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行政工作规则
第五条 副局长和负有行政领导职能的其他局领导(以下统称局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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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局巡视员按分工协管有关工作。
第七条 局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按各自职责负责本科室的工作。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局和局各职能科室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行政工作决策机制,规范和优化行政工作决策程序。在重大行政工作决策中,要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局有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和反馈,确保决策落实。
第九条 凡涉及全县性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工作总结部署、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活动项目、重大财政预算以及本局重要规章,应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长同意后,报局党委会批准。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条 局和局各职能科室要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局要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政府规章和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的建议;适时制定局规范性文件和修改或废止局规范性文件。
制定局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分管领导、局长审签。凡制定审批类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避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