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
讼中的“侵犯”是指造成损失与损害,并且必须是现实的损失与损害,而学校的纪律处分虽涉及受处分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但不会直接导致受处分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因此,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法院判决指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田永的人身权与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在我国教育事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这样做免除了学校的赔偿责任,固然有利于学校的发展。但要想将学校纪律处分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还必须解决某些技术问题(申诉与诉讼的衔接问题)。不过在当前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为基础开通学校纪律处分通向行政诉讼的路径。依据该法,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一般而言,申诉就包括行政复议,因此受处分者可以针对学校纪律处分 向教育主管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基本原则?
为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治权,法院对学校纪律处分的审查标准不宜太严、太高,学校纪律处分只要是一个合理的决定,就应当得到法院的认可和维护—— 合理的决定同正确的决定不同,正确的判断 只有一个,而合理的判断可能同时存在几个。几个合理的决定对于同一事实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合理性原则只要求:学校进行纪律处分时,自由裁量权未被滥用,其决定有足可定案的证据支持。但合理性标准不是一个漫无边际的虚幻标准,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包含着诸多原则。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学 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应遵守如下原则:?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拘束违法行政权力最有效的原则。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学校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须坚持以下几个标准:一是可处分可不处分的,应不给予纪律处分;二是处分可轻可重的,应选择较轻的纪律处分;三是受处分人所受的处分必须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动机、目的及一贯表现相适应,不能畸轻 、畸重。?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当然适用于学校纪律处分领域。平等原则要求学校在给予学生以纪律处分时,不能设定多重标准,不能优待或歧视有关学生,而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 给犯有同样错误的学生以同样或相似的处分。这要求学校进行纪律处分时,不能背离既定的判 例与习惯。?
3、正当程序原则?
学校纪律处分权是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程序控制至关重要。尽管正当程序是十分宽泛的范畴,但针对学校纪律处分而言,它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两个内容:①作出决定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②在作出给予相对人以不利影响的处分决定之前,应给受处分者以申辩机会。根据这个最低标准,学校进行纪律处分时,决定者对受处分人不能有偏见与先入为主, 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与自己有亲属关系或与被处分者对某一职位有竞争关系)。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必须提供机会让受处分者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而且还要对其合理申辩予以采 纳。?
4、案卷排他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学校当局必须将所调查到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并且只能根据调查记录所列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处分决定,禁止以记录以外的事实和理由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该原则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限制学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提高诉讼效率。
5、处分决定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原则?
该原则也称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学校纪律处分并不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定证据规则,学校在处分决定过程中不仅可以接纳与酌量道听途说的证言,也允许接纳和酌量可以说明正在审查的权利请求的任何证据。但是接受传闻证据与依靠传闻证据作决定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决定所依据的证据除了传闻证据以外无其他任何证据,那就是没有根据的决定。因此,根据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纪律处分可以采纳传闻证据,但仅以传闻证据作依据的纪律处分是会被法院推翻的。?
6、决定附理由原则?
决定理由是一个意义宽泛的概念,它包括裁决事实、裁决理由与裁决意见。如果案卷上没有事实裁决,那么纪律处分就成了猜不透的斯芬克司之谜。如果没有裁决理由,案卷就会沉默不语,法院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其中事实裁决分为基本的事实裁定与最终事实裁定。所谓的基本事实裁定是指案件的争议点以及它就此争议所认定的事实;最终的事实裁定是指从基本事实中推出的事实结论。纪律处分仅有最终的事实裁定不行,还需对基本的事实作出裁定并纪录在案。?
7、行政复议前置原则?
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对学校纪律处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应首先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可从当前情况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的保障作用不大。据某一中院统计,该法院在某一年度受理的85起行政案件中有62件经过行政复议,占总数的72.94%,复议机关维持了62件,维持率为100%,而这62件案件经过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或部分被撤销占25个,占总数的49.32%.因此,为了保证学校纪律处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应在教育主管部门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校纪律处分裁判所。该裁判所采用均衡结构,其人员由学校与学生同等数额的代表组成,裁判所主席由当地律师协会推荐一名律师担任。对学校纪律处分裁判所的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执行停止原则?
行政法了为保障行政的连续性,规定了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行政决定的原则。但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无法或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形。学校纪律处分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与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而且学校教学具有阶段性,在这一学期耽误的课程,只能在下一个年度补上,导致学生毕业时间推迟,如此会给学 《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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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基本原则?
为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治权,法院对学校纪律处分的审查标准不宜太严、太高,学校纪律处分只要是一个合理的决定,就应当得到法院的认可和维护—— 合理的决定同正确的决定不同,正确的判断 只有一个,而合理的判断可能同时存在几个。几个合理的决定对于同一事实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合理性原则只要求:学校进行纪律处分时,自由裁量权未被滥用,其决定有足可定案的证据支持。但合理性标准不是一个漫无边际的虚幻标准,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包含着诸多原则。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学 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应遵守如下原则:?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拘束违法行政权力最有效的原则。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学校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须坚持以下几个标准:一是可处分可不处分的,应不给予纪律处分;二是处分可轻可重的,应选择较轻的纪律处分;三是受处分人所受的处分必须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动机、目的及一贯表现相适应,不能畸轻 、畸重。?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当然适用于学校纪律处分领域。平等原则要求学校在给予学生以纪律处分时,不能设定多重标准,不能优待或歧视有关学生,而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 给犯有同样错误的学生以同样或相似的处分。这要求学校进行纪律处分时,不能背离既定的判 例与习惯。?
3、正当程序原则?
学校纪律处分权是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程序控制至关重要。尽管正当程序是十分宽泛的范畴,但针对学校纪律处分而言,它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两个内容:①作出决定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②在作出给予相对人以不利影响的处分决定之前,应给受处分者以申辩机会。根据这个最低标准,学校进行纪律处分时,决定者对受处分人不能有偏见与先入为主, 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与自己有亲属关系或与被处分者对某一职位有竞争关系)。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必须提供机会让受处分者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而且还要对其合理申辩予以采 纳。?
4、案卷排他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学校当局必须将所调查到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并且只能根据调查记录所列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处分决定,禁止以记录以外的事实和理由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该原则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限制学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提高诉讼效率。
5、处分决定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原则?
该原则也称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学校纪律处分并不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定证据规则,学校在处分决定过程中不仅可以接纳与酌量道听途说的证言,也允许接纳和酌量可以说明正在审查的权利请求的任何证据。但是接受传闻证据与依靠传闻证据作决定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决定所依据的证据除了传闻证据以外无其他任何证据,那就是没有根据的决定。因此,根据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纪律处分可以采纳传闻证据,但仅以传闻证据作依据的纪律处分是会被法院推翻的。?
6、决定附理由原则?
决定理由是一个意义宽泛的概念,它包括裁决事实、裁决理由与裁决意见。如果案卷上没有事实裁决,那么纪律处分就成了猜不透的斯芬克司之谜。如果没有裁决理由,案卷就会沉默不语,法院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其中事实裁决分为基本的事实裁定与最终事实裁定。所谓的基本事实裁定是指案件的争议点以及它就此争议所认定的事实;最终的事实裁定是指从基本事实中推出的事实结论。纪律处分仅有最终的事实裁定不行,还需对基本的事实作出裁定并纪录在案。?
7、行政复议前置原则?
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对学校纪律处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应首先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可从当前情况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的保障作用不大。据某一中院统计,该法院在某一年度受理的85起行政案件中有62件经过行政复议,占总数的72.94%,复议机关维持了62件,维持率为100%,而这62件案件经过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或部分被撤销占25个,占总数的49.32%.因此,为了保证学校纪律处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应在教育主管部门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校纪律处分裁判所。该裁判所采用均衡结构,其人员由学校与学生同等数额的代表组成,裁判所主席由当地律师协会推荐一名律师担任。对学校纪律处分裁判所的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执行停止原则?
行政法了为保障行政的连续性,规定了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行政决定的原则。但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无法或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形。学校纪律处分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与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而且学校教学具有阶段性,在这一学期耽误的课程,只能在下一个年度补上,导致学生毕业时间推迟,如此会给学 《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