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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1、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的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

  2、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条例》用了较大的篇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同时,《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出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应当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条例》还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作业和生活环境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的活动,都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条例》也规定了他们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实施行政监管上。形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条例》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具体,处罚力度大。

  一是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民事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如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罚款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等,从罚款数额上来看,行政处罚力度较大。

  四是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条例》,我部已下发了《条例》宣传贯彻的通知。从现在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订计划、加强领导,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条例》。学习《条例》要注重学习原文,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要积极会同宣传、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要把《条例》的主要精神、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宣传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及每一个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切实增强全行业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依法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快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根据《条例》设置的十三项基本制度,我部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等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各地也要根据《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地方建设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及时调整和修改与《条例》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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