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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


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一支适应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把市场准入、竞争政策以及普遍服务政策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共谋、欺诈等行为,形成现代行业管理制度和反垄断执法的互动体系。
   (三)完善监管措施,实现监管法制化和科学化。
   一是加强宣传,增强公用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采取措施提高工商部门执法的透明度,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二是提高监管手段的科学性,节约监管成本。完善和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规制,使执法者公正廉明,依法行事,用法律求得监管与反垄断的平衡。三是建立工商部门与其他监管机构(物价、技监等)之间的协调机制。对于不正当定价和瓜分市场协议之类的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还应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必须完善对基础设施产业的相关立法,明确行业部门在反垄断执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给查处限制竞争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更加法制化和科学化。
   (四)规范公用企业市场行为,打好限制竞争监管的攻坚战
   为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导公用企业公平竞争,必须规范公用企业各种市场行为,严厉惩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以法律形式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一是建立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公用企业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应对其实行价格管制,采取公开价格听证制度,以增强价格的合理性。二是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攫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法律应从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如:禁止强迫交易行为、禁止歧视行为、禁止掠夺行为、禁止抵制行为和禁止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等方面加以限制。三是禁止公用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禁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用企业市场主体以协议等方式排斥、限制、妨碍竞争对手。四是严厉惩治地区封锁,大力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攻坚战。
   

《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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