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司与分公司之间的选择也可进行纳税筹划。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是一个非独立的法人,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母公司与子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子公司的亏损不能计入母公司的账上,而分公司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计入母公司的账上。
根据初始投资选择的一般特点,由于公司在初创时期,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生产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当生产经营和贸易活动转入正轨,产品销路打开了,这样就可以盈利赚钱。这样,企业往往一开始处于起步阶段,往往选择设立分公司,发生亏损可以与母公司的利润互抵,从而减少纳税义务;如果生产有了一定的起色,外在的投资环境、经营状况比较熟悉和拓宽之后成立子公司,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很多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如果组建的新企业一开始就盈利,那么组建子公司较为有利;如果组建的新企业一开始会亏损,那么选择分公司的形式较为有利。
(二)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方向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选择有利于纳税筹划的投资方向。税收优惠,又称为税收补贴或税收诱因,它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把一部分应收的税款事先通过法律规定无偿地让给纳税人,使其实际交纳的税款低于正常税收政策规定应纳税款的措施。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条款,是纳税筹划中运用最多,也最安全的一种方法,企业根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条款,创造条件对号入座,事先安排投资活动,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纳税筹划的机会。
1、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对投资地点税收待遇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优惠政策。这种区域税收的差异,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从我国来看,目前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所得税的优惠,所得税可减至24%,15%,最低可减按10%征收。筹划得当,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将大大减少。比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以经济开放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一家香港投资机构欲往内地投资,考虑到我国上述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和深圳毗邻的香港的地理位置,经过全面权衡决定在深圳投资设厂,其好处之一是可以享受我国的税收优惠待遇。
2、投资行业的选择
为优化产业结构,各种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运而生。企业利用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可以达到国家和企业双赢的目的。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不同行业所得税负担的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收。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期限。
(三)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收入的确认,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认可,这就为投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1、《企业财务通则》规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从理论上讲,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及超过50%时,可采用权益法。从纳税筹划角度③,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2、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企业在计提折旧时,一定会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两种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影响企业年度净利润的计算,从而对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出于获得财务利益的考虑,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加以筹划。例如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 《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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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是一个非独立的法人,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母公司与子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子公司的亏损不能计入母公司的账上,而分公司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计入母公司的账上。
根据初始投资选择的一般特点,由于公司在初创时期,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生产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当生产经营和贸易活动转入正轨,产品销路打开了,这样就可以盈利赚钱。这样,企业往往一开始处于起步阶段,往往选择设立分公司,发生亏损可以与母公司的利润互抵,从而减少纳税义务;如果生产有了一定的起色,外在的投资环境、经营状况比较熟悉和拓宽之后成立子公司,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很多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如果组建的新企业一开始就盈利,那么组建子公司较为有利;如果组建的新企业一开始会亏损,那么选择分公司的形式较为有利。
(二)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方向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选择有利于纳税筹划的投资方向。税收优惠,又称为税收补贴或税收诱因,它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把一部分应收的税款事先通过法律规定无偿地让给纳税人,使其实际交纳的税款低于正常税收政策规定应纳税款的措施。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条款,是纳税筹划中运用最多,也最安全的一种方法,企业根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条款,创造条件对号入座,事先安排投资活动,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纳税筹划的机会。
1、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对投资地点税收待遇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优惠政策。这种区域税收的差异,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从我国来看,目前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所得税的优惠,所得税可减至24%,15%,最低可减按10%征收。筹划得当,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将大大减少。比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以经济开放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一家香港投资机构欲往内地投资,考虑到我国上述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和深圳毗邻的香港的地理位置,经过全面权衡决定在深圳投资设厂,其好处之一是可以享受我国的税收优惠待遇。
2、投资行业的选择
为优化产业结构,各种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运而生。企业利用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可以达到国家和企业双赢的目的。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不同行业所得税负担的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收。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期限。
(三)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收入的确认,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认可,这就为投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1、《企业财务通则》规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从理论上讲,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及超过50%时,可采用权益法。从纳税筹划角度③,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2、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企业在计提折旧时,一定会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两种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影响企业年度净利润的计算,从而对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出于获得财务利益的考虑,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加以筹划。例如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 《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