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反腐倡廉形势学好党内法规争做优秀青年干部
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比较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其实是要求领导干部对举荐的干部负责到底,就象要求生产者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一样,产品出了问题就要找你。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以上讲的是党内监督条例的八大特点,除此之外,党内监督还确定了七大重点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按照《条例》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等。
对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都作了详细的明确。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介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是在1997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的确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试行条例》自1997年颁布以来,经过7年的试行,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也要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条例》修订小组,制订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先后到一些省、市、区进行调研,广泛听取这些省、市、区和中央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5章178条。
党纪处分条例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处分条例》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十类违纪行为包括: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4、贪污贿赂行为;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9、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历史上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关于党内监督和党纪处分的重要法规。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两个《条例》,深刻领会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广泛宣传两个《条例》,自觉遵守两个《条例》,严格执行两个《条例》,确保两个《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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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道。
二、切实纠正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中央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这两年抓的重点纠风项目大部分是中央领导提出来的,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成效。1999年以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拖欠补偿费、拆迁补偿和安置不落实、拖欠下岗职工生活费和安置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大部分得到解决。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取得新的成效,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有2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高等学校招生“双轨制”收费得到一定遏制。仅2004年一年,通过专项治理,各地共减轻学生负担39亿元。医务人员上交回扣、“红包”、开单提成涉及金额4947万元。通过减免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措施,给农民带来446亿元的实惠。涉农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大幅度下降。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有28个省(区、市)实现了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利用职权发行的工作成效明显,全国共减少向基层和农村发行报刊订阅费用18亿元。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全国共减少统一着装人数总计207万人。纠风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各地各部门注意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去年全国参加评议的代表达到138万人,有14个省(区、市)在电台开办了“政风行风热线”。
三、加强了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廉洁从政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两年又概括为“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今年以来,我们着重针对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参加赌博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了查纠的力度,查处了一批顶风违纪的领导干部,使这些问题有所遏制。许多地区和部门认真开好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把推行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谈话等制度作为加强教育的重要途径。截至去年底,有23个省(区、市)建立了述职述廉制度,27个省(区、市)建立了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28个省(区、市)建立了诫勉谈话制度。
四、监督工作开创了新局面。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继续全面得到加强,监督的整体合力进一步形成。这里我着重讲讲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得到加强的情况。2003年底,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方面的基本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内监督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自我监督的坚强决心。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建立了专门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加强对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去年对12个省(区、市)和6家中央管理的银行进行了巡视。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派出113个巡视组,对195个市(地、州)和省直部门开展了巡视。通过巡视,发现了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了解掌握了一些重要线索,督促纠正了一些不良现象,也发现了一大批为民、务实、清廉和敢抓敢管的优秀领导干部。同时,中央纪委、监察部对36个派驻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加强了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中,行政监察职能得到了有效发挥。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发挥监察部的职能作用,给予了及时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今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审计、监察等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是对我们的肯定,也是对我们寄予更高的期望。近年来,各级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紧贴政府部门的业务,全面履行职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第一,围绕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第二,围绕为发展经济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第三,围绕推进各项重大改革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第四,围绕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质量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第五,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第六,围绕保护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果,各级监察机关加大了办案力度,清除了一批蛀虫。
五、颁布实施了一批重要法规。党的十六大以来,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3部党内基础性法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单位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反腐倡廉的1500多件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15件文件。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任务,自己更要带头依法履行职责。
六、改革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落实。许多改革都有着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作用,因而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有的改革最早还是由纪检监察机关从反腐败的角度提出来的,到后来发展为这个方面的综合改革。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抓或参与的改革有:
(1)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四项改革”进一步深化。这几项改革能够有效解决权、钱、人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一是截至2004年底,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调整1806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审批项目总数的50.1;各省(区、市)也取消和调整22220项行政审批项目,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二是中央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达到140个,涉及预算资金1948亿元,今年中央部门要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范围。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约90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彻底脱钩管理的中央部门扩大到40个。三是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制度正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管理体制逐步规范。四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6个文件,从整体上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得到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深入。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逐步规范;经营性土地
《认清反腐倡廉形势学好党内法规争做优秀青年干部(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