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演讲稿 >> 领导讲话 >> 政法军事 >> 正文

[推荐]法律


  二是股东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人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旦选择以公司形式经营,就必须承受公司作为法律上独立主体所带来的利益(如减少投资风险)和因此产生的不利益(如责任负担)。基于公平正义,利益与不利益应当是统一的。也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以平衡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为圭臬,而不能用于保护股东利益,不能为股东自己利益而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典型的美国案例是Goldbergv.Friedman案。‚

  就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

1、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发生效力,因而与公司破产以及解散等导致公司人格完全消灭的情形截然不同。它仅针对特定的案件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不溯及既往,也不延及将来,至于何时适用,如何适用我们不再重复。

2、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仅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当事人发生效力。并不否认其他当事人之间行为的效力。但哪些有控制权的股东滥用法人人格与哪些第三者发生行为又是不确定的。只要发生以上事由,法官就可以考虑适用此法理。

3、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仅在实体法上被承认,而在诉讼法上却不认为其有直接的效力。也就是说仅是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在实践中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审理裁判,却没有规定甚至涉及。但一般认为没有特别的诉讼程序予以适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不直接发生影响。

4、此法理的地域效力要看各个国家的规定或适用情况。不过象传统的法律渊源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规定到成文法当中,在全国适用。如瑞典。英美法系则是因判例的适用范围而有所差别。但一个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并移植此法理在本国的适用,以完善本国的公司立法,规范公司的运作。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之借鉴

在我国由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完全计划型企业占主导地位,公司立法起步较晚,许多原则和制度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不例外,在确立我国法人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后规范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司法》中均不见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中因破产而导致对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的否认,而是法人人格的消灭。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内容已确立了我国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但毕竟尚为明确提出且没有更多的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现实中大量的一人公司、皮包公司存在,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研究英美法系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确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备的公司法,加之各部门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在我国很难找到一家从严格意义上讲符合公司法的公司,因此公司人格被滥用的险象环生。如: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而骗取法人登记或登记之后抽逃出资,形成大量的皮包公司或脱壳经营公司;再如前边提及的企业挂靠经营行为,其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形成一种特殊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党政机关办企业。

党政机关办企业一般是在各级党政机关甚或是军队、权力机关的直接支配下成立公司,名义上是独立经营,实质是党政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管理权,但党政机关却给予各方面的特权,进行钱权交易,以牟取自身利益。一旦公司破产,他们便一走了之,以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为由脱逃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纵深进行,在企业清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己于1987年作出的批复中指出: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公司的呈报单位应就不足之额承担清偿责任。这实质上就是行政性公司的否认。

在我国出现的另一种典型情形是母子公司问题。曾一阶段我国大量兴办集团公司,许多公司成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集团公司或通过控股或通过控制人事关系,完全控制子公司,致使其丧失自主权,并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律,谋取利益,在必要时便使子公司破产以逃避债务。因此我们应当从母子公司的股东关系,资产是否分离,业务是否独立等角度判断是否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由母公司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的公司运作走上正规,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却未对公司人格否认作出相应规定。新的公司法修正案仅仅强调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和高新技术公司问题,‚依然没有涉及此法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尤其是公司制度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要在我国确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应当作好以下工作:

1、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强化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以及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以加强股东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和对转让股份的限制。这样可以从公司成立之初就不留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余地,同时加强监事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察力度。

2、在《公司法》、《破产法》等单行法中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性条款,同时放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应付变化着的经济发展。为保证其效力可以以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的形式出现。

3、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权利之滥用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在将来的统一民法曲中可以采用列举式加原则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规定,以加强操作性以及适用各种形势的变化。

4、在民事诉讼法中和专门解释中规定提起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别程序。我们认为主要应体现以下内容:①受害人要明确以何种理由提起诉讼②受害人必须就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③否认公司人格之后责任负担作为法院支持受害人请求的当然内容予以裁判,而受害人不必再次起诉要求法院进行审理。

四、结语

  公司人格否认法理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法人人格的确立、法人人格的消灭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以一种法律认可的制度去规避或调整另一种同样被法律认可的制度,以修正和平衡发生倾斜的法律天平”。在我国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纠正单纯强调公司的盈利性过度注重公司经济价值的错误倾向,规范公司行为,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偏向和被异化。当然,我们应认真分析因素,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从而更好的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①为论述的方便,本文的法人仅指公司法人

李庆《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思考》现代法学1999-3期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20卷第4页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李庆《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思考》现代法学1999-3期

ƒ转引自孔祥俊《从公司脱壳逃债看公司人格的双重性》人民法院报1999-2-6

„转引自南振兴、郭东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1997-2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20卷第4页第26卷第31页

‚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评述》外国法译评1996-3

ƒ南振兴、郭东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1997-2

„同上

…赵信忠《对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质疑》河北法学1999-4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359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郭富清《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ƒ孙文桢李卫刚《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研究》10页经济与法1999-1

„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条件》中国法学1998-5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8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359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同上361页

ƒ详见余辉《论法人人格否认》69页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3

孙文桢李卫刚《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研究》10页经济与法1999-1

‚详见南振兴郭登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1997-2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4期21页

‚详见《新法规月刊》2000-3期第3页

郭载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归责问题浅析》当代法学1999年第5期

《[推荐]法律(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76594.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政法军事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