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团介绍人。
1)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2)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3)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XX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二节 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三条 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年满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XX团委审批,XX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六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 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1.优秀团员;2.优秀团干部;3、五四红旗团支部;4、优秀团小组;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八条 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
第二十九条 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4、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1、 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无故未完成XX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
3、故拒绝XX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第四章 团内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团内处分分下列5种:
1、 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消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
5、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在留团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