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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反腐倡廉形势学好党内法规争做优秀青年干部


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专家们分析了国际共运史指出:“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地注意了这一问题。专家认为:“条例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了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还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
尢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会期间行使监督职权,闭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规定。这次,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级党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职责作了规定,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7)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
强调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的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专家认为,新闻舆论的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启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
(8)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中央纪委负责人指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专家认为,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保护举报人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比较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其实是要求领导干部对举荐的干部负责到底,就象要求生产者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一样,产品出了问题就要找你。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以上讲的是党内监督条例的八大特点,除此之外,党内监督还确定了七大重点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按照《条例》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等。
对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都作了详细的明确。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介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是在1997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的确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试行条例》自1997年颁布以来,经过7年的试行,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也要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条例》修订小组,制订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先后到一些省、市、区进行调研,广泛听取这些省、市、区和中央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5章178条。

党纪处分条例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处分条例》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十类违纪行为包括: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4、贪污贿赂行为;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9、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历史上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关于党内监督和党纪处分的重要法规。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两个《条例》,深刻领会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广泛宣传两个《条例》,自觉遵守两个《条例》,严格执行两个《条例》,确保两个《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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