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一) 受到集团纪律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康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社团聘请集团内老师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 对社团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四)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五) 对社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日常活动经费应由文康部划拨解决。在集团重大节日期间所需举办的活动或文艺汇演等,经费由集团统一报批(具体见第七章) 。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艺术图标和其它标志。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全集团性的活动必须向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经费不予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合法社团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团可以建立网页,内容要求积极向上,能定期更新,并经文康部审核批准成立。一经发现其网页的制作和内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处,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同仁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演出和重大活动,按公司惯例及标准予以补助。在单项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条 组织优秀团员不定期举办交流,联谊或观看大型演出等活动。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 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负责人对注销原因的陈述和清算报告书,接受捐赠的要交出捐赠物品。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将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种类及标准:
(一) 新成立之社团每社团开办费:补助2000元;
(二)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每季依社团活动计划审核其活动与运作状况,补助每人200元;
(三)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依据社团项目活动的预算、活动性质、活动大小另外提拨项目经费补助;
(四) 申请社团补助费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提出并上报「社团活动经费预算表」,否则逾期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五) 社团每次申请项目活动经费补助时,应提前一个月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并于活动结束后二周内将该次活动请领之经费详细支用情形详列说明,填写并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送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报销存查;
(六) 各社团于12月31日以前,将该年度活动经费运用情形作成明细表,经文康部及该社社长具名后公告之;
(七)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人力资源总处的监督。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负责人应把其财务报表送交文康部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补助费用办理程序:
各社团经办人填写经费补助申请表
活动前一个月:社团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
申請/報銷
活动结束两周内:社团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
该社团社长具名----------------
批準
文康部审核具名-----------------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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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社团管理办法(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