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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两委干部培训班讲话(村(居)两委关系的现状的调研报告)


的职权规定不清晰不明确。《党章》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操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两委会”关系的规定比上述两个文件具体了一些:“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这就是说,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村党支部在农村中处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些规定,虽然为村“两委会”的工作开展及关系处理奠定了一定基础。但对村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村“两委会”关系的规定都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就使得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在理念上是清楚的,但在运行层面的落实上却遇到了难题。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和其他村级组织如何进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以何种方式实现领导核心地位?对于一个具体的行政村来说,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支部决策?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委会决策?决策的程序如何实施?如何体现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产生问题以后应该如何追究责任?等等,这一切问题,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由此造成意见分歧,两委各取所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自己专断行为都可以找到些依据。

二是认识模糊,思想不明。一方面,部分农村党支部成员没有认识到村委会直接选举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片面认为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将来必定会“天下大乱”,抱怨上级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既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无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有的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官本位意识、宗法族权观念等封建残余思想长期作祟,“当家作主”、“以民为本”的民主观念难以树立。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文件对村级各种组织的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操作过程中,一些村干部不是全面、准确地去理解、把握,而是取其一点,排斥其余,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出现有的事情无人负责,有的事情争着负责,唯恐失权;有的甚至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了解和不懂得任何国家法律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都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化,国家法律和党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有的新当选为村委成员,往往缺乏领导经验,缺乏对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的了解。因此,不能很好地摆正自身的位置,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三是历史积怨,长期不睦。有的村两委成员之间,由于惯有的宗族、派性之争,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或未当选前业已存在的矛盾等诸多原因,直接造成了村两委关系紧张。有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都是原班人马,由于在长期共事中积累的一些矛盾没有解决。当选后,仍然把历史积怨带进工作中,从而形成了对立局面。尤其是在原村级财务遗留问题上和重大项目招投标的操作上,个别村委主任咬住不放、纠缠不清,要求审帐、查帐,既是直接造成“两委关系”不睦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造成部分村不稳定的一个重要诱因。

四是怕事躲事,推诿扯皮。很多村干部综合素质不高,工作中流露出一种怕事、躲事的思想。有的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认为,三年任期一晃就过,只有“多栽花、少栽刺”,才能不得罪人,不留骂名,在位时和退位后不遭打击报复;换届时,也才不会失去选票。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思想作崇,两委在处理一些诸如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等棘手问题时,能滑就滑,能推就推,能躲就躲,互相推诿扯皮,互相指责,村里很多事无人管理,由此产生矛盾分歧,造成两委关系不协调。在这些村中,每遇“好事”,大家都争着干,生怕不干就笼不住民心;每遇“麻烦事”,却你推我让,主任说“支书权力大,凡事都归支书管”;支书却说“主任本事大,他不管谁管”。而在村支书和村主任能力都弱的村,两委更是无法协调。大家你望我,我望你,既不管事,也无能力管好事,村里一盘散沙,陷于瘫痪。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有不少很容易处理的事,就由此成了久拖不决的难事。

五是为官不仁,素质不高。一些村千部的素质不高,具体表现为,有的政治思想觉悟低,缺乏为民办实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与党员、干部的身份不相称;有的文化水平低,科技知识贫乏,工作方式简单陈旧,处理问题能力不足,跟不上形势的要求;有的传统小农意识比较强,法纪观念淡薄,唯利是图,以权谋私,争权夺利思想作祟,法制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家长作风盛行,村里的大小事情搞个人说了算,不但撇开党支部,而且撇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有的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只要对自己谋取私利不利,对村民再好,也不执行,甚至根本不让村民知道;此外,历史的惯性,宗族、家族因素也从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以上是有关研究文章和材料分析的一般原因,可以说还是表层意义上的原因。而我认为,“两委关系”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所谓的“两委矛盾”,说到底还是某一个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就是书记和主任个人之间的矛盾。因此,特别是不能混淆了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个人与组织的区别,简单地将支部书记等同于党支部,主任等同于村委会。所谓“两委矛盾”,实际上包含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党支部成员同村委会成员的矛盾这样三种不同程度的矛盾。其中,最主要的是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两委不合拍的矛盾症结是千差万别的,而不同类型的矛盾,完全具有不同的性质,事关我们对具体问题的判断、分析和所要得出的结论。如果是组织对组织的矛盾,这样的问题就非同小可,它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如果是个人之间的矛盾,则并不会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从法律规定和理论逻辑上来看,我认为,党支部与村委会并不是政治上天生的反对派与对立面,两个组织之间并不一定会产生矛盾,也不意味着这两个组织的成员之间(包括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不会产生矛盾。但是,两个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是否就是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呢?答案是一定是否定的。我们不能将两个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等同于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把个人之间的矛盾当成了组织之间的矛盾,不能以局部代表全体。如果这样,就是把矛盾不适当的夸大了。

三、坚持和完善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亿万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广大农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既定方针政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坚持和完善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是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根本保证。

(一)坚持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关于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角色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的若干意见》(厦委办发[2003]35号)等等一系列的法规文件都已规定得很清楚,不再重复。那么为什么必须坚持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呢?我认为有几个概念要搞清楚:

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也就没有今天“三个自我”、“四个民主”的村民自治。我国是农业大国,12亿多人口,9亿在农村。亿万农民实行自治,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堪称“世界之最”。这样一件关系全局,带根本性的大事,必须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在目前中国的政治框架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全部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不能分离,更无法割裂。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是绝对的领导,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然而,坚持党的领导,不仅要靠中央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要靠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千千万万个农村党支部的工作去实现。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党设在农村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成为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

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角度来说。我国的民主政治,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我们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西方式的所谓民主;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的民主,而不是以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和好恶为标准的民主,也不是台湾那种乱哄哄的民主。因此,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我国幅员广阔,农村社会情况很复杂,封建传统观念、宗族血缘关系根深蒂固。在这样一个环境条件下发展民主,如果失去党组织的具体领导,将变成无序的民主,或为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所控制,甚至演变成农村社会动荡不安,阻碍农村社会进步。

再从我国农村社会现状来看,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地位与作用,也是其他任何力量所无法替代的。大家知道,村民自治中,既有经济工作又有政治工作,既有管理工作又有大量的群众工作;加上当前我国处在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就海沧来说,作为“三新”区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各种利益关系复杂,这无疑给农村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村民自治,只有集中了农村优秀分子的基层党组织,才能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协调好各种关系。试想,如果排除了党支部的领导,任由其他村组织各行其是会是一个什么样局面?

明确了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的概念以后,还要明确另一个概念:坚持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离不开镇(街)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

村组法规定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包括了乡镇(街)党委,党委与支部是层级领导关系,作为村委会也当然要自觉接受镇街党委的间接领导。另外,根据村组法规定,在党领导下的镇(街)人民政府同样有责任“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虽然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镇(街)政府不能干预村民自治。但这并不等于不要镇(街)政府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也不等于镇(街)政府不能纠正和正理村里各种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要知道,我们国家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不是村委会,而是镇(街)政府。党领导下的政权组织设立规制,从根本上规范、制约和引导农村治理的结构、职能和方向。如82年宪法,87村组法(试行),98年正式村组法以及1982年后中央发布一系列文件,还有各级地方政府制订的实施细则、条例,如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议事、财务管理、农村稳定、经济承包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者是镇(街)政府。村里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所需的经费等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再说,公民和社会组织都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村委会也不能例外。村委会协助镇(街)政府开展工作,包括协助镇(街)做好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等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做好某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教育群众哪些事是应该做的,哪些事是国家禁止做的,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基层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所以,村委会不能拒绝乡镇政府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那种认为“实行村民自治,镇(街)政府管理不着”的思想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

(二)坚持党支部核心领导,必须准确定位党支部的工作职能。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应该定位在政治上的领导、思想上的引导、组织上的保证、工作上的指导和重要环节的把关等问题上。政治上的领导。就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把握好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保证村民委员会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经济建设是最大的政治。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组织和带领农民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从政治上领导好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也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同时要积极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履行好职责;对那些以发展基层民主为名,破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行为,要坚决斗争,依法打击,保证村民自治的社会主义方向。思想上引导。就是抓好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用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这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村民自治的过程是各种文化观念冲撞的过程,社会主义思想文化不抢占主导地位,必然为其他思想文化所占领。为此,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党员和农民,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把村民自治与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加大对农民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民主法制教育的力度,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组织上的保证。就是管理好干部,管好党员。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自身建设、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团兵妇班子的配备等。工作上的指导。就是要对村里的各项中心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以主人翁姿态主动参与两委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积极完成各自任务,在参与过程中,把握原则,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解决疑难杂症。重要环节上把关。就是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问题,关系到全体村民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都应当经村党组织集体讨论,提出意

《村居两委干部培训班讲话(村(居)两委关系的现状的调研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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