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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两委干部培训班讲话(村(居)两委关系的现状的调研报告)


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定期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请示汇报。村党支部每季度也应该由书记或副书记向村民委员会通报一次党支部工作情况。村委会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年中和年底分别作一次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如遇到涉及全村发展和村民利益的重要工作,随时向党支部请示报告。

“两委”协调沟通制度。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要加强工作和人员思想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报告工作情况,共同分析研究村民自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书记和主任以及两委班子其他成员之间,都要经常谈心,交换意见;尤其是在重大问题处理前,书记和主任要首先达成一致,然后才交“两委”联席会议讨论。

(二)监督管理制度。

财务监督制度。要健全村民理财小组,监督小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财务审批要纠正“一支笔”审批的弊端,建立凭制度审批制度,小额支出可由村理财小组审查、村主任签字批准;大额财务(包括各类工程发包、承包,各种固定资产的变卖、购置)应严格履行村务议事、决策程序,凭会议(两委会联席会议支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定制度审批。要坚持和完善村级会计代理、村财镇审制度,实行制度、审核、记帐、公开、建档的“五统一”;要深化村务公开制度,从机制上保障村干部有“公心”,群众能“放心”。

人事监督制度。应建立村干部工作评价机制,实现对干部考核的公开、公正、公平。要建立村干部述职制度,村干部要定期向全体党员或村民代表述职,由党员群众对村干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与党支部定期讲评干部,与抓好村务公开制度,与村干部报酬紧密挂钩;对不服从领导,表现不好,闹不团结,工作失职,效率低下的村干部,要在民主评议基础上,由党支部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政府同意后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直到依法予以罢免。

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要求真求实,不留死角。要从只公开办事结果到注重公开工作计划、办事进程、存在问题及群众意见、建议上来,促进村务工作的民主化。要实行村干部年度、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区、镇(街)有关部门共同统一组织实施,村民理财小组配合,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造成工作失误、带来重大损失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追究其责任,视情况向镇党委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依法罢免其职务。是党员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议事决策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策的内容和党支部大会讨论决策的内容,其决策主体分别是党支部委员和全体党员。村级党务工作决策,由支部委员会召集,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主要决策程序是会前准备、统计人数、正式开会、开展讨论、形成决定;党支部大会讨论的议题形成决定时,必须提交与会党员表决,通过后决议方可生效。村务类决策内容分为村级重大事务和村级一般事务,其决策主体分别是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和“两委会”成员。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可以按先党内后党外的要求,由村党支部受理议案,村“两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将党内形成的意见提前告之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现在,我区已经推行村务决策民主听证制度,这一制度更加有利于发扬民主,维护村民民主权利,应该加快普及和完善。村级一般事务的决策,由党支部研究后,提交“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务类由党支部委员按分工抓好落实。村级重大事务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或民主听证决定后,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级一般事务在“两委会”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后,由“两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须向党支部书记汇报,并召开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或经民主听证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改动。

关于议事决策,我想,在议事决策过程中,应该特别重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因为,分析种种两委不协调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来可不论,加速这种关系紧张的直接原因是两委成员“争”出来的,争的是“谁能够代表村民”、“谁对村里的事有决定权”……争的是“谁来当这个家”。长期以来,村主要干部是“当家人”的观点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报刊杂志、领导讲话以及一些调研文章,也往往习惯以“当家人”的角色来分析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这一现象说明,很多同志都潜意识地认为村里的事情应该由精英、由能人来当家作主。如果把这个问题再作深入一些思考,就会知道其实这种现象和这种想法都是片面的,有违《宪法》和《村组法》的根本精神。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理论上讲,所有的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在村(居)也是一样,党支部和村委会应该也是为村民服务的,不应该为个人利益当“官”,真正能对村(居)事务作主的是全体村民,而不是少数干部。而人们的认识往往容易忽略“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最本质的要义,反而把自身的利益建立在手中的权力之上,腐败就是这么产生的。有的村(居)两委主要领导常常以“当家人”自居,把自身的权利与村民利益、村庄利益等同起来。正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能通过手中的权力得到实现,才引起了争夺这些有限权力的过程,才导致了两委关系的紧张。所以,我认为,要解决两委关系紧张就必须制止两委争权,限制两委成员手中的权力,真正让村民自己当家作主。就要由依靠“能人、精英自治”向依靠“村民、代表自治”转变。作为两委成员,你的思维定式也要从“为民作主”向“让民作主”转变。因为,村民自治的本质是“村民当家作主”,遗憾的是,让村民当家作主——这样一个观念,往往是对立着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双方最缺乏的观念。其症结是缺乏对法律原则的尊重,分不清“公”与“仆”的关系。实现这样一种思维定式的转变,是要充分认识到,涉及村民利益的事,不是要两委当家,也不是由两委主要领导说了算,而是村民自己说了算。这是《村组法》赋予广大村民的权力。所以,两委要做的就是如何为村民自己当家作主创造条件和铺平道路。其次,村务决策机制,要从“少数人说了算”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决策”转变。以前,村里的大小事务都由少数主要领导说了算,甚至是个别人说了算,也因此造成了许多决策上的失误,这是“权威自治”、“能人自治”、“精英自治”的结果。因此,要健全、完善村民会议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主要还是后者),实现决策机制的转变,这样既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失误,又可以减少两委争权的空间,把两委从事务性的矛盾中解放出来,使其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村民自己当家作主也才能得以实现。第三,两委的工作方法,要从“强行推行”向“引导、说服、提供服务”转变。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并运行起来后,两委传统的工作方法可能就不适用了,因为村务的决定权在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手中,所以两委领导的工作方法也必须相应转变。党支部要建好班子,建强队伍,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提高“掌舵”的能力;村委会则要坚持依法自治,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事务的能力,扮演好“划船”的角色。只有这样两委班子才能做到合心、合力、合拍,从而真正实现村民当家作主。要让村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这一制度的作用。因为,这是上述三个转变得以实现的制度载体。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广大农民在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的一个伟大创造。按理说,村里的重大事务要由村民会议来决定,因为它是村居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每件大事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有实际上的困难,比如人多、村子大,还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村民都有自己的事情,也很难聚在一起,于是就产生了村民代表会议。这一制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代行村民会议的一些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就是要提高村民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把村民自治纳入依法自治的轨道,从而保证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我相信,只要把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两委成员、两委之间的矛盾就会走向协调,两委也会在村民自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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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职责和工作方式。毫无疑问,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村(居)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党支部与村(居)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通俗地说,党支部是董事会,村委会是经理班子,支部书记应当是村里一把手,村主任是第二把手,其他组织成员是助手。可是,《村组法》只是明确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本工作职责,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式方法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时,两委成员能否正确处理相互关系呢?答案是:未必。

应当肯定,这几年,我区多数村(居)两委班子是团结的,出了一些村(居)“好搭档”典型和经验。但问题不少。

(一)争论村委会和党支部谁大谁小、谁说了算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是认为“党支部既然是领导核心,就应该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目前,仍有不少党支部书记认为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是要对村里的事务说了算,不然的话就是被架空了,就体现不了党的领导,因此,不管大小事务都要亲自过问,都想说了算。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党支部统揽全局,但不能包揽具体事务。在村民自治体制下,党支部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对于村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该支持并放手让他们自行办理。

二是有些村委会干部认为“党要管党,党政分开,党组织管好你的党就行了,不要插手村政具体事务”。有的甚至认为“村民选干部,不要党支部”,“书记管党员,主任管村务”,“村民要自主,不用镇政府”等等。这些显然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空话和口号!特别在农村基层更是如此。中央对村党支部建设提出的“五个好”要求(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班子、队伍、经营机制、路子、制度),其中之一,就是要有一条发展经济的好路子。经济工作是党的中心工作,党组织领导经济工作责无旁贷;村里的重要事务,当然要由村党组织把关定向,也需要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

三是部分村干部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村党支部的作用不大”,认为村委会的作用应该比村党支部大,村委会代表村民管理村里的事务,党支部只要管好村里那几个党员就行了,其余没什么作用。这种认识显然也是错误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这一点决不能动摇。

四是部分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村委会比党支部的权力大,党支部得听村委会的。”理由是“村委会是全体村民选的,党支部则是占村民人数很少的党员选的,村委会比党支部拥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有的村主任甚至说:“你那个书记是三十个、五十个党员选出来的,我这个村长是全村几千个村民选出来的,所以我这个村长真正是代表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工作中只讲对村民负责,不讲对党支部负责,甚至与党支部唱对台戏。这些自然是非常错误的。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否定党的领导,就等于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问题不在于是谁选的,是多少人选的,而在于选出的人是否代表党和人民的利益。再说,由于许多村委是第二轮投票以多数票当选的,你得赞成票占村民总数的百分比是多少,心里应该有数。

五是认为“村委会主任是村民选的,代表村民利益,党支部书记是可以由上级党委任命的,代表上级党委政府的利益,所以,村里的事不能由支部书记说了算,要由村主任说了算。”还有的同志说,村委会是村集体的法定代表,是法定代表当然就要管帐、管钱、管人,村主任就得说了算!否则就不是村民自治;再说,村里的事情办不好,村民不会去追究你党支部的责任,哦,大权你党支部抓着,责任我村委会担着,天底下那有这等好事;如果是支部书记说了算,那他就只听上级党委的,不会捍卫村民利益。这种思想也是不对的。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直接的出发点是尊重和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最直接的目的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并不是由原来的支部书记说了算,改成由村主任说了算。

(二)由于存在以上认识误区,村“两委”运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是各管各的事。村“两委”各管一块,各行其是,形成“主任管村务,书记管党务”的局面。一方面,有的村主任在村里唯我独“尊”,关“门”行事,工作不商量,不请示、不汇报,不把党支部放在眼里,“皮包夹在身上,公章吊在裤头上”,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另一方面,有的村党支部书记放松甚至放弃了在村级组织中的领导责任,成天只搞党务,疏于、怯于过问村务,“井水”不犯“河水”,和村主任老死不相往来。“两委”成了“两驾马车”、“两张皮”,甚至形成各行其是的不良局面。

二是各唱各的戏。村“两委”互相揽权,唱“对台戏”。一些支部书记工作方式还停留在“支部一言堂”阶段,管理方法仍沿用“里外一把手”的传统套路,党支部包办或代替村委会的工作,常常越权越位,忽视发挥村委会的职能作用。个别村主任则只讲对村民负责,不讲对村党支部、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立起来,把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淡化党支部核心地位,拒绝组织监督,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不听,召集开会不到,支书商量工作不配合,甚至与村党支部唱反调。

三是各拉各的人。有的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甚至村党支部的选举,由于掺杂着血缘、宗派、地缘,甚至是不良势力或外来势力干扰,选出的村“两委”干部往往成为一方利益的代表,造成了拉一帮人,给一方造福的局面;还有的村主任竞选时迎合一些群众的不正常心态,乱承诺,当选后为兑现承诺,亦不顾镇、村工作大局,不惜损害与村党支部间关系,诋毁、拆台、办事不公、拉帮结派、明争暗斗等现象时有产生。有的村支书为了保住或巩固自己的地位,一方面在选人上专权。他们以村民素质不高为由,在“直选”中不尊重民意,强行让村民选自己圈定的人选。若自己圈定的人当选,则以推荐者自居,把其当选看作是自己的

《村居两委干部培训班讲话(村(居)两委关系的现状的调研报告)(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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