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市场准入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
市场准入是企业进入市场的第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发展的新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投资环境的先导。而把好市场准入关与制度创新以及加强企业信用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和南京的工商部门在总结改革经验、深入研究市场准入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通例,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于今年2月和3月,分别公布了和施行了《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对现行登记注册制度从“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缴付”、“注册资本验证”、“经营范围的核定”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从而使广大投资者开公司办企业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容易,不仅改善了投资环境,优化了发展环境,吸引了国内外资金的聚集和辐射,而且对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过去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设立条件过高,有相当数量的投资人因达不到注册资金的要求,无法设立企业,或形成大量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还导致资本的闲置和浪费。为此,工商部门借鉴国际上一般采取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同时不再限制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国家专控的商品和行业,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审批的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任何项目。过去,家电商店如果想卖,就必须先到工商局增添卖家具的经营项目,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会受到查处。而今后就不必到工商局办理增项手续,直接卖家具就可以了。”
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有利于新时期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于工商登记机关来说,在制度创新的同时要切实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把好市场准入关:
1、加强登记注册材料的审查,切实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登记注册人员要依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职权对登记注册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要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委托办理人员的资格,场地使用证明,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
2、改革登记注册制度,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员受理审查后,报经核准人依法予以核准和驳回,即发生法律效率的“一审一核”制,将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简化为“受理审查、核准”两个环节,改变原有多级审核由行政级别层层审核的方式,使具有资格的审查员和核准人独立完成受理审查、核准工作。同时认真落实登记注册审核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查、核准的,对登记材料不全、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予以登记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追究。
3、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登记注册是市场准人的关口,前置审批是经营主体申办登记的关口。国务院已公布了两次取消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在此基础上,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编制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一方面规范前置审批登记工作,一方面对外公布前置审批项目,方便申请人了解和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4、实施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制度。实施“一门受理、抄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已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办法,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内部审批流转、发放相关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服务体系。即:凡投资者设立企业,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事务;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负责协调、相关的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整个登记程序;凡不涉及行政审批且符合登记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工作日内或自行对外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发《营业执照》;对涉及前置行政审批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将《企业申报项目抄告单》传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