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规定
**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规定
(2005年*月**日**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预备会议通过)
(一)、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参加会议人员,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意见、建议,由议案审查小组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表决。
(二)、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的报告印发会议。
(三)、议案必须在会议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明天上午10时前)提出,提案单位和提案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做出说明。
(四)、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构不成议案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意见、建议处理。
(五)、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时、请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由镇人大在大会后的六个月内答复。
(六)、议案、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下一次会议上做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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