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或成为负担较轻的纳税人。原因是现实生产的多样性及经济发展不平衡性是税法不能完全包容的。
(3)、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二是适用税率。不同的课税对象负担着不等的纳税义务。对多数企业和个体纳税人而言,财产收益与经营利润是可能互相转换的,对个体纳税人来说更是如此。因而纳税人就可以把全部所得进行最佳分割,使自身承担的法人税与个人税之和最小。
(4)、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鼓励反映了政府行为,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所以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优惠对节税潜力的影响表现为: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活动空间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多。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①有没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②是否有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③减免税期如何规定;④对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采取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给予抵扣等等。
二、纳税筹划的途径
纳税主体有进行纳税筹划的强烈欲望,并不意味着纳税筹划就一定能成功,纳税主体要想通过纳税筹划获得额外的税收利益,需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财务、会计、投资等专业技能,笔者将从四个方面探讨纳税筹划的途径。
(一)尽可能用低的税率
单一税率在各税种中都是不常见的。不论是定额税率,还是比例税率,都在同一税种中有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空间。因纳税人身份、所处地域、所从事的行业,或因生产经营规模、盈利大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若用找到适用较低的税率,必能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目的。
(二)努力缩小课税基数
课税基数,就是用以计税的依据。各个税种都有不同的税目,税目不同计税依据也不相同。比如,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所取得的各项流转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所取得的各项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众所周知,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在税率不变的基础上,税基缩小,应纳税额也会随之减少。税基缩小有两种情况:一是绝对缩小,即课税基础的减少不会影响以后年度税基状况,比如增加免税数额或税收亏损抵补的充分运用就属该类;二是相对缩小,指今日课税基数的减少会导致以后征税时课税基数的扩大。如加速折旧法及存货计价方法的选用,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直接减少应纳税额
将课税对象先按同一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征一定比例或规定数量的税额形式,也可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比如:纳税人因受自然灾害而使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的,即可得到这类税收照顾。但这种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主要侧重于特殊的、个别的纳税人。
(四)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可使纳税人获得无息运用资金的好处。一是递延纳税人在滞延期内取得一笔同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有利于纳税人资金周转,节约了纳税人的利息支出;二是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减少了实际纳税支出。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根据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企业可以实现税款的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时间越长,企业可能得到的税收利益就越大。如股利的延期支付、加速折旧法的适当选用等。
三、投资决策中的纳税与思考
(一)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1、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企业的营业利润在分配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企业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所得税,只课征各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减少税收支出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纳税人甲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3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依现行税制税后利润为201750元,300000-(300000×35%-6750);该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甲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3600元(201000×35%-6750),这样,其净得税后收益只有137400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64350元(201750-137400)。面对公司企业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的情况,纳税人做出了不选择公司企业,而选择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立)的决策。纳税人甲的这一做法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当然,这种筹划只适用于投资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对需要资金量庞大的项目来说是不适用的。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现代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通常是一个母公司下有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是有区别的,企业利用对子公 《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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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二是适用税率。不同的课税对象负担着不等的纳税义务。对多数企业和个体纳税人而言,财产收益与经营利润是可能互相转换的,对个体纳税人来说更是如此。因而纳税人就可以把全部所得进行最佳分割,使自身承担的法人税与个人税之和最小。
(4)、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鼓励反映了政府行为,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所以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优惠对节税潜力的影响表现为: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活动空间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多。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①有没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②是否有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③减免税期如何规定;④对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采取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给予抵扣等等。
二、纳税筹划的途径
纳税主体有进行纳税筹划的强烈欲望,并不意味着纳税筹划就一定能成功,纳税主体要想通过纳税筹划获得额外的税收利益,需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财务、会计、投资等专业技能,笔者将从四个方面探讨纳税筹划的途径。
(一)尽可能用低的税率
单一税率在各税种中都是不常见的。不论是定额税率,还是比例税率,都在同一税种中有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空间。因纳税人身份、所处地域、所从事的行业,或因生产经营规模、盈利大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若用找到适用较低的税率,必能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目的。
(二)努力缩小课税基数
课税基数,就是用以计税的依据。各个税种都有不同的税目,税目不同计税依据也不相同。比如,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所取得的各项流转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所取得的各项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众所周知,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在税率不变的基础上,税基缩小,应纳税额也会随之减少。税基缩小有两种情况:一是绝对缩小,即课税基础的减少不会影响以后年度税基状况,比如增加免税数额或税收亏损抵补的充分运用就属该类;二是相对缩小,指今日课税基数的减少会导致以后征税时课税基数的扩大。如加速折旧法及存货计价方法的选用,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直接减少应纳税额
将课税对象先按同一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征一定比例或规定数量的税额形式,也可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比如:纳税人因受自然灾害而使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的,即可得到这类税收照顾。但这种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主要侧重于特殊的、个别的纳税人。
(四)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可使纳税人获得无息运用资金的好处。一是递延纳税人在滞延期内取得一笔同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有利于纳税人资金周转,节约了纳税人的利息支出;二是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减少了实际纳税支出。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根据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企业可以实现税款的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时间越长,企业可能得到的税收利益就越大。如股利的延期支付、加速折旧法的适当选用等。
三、投资决策中的纳税与思考
(一)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1、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企业的营业利润在分配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企业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所得税,只课征各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减少税收支出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纳税人甲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3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依现行税制税后利润为201750元,300000-(300000×35%-6750);该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甲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3600元(201000×35%-6750),这样,其净得税后收益只有137400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64350元(201750-137400)。面对公司企业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的情况,纳税人做出了不选择公司企业,而选择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立)的决策。纳税人甲的这一做法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当然,这种筹划只适用于投资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对需要资金量庞大的项目来说是不适用的。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现代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通常是一个母公司下有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是有区别的,企业利用对子公 《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