、硬、推,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司法价值观和群众利益观,没有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和法治观念,从而导致审判工作出现偏差,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院干警要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通过教育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改革,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院工作实践
中央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内涵深刻,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此,我们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第一,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
和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最具权威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那种认为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人不管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三是严格依法办事。要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通过严格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全院干警必须以身作则,认真学法、守法,严格执行法律。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和法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每一个司法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每一个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毫无例外、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二,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司法为民是执法为民在法院工作的具体化,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为此,我们要切实加强干警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巡回审判、司法救助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贯彻司法民主原则,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第三,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对人民法院最根本的要求。一是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因此,必须确保我们的一切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法律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办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坚决制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二是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迟到的正义也是不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三是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以司法程序公正来保证司法实体结果公正是经国内外司法实践反复证明、最为有效的途径。从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看,“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但增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妨害了社会公正秩序的建立。因此,我们要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要让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增强对裁判和决定的认可度。
第四,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我们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随着形势和社会的发展,法院工作的职能不断变化延伸,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断强化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全院干警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服务大局,就是要时刻想着大局、关心大局、胸怀大局,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更重要的是要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实实在在地为大局服务。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服务大局。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不能离开法院的职能去“服务”大局,甚至干一些明显超出法定职能的事情,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就工作抓工作。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要始终把党的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之上,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为了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的统一于不顾,搞司法特殊化,破坏法治的统一和权威,妨碍和影响大局。
第五,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为此,我们必须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审判工作。特别是党员干警,更要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动摇,时刻意识到自己不仅是人民法官,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章,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党的领导下做好审判工作。
三、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审判职能,切实更新司法理念,适应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国家转型期的司法要求。
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涉及审判工作的明文只有第九方面的第32条和第十方面的第40条,但通观全文,全都与法院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主要体现为:
第一,在平安社会的构建上。构建平安社会,要求刑事审判工作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公民个人、各种社会组织的政治、经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人权。使社会生产安全,生活安宁有序。
第二,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上。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创新司法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民商事审判调解和执行中和解工作的力度,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以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要求刑事审判和民商事审判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支持金融、财税、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处理“三农”案件,土地承包、租赁权案件,资源纠纷案件,以司法手段推进新农村建设。
第四,在法治政府的建立上。建立法治政府,就要求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透明行政,加快政府的改革和职能转变。同时,还要发挥行政协调机制的作用,较好地处理“官民”之间的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的官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建议》通篇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有新的要求。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对我们的管理方式,队伍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只有在全面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才能在体制、机制、队伍素质和管理创新上做出有效的应对转变,才不会辜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公正廉洁司法要求与期望。
四、全面更新司法理念,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
在目前的社会情况下,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人民群众更加注重自身利益的保护。这些都对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必须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不但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通过公正司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得以实现,还必须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之所以这样强调,最主要的就是由于我们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导致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和社会秩序维护功能出现矛盾和冲突。这样的事实我们也经常遇到,比如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并不存在问题,但社会认可程度不高,有关方面意 《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