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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六、建立诚信评价激励约束机制
㈠实行评价等级动态管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确定后,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诚信评价标准,予以晋升或降低诚信等级:
⒈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降低一个诚信等级,直至划为D级企业:
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⑵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⑸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⑺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划为D级企业,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⑴拒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⑵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履行的;
⑷发生涉及5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并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属实的;
⑸发后5人以上集体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⑹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⒊B级和C级企业认为达到A级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A级企业的评价;
⒋C级企业认为达到B级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晋升B级;
⒌D级企业经过整改后,认为达到C级企业的,提出申请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复核后,可向评审委员会申报晋级。
㈡实行分类管理
对评价出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⒈对A级诚信企业,采取鼓励企业诚信自律的方式,可免于两年劳动保障年检,除举报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免于日常检查;
⒉对B级诚信企业,采取年检审查为主、主动检查为辅的方式,除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外,年度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⒊对C级诚信企业,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劳动保障管理;
⒋对D级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发生违法案件从重处罚。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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