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一、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政法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重大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敌对势力对我颠覆渗透的策略发生新变化,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任务重大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保证政法机关的执法指导思想和观念,始终符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始终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使命。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会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使手中的执法权力被错用,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成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各种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外国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不从我国国情出发,片面崇尚外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主张全盘照搬照用。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有的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薄等。这些也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政法干警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服务大局,就是要时刻想着大局、关心大局、胸怀大局,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特别是要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实实在在地为大局服务。二是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不能离开法定职能去“服务”大局,甚至干一些明显超出政法机关法定职能的事,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抓政法工作。三是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地方与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之上,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为了某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四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处理企业破产、环境污染等案件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
因素,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的一切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今后发展我们的事业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必须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既要加强又要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和推动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对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及时发现和解决政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政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政法队伍、政法领导班子建设,改善政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党的领导要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断改进领导方式,支持政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政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
政法干警既是党的忠诚卫士,人民的忠诚卫士,也是法律的忠诚卫士。政法干警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决不能动摇。政法部门的党员干警,要增强党员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不仅是人民警察、人民检察官、人民法官,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章,努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各级政法机关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不折不扣、严格认真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三、紧密联系政法干警思想和政法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胡锦涛同志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能否紧密联系政法干警思想和政法工作的实际。这次教育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做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敌对势力要搞乱一个社会、颠覆一个政权,往往先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缺口,先从搞乱人们思想入手。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政法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解决执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等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政法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问题,必须从思想教育入手,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二、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法治理念。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先进的社会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一定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以下本质要求:
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
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
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要求。
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外国的模式。这是一个基本政治原则,也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脱离中国国情,不从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不仅不会起到积极作用,甚至会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不良的后果。
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一种先进的理念,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意识形态,应当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要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第一,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总结执政经验教训作出的必然选择,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这一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在执法中给予不同对待,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认为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他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对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