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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知识



        兵役知识
★我国实行什么兵役体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兵役法对士兵服现役的期限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可以改为士官。士官实行分期服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士官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我国的武装力量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兵役分为哪几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兵役登记有哪些要求?
 答:县级兵役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兵役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和安排,设置兵役登记站,告示并书面通知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名单。公安派出所则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适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兵役登记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对适龄男性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印制,县级兵役机关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免费发放。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兵役证。县级兵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公民的兵役证上分别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和应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经兵役登记确定应征的公民,应当服从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参加应征活动。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履行复核手续。其户籍所在地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兵役证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申请补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升学、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要求适龄男性公民出示兵役证。
★到哪去参加兵役登记?
 答: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为什么要进行兵役登记?★什么时间进行兵役登记?★什么是应征公民?
答: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什么是预征对象?
答: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
★哪些人可以缓征或免征?
答:缓征,是指应征公民被缓期征集服现役。新兵役法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缓征:一是应征公民是维持其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唯一劳动力,不是指独生子,有些独生子家庭,其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尚有劳动能力,能够维持家庭生活,仍应被征集服现役。二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但他们毕业后,凡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仍可被征集服现役。免服兵役,是指公民因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兵役,国家免除他们服现役和预备役的义务,这是国家对他们的照顾。免服兵役有以下情况:一是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通过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不适合服兵役的,经批准免服现役和预备役;二是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宜继续服预备役的批准免服预备役。不得服兵役,是指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包括不得征集服现役,不得编入民兵组织或登记服预备役。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


        人民,是人民利益的保卫者,为了保持其政治上的纯洁性,兵役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独生子女可免征吗?
答:独生子女不可以免征。
★体检由哪个单位实施?
 答: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体格检查工作计划,抽调医务人员经过培训从事体格检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体格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格检查抽查工作。体格检查工作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医师参加。接兵部队医师的主要职责是参加主检室的工作和对预定的新兵进行必要的病史调查。
★政审由哪个单位实施?
答: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政治审查工作计划,抽调人员经过培训从事政治审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政治审查工作。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参加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的政治质量。
★在校大学生入伍是怎样规定的?
答: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义务兵的优抚安置有没有法律保障?
答:不少青年在报名应征时,很关心义务兵的优抚和退伍以后的安置问题,对这些问题,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司作了解答。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如何进行优待?答:根据《兵役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即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经县(旗)、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所发军人入伍通知书,并根据兵役法所规定的服役年限进行优待。超期服役的,根据部队的证明,继续对他们的家属进行优待。对城镇义务兵家属如何进行优待?答:《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职工应征入伍后某家属有何优待?答:根据有关规定: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职工,他们的家属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军属待遇给予优待;原住机关、团体房屋,允许继续居住;其家属的房屋,允许住至其退伍为止;本人服役期间,家属享受原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农村义务兵退伍后怎样安置?答: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是农业户口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城镇义务兵退伍后怎样安置?答:按照《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退伍义务兵安置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安置办法,保证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等等。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如何安置?答: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应征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应征的基本条件是:征集农业户口的青年为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
★不履行兵役义务如何处罚?
 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严格准确地实施该法,对于维护我国的兵役制度,依法保障兵役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刑法为追究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侵害兵役制度的行为,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惩处。我国原刑法对侵害兵役制度行为惩处规定较为薄弱,仅在《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设定了“逃离部队罪”(第6条)。《兵役法》中虽有一些相关规定,但主要是针对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且属于附属刑事条款,定罪处罚不够明确。在和平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国防观念容易淡薄,面对破坏兵役制度现象日趋严重的现实,刑法的缺陷更显突出。由于无法可依,对侵害兵役制度的诸多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进行有力的打击,从而使兵役工作中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着兵员质量和部队的战斗力。为此,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兵罪”(第373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战时帮助逃兵罪”(第379条)、“逃离部队罪”(第435条)第7项罪名。其中,除“逃离部队罪”是承袭《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条款外,其它均为新设罪名.上述的犯罪行为的客体,均以我国的兵役制度为指向,均属对兵役制度构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修订后的刑法对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除维持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对逃离部队犯罪的原有刑罚,对违反《兵役法》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了刑罚,较之以往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刑罚有所加重。更为重要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将煽动军人逃跑、雇用逃兵、帮助逃兵等侵害兵役制度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畴,并明确刑罚规定,从而加大了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力。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完善了战时的法律规范,以利于在战时有效保护兵役制度。修订后的刑法注重平战结合,对于战时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明确刑罚,并体现了“战时从重”的军事法原则。其中,直接适用于战时处罚的条款有两条,即“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帮助逃兵罪”,此外,对“逃离部队罪”明确规定战时从重处罚。
★什么是民兵?民兵分哪几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中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兵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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