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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两委干部培训班讲话(村(居)两委关系的现状的调研报告)


法(试行),98年正式村组法以及1982年后中央发布一系列文件,还有各级地方政府制订的实施细则、条例,如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议事、财务管理、农村稳定、经济承包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者是镇(街)政府。村里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所需的经费等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再说,公民和社会组织都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村委会也不能例外。村委会协助镇(街)政府开展工作,包括协助镇(街)做好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等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做好某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教育群众哪些事是应该做的,哪些事是国家禁止做的,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基层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所以,村委会不能拒绝乡镇政府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那种认为“实行村民自治,镇(街)政府管理不着”的思想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

(二)坚持党支部核心领导,必须准确定位党支部的工作职能。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应该定位在政治上的领导、思想上的引导、组织上的保证、工作上的指导和重要环节的把关等问题上。政治上的领导。就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把握好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保证村民委员会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经济建设是最大的政治。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组织和带领农民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从政治上领导好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也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同时要积极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履行好职责;对那些以发展基层民主为名,破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行为,要坚决斗争,依法打击,保证村民自治的社会主义方向。思想上引导。就是抓好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用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这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村民自治的过程是各种文化观念冲撞的过程,社会主义思想文化不抢占主导地位,必然为其他思想文化所占领。为此,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党员和农民,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把村民自治与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加大对农民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民主法制教育的力度,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组织上的保证。就是管理好干部,管好党员。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自身建设、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团兵妇班子的配备等。工作上的指导。就是要对村里的各项中心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以主人翁姿态主动参与两委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积极完成各自任务,在参与过程中,把握原则,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解决疑难杂症。重要环节上把关。就是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问题,关系到全体村民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都应当经村党组织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再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主要是在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等问题上,切实发挥党组织的中流砥柱作用,保证村民自治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例如,在民主选举中,要把握住大局,广泛动员,周密组织,精心运作;在上级党委领导下作好具体工作,确保民主选举依法进行,实现党委、政府和群众“三满意”。在民主决策中,党支部要对全村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要组织好村民参政议政,重大事情让群众讨论,引导群众正确决策。在民主管理中,党组织要领导村委会抓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村民自治的各种规章制度,使村民自治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推进。在民主监督中,村党支部首先要强化对党员村干部的监督和考核,搞好党内监督,以此带动整个干部队伍建设;要积极推动村务公开,尤其是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村土地款的使用、宅基地划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财务收支情况等,一律公开明示,给群众一个明白。

在村民自治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一个根本性的政治原则,但这并不等于党组织可以取代村委会,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我认为村组法里强调的“领导核心”和过去文革年代的“一元化”全面领导是有区别的。过去是党政不分,党支部对农村事务是事无巨细,事必躬亲,大队长形同虚设,党支部书记可以随时根据政治需要随便调整人员分工,有时,民兵营长的权利比大队长权利还要大。而在村民自治条件下强调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村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依法行事,管方向、管大事、管干部的,是抓龙头,抓总,抓纲纲的。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并不是体现在一桩一件的具体事上,而是体现在宏观管理和对村里的发展具有长远意义的大事上。因此,在村民自治中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必须转变工作作风和方式,由过去习惯于“管天下”转变为善于抓关键,抓宏观,由过去习惯在矛盾焦点上发号施令,转变为善于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善于以自己的榜样力量推动村里各项工作的开展。工作中,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既敢于领导,善于领导,又积极支持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要坚持“三要三不要”:一要领导不要包揽。要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理直气壮地实施正确的领导。但决不能以“领导”为由包揽具体事务,更不能把村委会抛在一边,一切村务都由自己去操办。要坚持循章办事,依法办事,分清村级各种组织机构的不同性质、不同职责,搞好协调分工,让各个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该由村党支部组织的工作,就以党支部名义,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去实施。该由村委会组织的工作,就由村委会行使职权,组织村民去完成。二要引导不要干预。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自身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从本地实际和群众的愿望出发,确定新时期党组织的工作思路、活动内容。在提高党支部威信的同时,要注意提高领导艺术,要通过说服、引导、教育等方式,把党的主张变成村民的愿望,把党的号召变成村民自觉的行动。同时,一定要真心实意支持村委会依法独立自主、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出主意、多支持、多帮助,少干预、少指责、少设障。三要监督不要越位。党支部有关村务的重要建议,经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要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党支部要发挥监督作用。监督的方法是靠组织集体监督,靠制度规范监督,靠公开民主监督,而不是凭个人好恶,凭个人力量,实施越位监督。如个别村支部书记以“监督”为名,自己把住村委会的“公章”不放,什么开支都由自己一支笔审批,这是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

领导核心的地位,客观上要求党支部,特别是要求党支部书记必须具备相应高度的思想政治理论素质,具有宏观管理和统揽全局的能力。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村支部书记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思想观念陈旧,缺乏奉献精神和大局意识,工作方法落后,不能适应村委会直选后农村出现的新形势的要求,对在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情况下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对如何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缺乏思路和招数,找不到合适的“感觉”。有的支部书记成天不是考虑公益,而是满脑子自己发家致富,工作中不是主动思考,主动衔接,主动出击,主动就位,主动协调、主动服务,而是等靠要,处处被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比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党员队伍建设等等,往往到了上级检查时才动一动。这些都与自身职责地位不相符的,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当然无法体现。

(三)坚持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1、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党支部领导不等于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从规范政治的合法性来看,村党支部的权力实质上来源于它的基本政治职能,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执行。党支部选举是“选人”而不是“选政策”。这种选举只不过着眼于更便利地执行上级的政策或指示,因而不具有程序政治上的授权意义。由此而论,村党支部的权力并不取决于选举,而是取决于它的“政治正确”,取决它能否保证党的政策在本村范围得以实现。我们强调党支部的领导,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党支部的集体领导,是建立在正确领导,正确决策基础上的领导,而不是简单等同于党支部书记个人的领导。可以说支部书记只是党在农村政策的一名“守门员”,也是班长,在党支部集体领导班子中享有的也是平等的一票。因此,村委会对党支部领导的服从,实质上是对党的政策的服从,而不是对“守门员”“班长”本身的服从。

2、村治与人治的关系――村民自治不是人治,书记、村长都不等于“家长”。村民自治是最先进的政治--民主政治。村民自治制度不是人治制度,而是通过法律赋予村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通过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自治机制来管理村里事务。行政村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村民大会,其次是村民代表大会。村长的职责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带领村委会成员贯彻落实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授权和法律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村民委员会开会决定问题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些都绝对不同于“首长负责制”和“厂长负责制”,也不是“民主集中制”。再说,村民选村主任,不是选“家长”。村长与家长,是有原则区别的。因为村民选你,不是要你个人独断专行,要的是全村的村民自治;村民把治村权交给你,把村里的集体财产管理权交给你,不等于把所有权交给你,任由你去摆布,而是要你真心为人民服务,为群众谋利益。所以,不管村长还是书记,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然而,权力和人格应当是匹配的,作“官”是要和做人结合起来,权力给了你,人格没人能给你,得自己去塑造。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党员看干部,作为村官,要躬下身子作“官”,挺直腰杆做人。任何时候,个人能力、水平都是有限的,而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整体合理则是无穷的。要善于沟通、协调和合作。团结有了,号召力,战斗力才有。

3、对上与对下的关系――村民自治不等于只对村民负责。村委会必须强化“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性”的自觉性。纵观一些“两委”对立的状态,是由于一些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和成员,不能正确地处理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这里的“对上负责”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要尊重和接受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和领导地位;二是要尊重和接受上级政府组织的指导。对前一层意思,我们已经做过了回答。对后一层意思,虽然前面已经说过,觉得还有必要作进一步说明。诚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村委会是一种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群众自己办理自己事情的组织,它不是一级政权机关或行政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并不能说,村委会就可以不把乡镇人民政府放在眼里,不尊重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帮助。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此看来,即使是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一方面必须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另一方面,也必须自觉地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但是,我们不难看到,一些村委会干部,不能正确地理解强调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性的重要性,错误地认为自己是村民选出来的,就得一切听村民的,就只对村民负责。甚至有个别人在竞选村委会干部时竟喊出了这样的竞选口号:“如果选我当选,就要带领大家对付政府………”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村委会一天到晚就只能跟在少数落后群众后面跑,成为这些落后群众的“尾巴”。这样的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还怎么贯彻执行,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又将从何谈起?因此,村委会成员必须强化自己“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性”的意识,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接受镇(街)人民政府的指导,协助政府开展好各项工作。

四、密切“两委”关系,一盘棋推动农村工作落实。

以上我们分析考察了两委关系的现状,产生矛盾及其原因;从法规和理论上,明确了村(居)两委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以及职责要求。那么,在实际工作应如何密切两委关,一盘棋推动农村工作落实呢?答案应该是多维的。因为两委关系失衡,或者不和谐,其中既有认识的问题,也有机制的问题;既有制度安排缺陷问题,也有个人素质问题;既有传统观念影响,也有现实存在的矛盾。可以说,两关系的协调也是个系统工程,澄清思想,完善制度,提高素质,健全机制,优化环境等等,都是密切两委关系,解决两委关系问题的重要途径。这里我着重谈谈提高两委个人素质和健全两委协调运作机制两个问题。

第一,内强素质,为密切“两委”关系夯实基础。村干部素质的高低,是维系村“两委”关系协调的前提和基础。所谓的“两委矛盾”,严格地说,多数是两委成员个体之间的矛盾,并不是组织之间的矛盾。所以,密切两委关系,首先需要提高两委成员的素质,特别是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素质。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提高村干部的素质作为改善村两委关系的重中之重来抓,针对部分村干部对“两委”关系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和领导水平缺乏,围绕依法自治、政策法规、村干部工作方法等内容加强教育培训。作为村两委成员自身,要加强学习,勤于思考,要完整、准确地理解《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切实摆正各自位置,明确各自职责,协调相互关系。工作中特别要注意讲团结,讲合力。“家和万事兴,家乱遭人欺”,团结出效益,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形象,团结出干部。村民要团结,作为村干部更应讲团结。每个村干部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当然,我们讲的团结不是无原则的团结,不是和稀泥,不是你好我好大家好,更不是划小圈圈,谋求小团体利益。而是建立在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团结,建立在维护党支部集体领导权威之上的团结。因此,平时要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做到襟怀坦白、支持理解、相互配合,经常交流沟通思想,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同心协力把村里的事情办好管好,让群众高兴、放心、满意;要讲大局,顾大局。这个大局就是执政为民,加快发展的大局,就是全体村民的利益,就是两委班子的集体的形象,不要发生损害班子形象和全局利益的行为;只有这样,班子成员之间才能创造出一种团结和谐的气氛。

支部书记和村(居)主任作为村级两种主要组织的负责人,你们的关系如何是关键所在,将直接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种种经验表明,假如两者之间矛盾重重,互不服气,相互拆台,内耗严重,其所在的

《村居两委干部培训班讲话(村(居)两委关系的现状的调研报告)(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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