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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能工资管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旨在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订员工工资的管理办法,包括工资计算期间、工资计算方法、工资支给时间和期限以及晋升、奖金给付等事宜。

    第二条  工资决定原则

    员工工资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年龄、年资、职能等级、责任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工资计算的。

工资
 
基准内工资
 
基准外工资
 
基本工资

 

附加工资

责任津贴

抚养津贴

住宅津贴

全勤津贴

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假日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

交通津贴
 
年龄工资

年资工资

职能工资
 

 

 

    工资包括基准内工资及基准外工资两大部分,其结构如下:

第四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

    每一工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  日起至当月 日止,并于当月 日支付工资。工资支给日若适逢节假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第五条  非常给付

    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向公司申请提前领取已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者,遇有下列情况可向公司申请非常给付:①

结婚;②死亡;③生产;④疾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二)员工被停职或被解雇时(包括惩戒解雇)。

    (三)其他获得公司同意的事情。

    上列规定除第二项外,在申请非常给付时,须由本人(本人死亡则由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缺勤扣除

    (一)工资给付形态采用月工资制。

    (二)对于下列特别休假,原则上照常支付工资:①婚假、丧假;②年度带薪休假;③

行使公民权时;④公司大会、教育召集时。

    (三)员工缺勤时,则依下列方式处理。

    1.非公务原因负伤疾病时:

    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缺勤日数

    2.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时:

    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的缺勤时数

第七条  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的工资

    在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时的工资,按当月员工实际出勤工作日数,按日计算;或以离职、退职前的出勤日数为计算的基准,其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内工资(每月固定额)+交通津贴]×出勤工作日数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

    第八条  工资给付及扣除额

    (一)下列规定的各项金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过半数员工开会同意的福利基金。

    (二)上述各项金额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三)工资所得亦可按照员工的要求,直接汇人指定的金融机构的该员工账户内。

    □  基准内工资

    第九条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下列三项:

    (一)年龄工资(包括初任员工的起点工资)。

    (二)年资工资。

    (三)职能工资。

    第十条  年龄工资

    年龄工资给付的

《公司职能工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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