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反腐倡廉形势学好党内法规争做优秀青年干部
八、反腐倡廉的水平和能力得到提高。纪检监察、政法、审计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反腐败任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这些队伍在反腐倡廉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和成长,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水平和能力都有较大的提高,自身建设得到加强。
对这些年来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效要充分肯定。但是,还必须看到现在腐败现象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任务还十分艰巨。
当前腐败案件发生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大,二是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三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四是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串通进行腐败活动,五是作案手段隐蔽性加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我们保持高度警觉,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有以下几个突出表现:一是有的不正之风从个人行为演化为部门和团体行为。如,在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以及企业违法排污,学校、医院乱收费等问题,有的是政府或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有的甚至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披上了合法外衣,加上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使这些问题危害更严重,纠正起来难度更大。二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有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放入小金库,随意坐收坐支,挥霍私分,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有的部门一边埋怨当地政府投入不足,一边又将财政拨付资金和专项经费挪作他用,挥霍浪费,甚至装入个人腰包。三是一些人搞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想方设法地钻法规制度的空子。四是有的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制定的规章、制度打国家政策的“擦边球”。
现阶段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比较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复杂。第一,极少数干部搞腐败,从根本上看,是由于放松世界观改造而导致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蜕化变质。但思想教育不扎实,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也是他们犯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由于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使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有可乘之机。这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客观原因。从世界各国发展的进程看,当一个国家处在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阶段,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当前我国有的领域大案要案频发,就与投融资体制、招标投标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还不完善密切相关。第三,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监督工作还不得力。正是这些主客观原因交织在一起,使反腐败斗争呈现出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因此,每个党员干部既要居安思危,又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要特别警惕腐败问题被揭露并公之于众后,敌对势力借机诋毁党和政府的形象。前一阶段中亚一些国家发生所谓的“颜色革命”,除了有执政者自身的原因外,无一例外的都有西方势力染指的因素,其惯用手法之一,就是制造这个国家执政者搞腐败的舆论,引起民众的误解和愤怒,从而达到颠覆政权的目的。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警惕,不让敌对势力的阴谋得逞。
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战略部署,概而言之就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些总的构想又全面体现在今年初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落实《实施纲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党内各种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做到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下面我给同志们一起学习一下《实施纲要》。
二、关于《实施纲要》(略)
三、关于“两个条例”
(一)首先讲讲《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背景、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1、为什么要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它对党风廉政建设能起什么样作用?
大家都知道,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因贪污受贿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公职,有的被判处死刑。如大家熟知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慕马”大案主角沈阳市委原副书记、市长慕绥新,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以及自称为“河北第一秘”的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还有前不久刚刚被执行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等等。这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成为腐败分子,这已经引起全党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党内监督条例》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讲:“现在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问题非常严重,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是很令人痛心的,原因之一就是监督不到位,民主不健全。所以这个《条例》必须制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于2003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指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2、《党内监督条例》制定过程的基本概况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我们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来之不易。从开始起草到最终出台,历时十三年之久,前后经历了三次起草工作。
第一次起草工作,开始于1990年3月。1990年3月12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指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订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这一要求,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组成党内监督条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一个初稿,之后起草工作暂时告一段落。
第二次起草工作开始于1995年底。1994年9月28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再次提出:“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制订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这一要求,中央纪委再次会同中央组织部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于1996年初开始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广泛调研论证,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监督的要求,2003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牵头,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党校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办公室。2003年2月,第三次起草工作开始,2003年12月31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实施。
《监督条例》是中国共产党成立83年以来的第一部自我监督条例,制定这样的条例,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没有先河可循,这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创举。
《党内监督条例》是规范党内监督活动的基本法规,《条例》共设五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条例》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这十项制度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3、《党内监督条例》的八大特点
(1)《条例》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比如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了“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开等。
还比如: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东西。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条例》起草小组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是条例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对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讲:“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凸显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3)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
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权威专家指出,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4)“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将其以法规形式写进党内监督条例,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正因为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因此,中央将“一把手”列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
如: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他搞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个人说了算。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党建研究专家黄苇町说:“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出台了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制度缺陷,抓住了要害。”
(5)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穿条例的一个重要精神。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6)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
条例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专家们分析了国际共运史指出:“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地注意了这一问题。专家认为:“条例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了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还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
尢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会期间行使监督职权,闭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规定。这次,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级党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职责作了规定,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7)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
强调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的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专家认为,新闻舆论的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启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
(8)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中央纪委负责人指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专家认为,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