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好差、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决策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相关人员承担所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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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参加赌博活动的,一律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参与活动的当事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款项。
第二十八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不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做假帐或做帐外帐以及设置“小金库”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具体操作者通报批评处分,并追缴“小金库”的全部余额。
第三十条 违反《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被发现的,依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