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损害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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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 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 不按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年*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