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
00平方米。馆内阅览室、外借室不少于3个。藏书基本要求:12万册; 第四条 镇、街道文化站房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镇中心和所有村有文体活动地点或演出场所。 第五条 镇、街道普及文化(中心)站,其中,建成文化中心的达100%。村(社区)基本普及文化室。 二、文艺活动普及 第六条 广泛发动和组织各族群众参加社会文化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等)。经常参加活动的群众达全县人口的15%以上。县文化馆、图书馆加强了对基层的业务辅导,文化馆业务人员每年人均下基层时间不少于60天;图书馆辅导人员每年从事辅导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分之四。 第七条 市文化馆和镇、街道文化(中心)站,分别组织或参与组织全市、乡级的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图书馆积极开展了各项为读者服务的活动。 第八条 市文化馆、镇、街道文化(中心)站,分别建立了一支业余群众文化艺术骨干队伍,经常开展活动。全市群众性文艺创作繁荣,有一支文艺创作骨干队伍,每年都有作品在全国、省、州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参演、参展及获奖。 第九条 文化馆、站对民族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开展和研究工作,取得一批成果,并建立了有关档案(如民间零散艺人档案等)。 第十条 艺术团面向经济建设、面向基层、面向农民搞好演出服务,每年演出不少于100场,其中80%以上场次为农民演出,做到节目健康,常演常新。有一支创作队伍,每年创排一台新节目。 第十一条 边境乡村有线电视普及率要达到100%,搞好农村电影普及放映。加强对电影放映员的培训、管理,不断提高放映服务质量。农村电影放映配合科技兴农,有针对性地大力普及科教片,同时积极推广了幻灯放映宣传。 第十二条 认真开展了文物普查、建档、研究、保护、开发、利用工作,做到了有专人管理,底数清,建档全,保护措施落实,并积极开发利用文物资源,搞好文物旅游点的开发建设,做到环境卫生、秩序良好、服务文明。 第十三条 注重文化艺术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生产科研服务。工作落实,成果较多。 第十四条 市、镇两级文化设施的各个活动场所坚持常年开放,村文化设施各个活动室农闲时经常开放,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健全。环境整洁、文明、优雅。 三、文化市场繁荣有序 第十五条 市文体局建立文化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文化市场管理网络,充分发挥镇文化(中心)站在乡村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对辖区内的文化市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管理,并按照有关管理法规对违法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维护文化市场的秩序。健全当地的文化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四、加强文化产业建设 文化活力增强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单位因地制宜发展文化产业。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占60%以上),添置、更新文体活动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和职工生活条件,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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