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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政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识的基础上,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部门的“三定”(定部门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工作。
  、要合理确定部门的职能。各部门职能的确定,要坚持“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主要参照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原有的主要职能,要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原则重新进行审核,对保留、转移、下放和取消的职能要在“三定”方案中予以明确。新增加的职能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文件为依据。凡是涉及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复或分工不明确的事项,要参照州委、州政府对口部门的职能划分和事权界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由市编办提出建议,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报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定。重大职能调整,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要科学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要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同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责任务相匹配、相协调。要重点撤并那些分工过细、任务单一、职能交叉、业务重复和自我管理服务的机构。原则上,有条件的部门的主要业务科(室)要与州委、州政府对口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对应,因受内设机构数额和编制限制难以对应的,也可以采取科(室)职能合并的办法。部门内设机构数额一般应少于上级对口部门的内设机构数。没有与上级对口部门相对应的职能或对应职能任务相对较少的,一般不设置对应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单列。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由部门党委、纪委或机关党委承担。
  、要合理调整人员编制。各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和编制核定,要根据改革后所承担的职能任务确定。涉及部门间职能调整的,按照编制随职能划转的原则调整人员编制。合并部门的人员编制数,根据改革后所承担的职能任务确定。各部门编制基数均以市编委正式批准的编制数为准。各部门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数按照部门行政编制数的核定。列入这次机构改革范围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精简比例和编制核定,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要适当调整领导职数。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至名,工作量较大的可增加名。
  各部门内设机构科(股)长职数为名,原则上不设副职。各个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拟定部门的“三定”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步是部门定岗定员阶段。各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合理确定科(室)人员编制,科学设置职位,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办法进行定岗定员。各个部门都要依据自己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拟定部门包括编制分配、职位设置、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在内的定岗定员工作方案,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秩序地开展定岗定员工作。定岗定员工作要遵循“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免程序,由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在定岗定员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强化竞争机制。部门的科(股)长一律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任免,市委、人大、政协、群团机关的科(部)长由市委组织部任免;市政府各部门的科长由市人事局任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选要通过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二是要加大轮岗交流工作的力度。在市直机关同一科室担任科长职务满年的人员,或在同一科室连续任正、副科长职务满年的人员,可在部门内部科室之间进行职位轮换。机关各部门或科室内从事人、财、物管理,证、照、牌核发,项目、经费审批等重要职位工作满年的人员,原则上应在部门内部进行职位轮换。市直机关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在一个职位上连续工作满年,可在本科室内部,也可在其它科室之间轮换交流。在市直机关担任科(股)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可与本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以调任的方式进行轮岗交流。此次机构改革中轮岗人员的数量,一般要达到科(股)级及以下职位总数的以上。三是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和审计制度。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回避;对从财务管理确需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审计。四是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程序公开、政策公开,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同时,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保证定岗定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步是部门人员分流阶段。各部门要根据“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这次机构改革,各部门要实行一次性定岗定员,并明确分流人员,在年月日前完成人员分流任务,有条件的部门要争取提前完成。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难点,直接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工作的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积极制定人员分流工作方案并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五步是总结验收阶段。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其验收标准主要是在职能确定、内设机构设置、编制分配、职位设置、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和人员分流上是否合理、科学,对部门机构改革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检查验收情况一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五、关于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
  市委、市政府对这次改革非常重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解决混岗混编问题、机关分流划转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机关人员离职培训有关问题、严肃纪律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规定,以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为了使机关干部各得其所,既有利于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党务和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又有利于优化结构,实现多渠道分流,还制定了优惠的人员分流政策。
  根据我市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现状,确定人员分流的渠道主要有五条:一是转制分流。撤并的政府专业经济部门,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入归口部门外,其余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分流。二是培训教育。对部分人员采取离职培训的方式,进行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或研究生学历教育以及学位培训。三是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四是充实基层。选调一批机关干部充实加强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中介组织,同时,采取组织推荐和竞争的办法,选派部分素质较高的干部充实基层。五是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
  为了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分流到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及中介组织的人员,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新单位同职务、同资历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核定;分流到企业的人员,可按企业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确定后的工资待遇低于原工资收入水平的,保留原工资待遇。
  (二)对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以及自谋职业、领办和创办经济实体或到非公有制部门和成建制划转为企业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把机关工作时间纳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直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
  (三)对离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教育培训的人员,其学习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在规定的学制期间以内,不占编制,保留原职级待遇,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工资由原所在部门按月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其组织关系转入就读的院校;学习结束后,档案及组织关系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在人才服务中心自主择业或由原机关推荐工作;如机关出现职位空缺,且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批准,可优先选用成绩优秀的学员和培训人员。
  (四)分流人员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在年月日以前,其工资仍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鼓励分流人员(不含已分流人员),自行联系工作。在自行联系工作单位期间,如接收单位提出需要试用期间时,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批准,试用期内的工资由原所在部门继续发放。同一试用单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同一人员带薪试用不超过两次。此项工作要在年月日以前结束。
  (六)根据我市领导干部队伍的现状,市直部门凡年月日以前出生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年月日以前出生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含正科级女领导干部),年月日以前出生的副科级女领导干部,不再任新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办理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手续。
  (七)凡年月日以前出生的科员(含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办理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手续;年月日以前出生并在党政机关工作满年以上的在编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也可办理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手续。特需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留用人员由市编委审批。办理退休或提前离岗的人员,一律不准原单位回聘。
  (八)凡现工作年限满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
  (九)凡年月日以前出生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年月日以前出生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含正科级女领导干部),年月日以前出生的副科级女领导干部;年月日以前出生的科员(含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年月日以前出生并在党政机关工作满年以上的在编人员;工作年限满年,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人员。上述人员在近年年度考核中连续被评为称职的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可分别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其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职级工资标准,然后按国家和省的现行工资政策,将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晋升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等一次性晋升到位,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中,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此基础上再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再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十)年以来,由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办理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手续,办理提前退休的可按改任前原职务享受改革的优惠政策(不含受党政纪律处分的人员)。
  (十一)凡符合提前退休、提前离岗年龄条件或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人员,本人自愿提前离岗,在提前离岗期间不占编制,但享受国家规定的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含正常晋升工资),待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十二)年机构改革期间内退下来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含退出政府序列的单位和部门)和一般干部,在这次改革中一律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这次机构改革的优惠政策。
  (十三)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机关在编人员,其工龄在年以下的可办理辞职,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工龄在年(含年)以上的,不足年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的逐月发放退职费,各种补贴全额发放,退职后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增加退职费;工龄满年至不满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工龄不满年的按周年计算;工龄在周年以上的按周年计算。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的工作人员在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十四)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现充实经济建设主战场工作的机关干部(年以来),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企业或回原单位参加竞争上岗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但不享受本次改革的优惠政策,自愿留在企业的,不再继续保留其编制。
  (十五)截止改革时(州委、州政府批准我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之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此次机构改革提前退休范畴。
  (十六)分流人员涉及到社会保障问题,按社会保险规定的有关政策办理。
  (十七)自谋职业、辞职、不占编制参加培训分流人员的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移交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年月日以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得收取求职费、档案保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为他们尽早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十八)凡涉及撤销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按职能整体转移,到新组建部门参加机构改革。
  六、关于这次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了保证这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要求,各部门对这次机构改革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第一,认真学习文件,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好各项政策。这次机构改革,是建国以来机构和人员编制精简幅度最大的一次。改革的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必须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注意把机构改革同推进经济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证社会稳定统筹考虑。这次动员大会之后,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学习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配套政策。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这次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准确把握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真正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增强搞好改革的紧迫感。
  第二,要协调动作,搞好配合。这次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涉及到许多工作部门,搞好各方面的协调显得尤其重要。总的来讲,这次机构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负责。涉及职能交叉需要调整事权的部门,要坚持顾全大局的原则,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撤并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全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好本单位的划转和交接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新组建部门的领导班子要以崭新的精神面貌,积极主动,开拓进取,迅速着手组织好本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
  第三,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期间,各部门要搞好工作衔接和过渡,妥善保管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严禁借人员定岗定员分流之机,搞任人唯亲,打击报复;严禁违章调拨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对借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之机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自觉地维护市委、市政府的权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方案实施改革,绝不允许偏离方案另搞一套,更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次机构改革,编制是按照中央和省州规定的标准统一确定的,不能改变

《在党政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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