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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供暖费管理办法


汇总、上报工作,台帐内容要及时、准确,每月10日(从每年11月至次年的4月,遇节假日顺延)前上报行政管理部,新签用户交协议及房屋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备案。

 台帐分为付费与收费两类,定期同财务部门核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监督供暖方的供暖质量是否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保证职工的生活质量。

 

第六章 供暖费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供暖费的发放要在OA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供暖费的收支、执行情况要接受行政管理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公司拨付的供暖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按规定拨付到供暖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施供暖费补贴单位不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公司供暖费管理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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