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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前言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温老师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的七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年4月发生的案件,,江津市警方快速破获一起命案:两个14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练胆”。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举养老事例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


        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学们,前面我们讲到的那个“小孩干点坏事没事”,现在我们就有答案啦。郑某,已经15岁了,因此对于盗窃,法院没有认定为犯罪,而对于其实施的抢劫行为则认定为犯罪,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不能再认为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啦。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举例说明);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如:一名十五岁初三男生,为了弄钱买武侠小说,连续七次入室盗窃纵火,判有期徒刑10年。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工作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2008年2月16日下午3时许,松阳县有一个学校的学生小杨在西屏桃花园旅馆门口被七八名十五六岁的小青年抢走一部小灵通及现金30元;当天下午,又有学生报案说,手机被类似的一伙人抢走。同日下午6时许,松阳县a学校毛某等3人在西屏山烈士墓边上,被七名十五六岁的小青年威胁、殴打、搜身后,被抢走现金30余元、裤子1条、鞋子1双。一天内连续3起抢劫案,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这引起了松阳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当即组成专案组对此系列案件展开连夜排查。经过两天两夜的连续侦查,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经查实,这是一个由4名在校生和4名社会青年组成的敲诈抢劫团伙,年龄分别为15岁和16岁。据他们交代,刚开始,他们几天抢劫一次,到后来越来越频繁,因为他们的生活来源靠的就是抢劫敲诈,随着抢劫敲诈次数的增多,数额的增加,他们开始用抢来的钱住旅馆、吃饭、上网吧,长时间不回家。2月16日当天他们连续抢劫了8起。不论公园、街道、体育场所、网吧、学校附近,也不论是白天黑夜,只要遇到可以抢劫敲诈的对象,他们随时进行抢劫敲诈。而且,团伙成员越来越多(刚开始只有两三个人,到最后发展到10多个人,从纯“流生”发展到在校生的加入),还有,他们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他们在街上碰到或发现有学生模样的人,就上前去搂住对方的脖子拉到小弄堂里,一伙人围住,先问是否有钱,再殴打,后搜身进行抢劫。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抢劫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起先是拳打脚踢,后来随身携带马刀、棍棒等工具。一次他们曾把一个学生拉到一偏僻处,让被抢的学生跪在地上,一伙人围住用木板及拳脚打了一个多小时,直至木板打断了才罢休。这一伙坏蛋的结局是什么呢,当然是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不是天生的,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是罪犯,就会杀人抢劫,他都有一个过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呢?总结起来,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家庭的和学校的因素。那么,今天我们就着重探讨一下未成年人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个个"年轻气盛,血气方刚",都具有敏感、好奇、喜欢冒险、爱模仿的特点。如果引导得当,这些特点就是优点,对吸收新鲜事物,探索未知事物都有好处。如果缺乏指导或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有句俗话说的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同时,未成年人也处在"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阶段,认识能力低,辨别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不知天高地厚,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顾后果。据报道,某市公安局去年抓获140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无一例外都是游戏迷。其中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抢劫、盗窃、敲诈得来5万元,有4万多元是用于打电子游戏机。许多人都在金钱,物欲的诱惑下丧失了理智,抛弃了做人的基本准则。还有,前段时间发生这样一个案例,有几位未成年人为了吃夜宵,而又没有钱,就到江滨公园的黑暗处抢劫一对情侣的钱财,共获得50元,就因为这50元钱这几个人结果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同学们,为了这么小小的50元钱,去坐牢值得吗,"一失足成千古恨",后悔莫极。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实表现
  在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在发生未成年人犯罪前,就已沾染上了许多恶习。王某原系县一中学生,当然不是我们一中啦,以前学习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初中毕业就要升入高中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出手大方,还经常带他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王某为了充面子回请李某,那么,是请他吃饭吗?不是!是请他玩游戏吗?也不是!是请他于2002年9月盗窃本校食堂、办公室,后来发展到撬门压锁盗窃居民住宅,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6月7日,本该参加高考的王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高考的日子,我多么想参加高考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会有今天的结果,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同学们!请你们记住一句话“你可以后悔!你可以在学校后悔,你可以在路上后悔,你可以在家里后悔,但是,你千万不能在监狱里才后悔!”
  那么,这些不良行为有那些表现呢?老师编了几句顺口溜来形容:有些同学真糟糕,前后左右乱了套;上课总想把课逃,找人要到网吧找;不比学习谁更好,只比穿戴谁新潮;考起试来才动脑,八仙过海想偷抄;集体观念无处找,一说劳动就偷跑;哥们义气不得了;打架斗殴把架吵;当起小偷真勤劳;日伏夜出像野猫;为了弄钱走歪道,杀人抢劫都敢搞,坏事做尽被人告,最后乖乖进监牢。
  1、厌恶学习,考试作弊。平时学习松懈,纪律观念淡薄,旷课、夜不归宿;为了应付考试,只好临场作弊,败坏了学习风气,从小养成了弄虚作假、欺诈投机的恶习。那么,如何来形容这种现象呢,我也编了几句顺口溜:拿起书本头就大,身在曹营心在汉;上课不是趴桌上,就是寻机乱捣蛋;晚上四出去游荡,夜不归宿太正常,考起试来包偷看,不看?!保证考鸭蛋!
  2、厌恶劳动,追求享受。他们表现为崇尚吃喝玩乐,盲目同别人攀比,想吃好的,穿名牌的,用新潮的,玩刺激的。整天游手好闲,乱交朋友,忙于早恋,纹身吸毒,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说到这里,不由让我想起了2004年5月22日凌晨发生在某市学校大门口的一起凶杀案。那个凌晨的3点多钟,50岁的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倒在了血泊之中,气绝身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仅用7个小时就破获了此案,当天上午11点钟就抓获了正在校宿舍里呼呼大睡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刚满16岁的许某某和严某某。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许某某和严某某上网成瘾,通过网络游戏,两人成了好友。没日没夜、昏天黑地的网络生活,使两人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也厌倦了学习。案发前几天,两人吹牛聊天打游戏,快活了几天,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什么问题呢?两人身上都没有什么钱了。想到快活的日子就要到头了,怎么办?两人就商量去抢钱。两人的qq记录上还有这样一段对话。“杀鸡取暖”问:“我们去抢的目标是谁?”“沽名钓鱼”答:“随便。”又问:“你说句话嘛,到底找谁?”答:“找个倒霉鬼。”“杀鸡取暖”同意说:“要得,到时候再说吧。”一起抢劫凶杀案的预谋过程就这么很简单的在键盘上敲定了。恶念一经产生,就难以遏止。5月19日下午,两人从网上下来,就到某超市买了两把尖刀,从此踏上一条不归路。当天晚上两人怀揣尖刀,在某市街上踩点寻找那个所谓的“倒霉鬼”。凌晨3时,可怜上有老、下有小、家境贫寒的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就成为了他们的刀下亡魂!两人杀人后,也顾不上抢钱了,慌忙逃回许某某的宿舍。在极度的恐惧和疲倦中,两人竟然睡着了。直到警察包围了这栋宿舍,脚镣手铐加身,他们才从一场噩梦中惊醒!当然,他们很快进入另一个更恐怖的噩梦,那场噩梦的结局就是他们要接受法律的严惩!面对这些,善良的人们不由想问,是什么?!是什么把那些未成年人应该拥有的金色时光染成了黑色。是什么?是什么把这些未成年人的美好人生毁于一旦?
  3、不讲公德,为所欲为。他们往往缺乏社会公德、违反道德准则、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偷窃、故意毁坏财物;那么,在这里,我再给同学们举个案例,嘉荫县沪嘉中心校学生蔡某某(15周岁),2003年9月19日晚,因和同宿舍学生刘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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