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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


突,给公用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及危害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是妨碍了市场机制的形成,拢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竞争为经营者带来了动力和压力,促使经营者通过不断创新和提高管理水平,向市场提供具备竞争的价廉物美产品,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市场经济充满活力,从而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最大的福利。而限制竞争行为妨碍或者排斥竞争对手,使竞争机制难以发挥,导致市场信号失真,资源配置不合理,行政垄断和行业阻碍制约了市场机制的发挥。二是妨碍了统一竞争的市场体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使市场壁垒重重,强制交易、歧视待遇等限制或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无法发挥市场化优势,严重阻碍了高度专业和严密分工的市场体系。三是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限制竞争行为使竞争机制无法发挥,导致垄断价格产生,服务质量差、甚至附加种种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消费者不仅不能从竞争中获得质优价廉的商品或者服务,甚至连对商品的选择权也会在垄断者的强制交易中被限制。四是无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限制或者垄断经营者由于没有实际上和潜在的竞争者,因而没有竞争的压力,往往不注重强化管理,提高效益,改善服务质量,无法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难点
   我国对限制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法规已经启动,然而,实施成效却不尽人意。一是反垄断法律法规滞后,制度建设不完善。反垄断必须有良好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作为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其他专门性立法也很不成气候,可谓无法可依,难以制度化。在对公用企业垄断性环节实施反垄断控制,建立管制制度,如网络间的互联互通。按照现代管制制度的独立性原则,我国的公用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对管制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管制的功能往往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国企产权管理的功能混杂一体。管制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公用企业竞争秩序混乱。二是缺乏反垄断的预警系统。在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中,应有发达的信息系统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立法者和执法者理智决策。决策层及其决策支持系统在制定和执行公用企业竞争政策时,应充分听取消费者、企业、其他相关行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过于封闭,容易出现决策错误,使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害。
   目前,工商部门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违法主体行为的界定立法难度较大。由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导致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过程容易出现意见分歧,给工商部门监管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是单项立法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严重。不同的公用企业有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不同行业的单项立法繁多,根据行业管理情况,相继出现了许多行业管理法规,如《电力法》、《铁路法》、《民航法》等,使执法主体过于分散,造成了执法尺度不统一,不同领域的同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直接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三是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规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一些公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法律适用不到位,导致监管出现盲区。
   五、加强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
   (一) 健全法律法规,限制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首先应从立法的角度,正确处理好垄断经营与自由竞争的关系。对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不是完全消除,而是重新界定,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去,从特定行业发展规模经济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需要,出台新的《反垄断法》等法规来规范调整公用企业行为,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对庞大的公用企业进行纵向或横向的分割,促使多家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其次应正确区分强自然垄断环节、弱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的关系,对公用企业进行垂直分割,淡化公用企业在限制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促使公用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平等、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再次应正确处理好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的关系。一方面,针对公用企业各领域的特征,通过制定《电信法》、《公路法》,修改完善《电力法》、《铁路法》、《民航法》等行业法规,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职能作用,同时,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用企业与相应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规范工商部门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使其有法可法。另一方面,制定《公用企业法》等专门性法律,确立公用企业范围、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最后应处理好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协调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行使关系,降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特权,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健全行政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的体系,建立现代监管理的理念,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构建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互动体系
   要解决公用企业行政垄断的问题主要是实行分业经营。真正打破公用企业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减低进入公用企业市场的壁垒,让更多的经营者能参与公用企业市场的竞争,以满足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通过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优化企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率,增强企业信誉,建立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铲除公用企业经济性垄断,采取开放性政策,由多个市场主体经营,使产、销环节分开,由不同企业经营。其次,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改变政策

《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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