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演讲稿 >> 领导讲话 >> 政法军事 >> 正文

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调研报告


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政法干警要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保证。
  根据调研的情况,我们认为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当着重提倡的法治理念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树立正确接受党的领导的理念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首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原则。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的前提,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政治主张,蕴含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内涵,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对司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自觉地把执行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和策略与执行法律统一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既要防止搞法律虚无主义,用政策代替法律,又要坚持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政策、策略为指导,坚定不移地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决不能倡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坚决抵制非党化、非政治化、绝对独立等错误思想。其次,要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对司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再次,要树立大局观念,坚持执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把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调停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来通盘考虑。防止用陈旧过时的思想观念对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有效克服狭隘的局部本位执法观,树立全方位的大局执法观。只有这样,政法工作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才能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进行,与时俱进;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司法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产生的,这个权力归根到底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做好执法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政法干警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必须认真分清和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
  在政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
  (三)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
  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前提必须是树立宪法权威,遵循宪法原则,一切执法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只要执法理念中充分渗透了宪法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就有了基础和保证。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律的解释都不得擅自超越宪法。
  严格执法的前提是依照基本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开展执法活动。一是要通过理论学习,加深对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例如,认定罪与非罪不得与罪行法定原则相违背;量刑不得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诉讼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辩护权等。二是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必须严格区分执法、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的界限,保证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努力避免行政化倾向。三是要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治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内容之一。要坚决反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需要,破坏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要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要加强法律监督,还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被监督对象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坚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的制约,接受人大、人民群众和其他方面的监督。
  (四)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
  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和对法制社会的信心之所在,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目标追求。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执法、司法实践中因为违反程序法而发生的许多错案、冤案已经给了我们许多深刻的教训,彻底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已刻不容缓。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更是防止、限制司法权被滥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并提供救济途径的重要机制,重视程序的价值,维护程序正义是法制进步、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二是要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辨证统一。公正和效率是执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的有害无益。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之间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数量第二,把办案质量视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强调办案质量的基础上讲求办案数量,努力做到数量和质量齐驱并进。要充分考虑在当前改革深化、利益格局调整、矛盾纠纷增多、政法机关受理案件上升的趋势,充分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创新制度、机制,在保证质量效果的前提下繁简分流,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三是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要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正确处理和合理兼顾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树立多元平衡的价值观,摈弃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严重刑事犯罪,该严则严,该宽则宽。既要克服就案办案、关门办案、不注意发挥办案的社会效果的作法,也要克服放弃办案、离开政法机关职能搞服务的作法。坚持正确处理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的报辩证关系,防止因强调治本而不敢打击,也不能只顾打击而忽视抓源头治理,自觉地寓打击于预防之中,寓保护于打击之中。
  (五)树立司法民主的理念
  司法民主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当前倡导司法民主,着重要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是促使政法工作走向民主化的很好形式,对于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培育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意识,保证司法权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努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促进司法民主的法制化走出了一条新路,为扩大司法民主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全新模式。近年来,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排除干扰和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六)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
  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并且从组织形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制。但是,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政法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加强刑事诉讼中对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一是要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加强对司法工作中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二是要从根本上消除部分执法、司法人员头脑中固存的“有罪推定”观念,防止随意抓人、伤害无辜。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三是要完善健全律师辩护、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限制或剥夺律师履行职责的权利的做法。四是要确立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把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指控犯罪和定案的证据之外。五是要在执法中切实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文明执法,防止扰民害民行为。
  四、加强领导,精心筹划,扎实开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如何把这次教育活动搞扎实,确实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在调研中大家认为,应当遵循教育活动的一般规律、借鉴以往教育活动好的做法的同时,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突出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这次教育活动,一定要紧紧把握时代脉搏,着眼于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干警、激励队伍,着眼于对广大政法干警进行正面教育,立足建设,重在疏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议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出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作为此次教育活动的主要读物。在开展教育活动中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本质和内涵是什么?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中心议题,采取集中学、分系统学、个人自学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等形式,分层次、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政法干警紧贴业务、紧贴实际深入学习讨论,真正把“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作为根本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是要紧密联系政法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开展这次教育活动,必须确立明确的主题思想,使当前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采取专题辅导、组织执法思想研讨、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引导各级政法机关注意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以案释理,用身边鲜活的案例教育警示干警。同时要严肃执法纪律,对查摆出来的违法违纪现象,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
  三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教育活动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首先,要强化责任,加强领导。教育活动宜在各级政法委的领导下,由公、检、法、司分别牵头进行,各级各系统“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其次,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第三,要抓紧抓实,确保不走过场。借鉴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分段组织,一段一小结,哪个阶段不合格,都要按要求重新补课。要制定出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检查验收标准,结合年终总结,自上而下地对教育活动进行检查验收,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四是要注意搞好结合。主要搞好“四个结合”:一是要把教育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结合起来。二是要把教育活动与推动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学习教育中推进业务工作,用业务工作的成果来检验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效。三是要把教育活动与推进司法改革结合起来。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创新业务工作机制和队伍管理机制,推进政法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四是要把教育活动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应本着边教育、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巩固和发展教育活动的成果,积极探索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调研报告(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74002.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政法军事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