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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



        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
  
  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
  努力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院党组决定召开的,也是继全市检察长会议、办案安全会议之后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的开展,认真总结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进一步研究解决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办案安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这次会议之所选择在本周六、周日召开,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前段工作,使大家更好地统一思想、集中精力,扎实有效地做好今后工作。二是利用周六、周日开会是有意打破近三年来节假日不开会的常规,使大家对这次会议印象深刻。恰逢昨天又是4月1日,既是一个月的开端,又是第二季度的开端,也容易记住,权当我们的办案安全警示日,今后每年延续下来。三是利用休息日召开会议,可以使大家减少干扰,提高会议效果。既是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也是检察长座谈会,既是贯彻落实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及文明执法、安全办案工作进步发展的动员会,也是吸取教训、振奋精神,坚决实现2008年既定目标的誓师会。这次会议的主题之一,是围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办案安全进行的,可以说这既是一个老话题,也可以说这是一个常说常新、而又紧迫,事关全市检察机关执法水平、执法形象的话题。现在我们的工作已经进入第二季度,可以说进入了办案的黄金阶段,这段时间如果不切实抓好、抓实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安全工作,就极有可能发生新问题或事故。因此说,我们利用休息日召开这次会议,而且又安排了这么多的学习内容,从很大程度上讲也希望大家能通过这次会议认真学习一些东西、思考一些东西、落实一些东西,把这次会议作为时刻提醒自己的一次“终身性记忆”,形成“终身性理念”,时刻绷紧规范执法和办案安全这两根弦,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个基本任务,下大力气、立说立行,亲历亲为、抓出成效。昨天我们就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办案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测试,十个基层院又分别汇报了各自一季度工作和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的一些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打算。市院几个部门的同志分别从各自角度就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办案安全问题对相关文件进行了解读,都很好。春英同志就纪检工作涉及到的相关办案问题提出了要求。可以说,这次会议开的形式比较新,效果比较好,收到了预期效果。下面根据市院党组的讨论意见,结合昨天大家的学习讨论,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谈到这个问题,大家可能会觉得,这不是一个很简单而
  又老生常谈的问题吗?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都知道。但是为什么我要重提这个问题呢?我认为这是一个常提常新,要时刻在思想中不断警醒的话题。回顾我们的执法办案,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很大程度上讲就是我们在头脑中还没有真正的把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落到实处,还没在自己的思想深处真正打上烙印。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或者说,对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理解还停留在表面化的程度上,“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认识的局限性,必然会导致行为的简单性。对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必要性,我认为首先应该从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方面来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其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为宪法定位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通过履行职责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履行职责的基本手段是执法办案,就是说我们要通过加大办案力度,追求办案效果,进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今天我还想强调一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问题。我们知道,司法公正是普遍认同的准则,可以说公正是执法的灵魂,是执法的终极目的。当然司法公正首先要求要有公正的法律,但有了公正的法律并非就有公正的结果。因为立法所确定的一般公正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在适用个案时这种一般公正并不能必然地转化为个别公正,而是有待于能动的司法活动。公正的程序是能动司法活动的准则。所以说,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正义对法律的基本要求。我们应该把违犯办案程序上升为也是“错案”的高度来认识。因为如果我们在执法办案中无论是不严格按照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要求来执法,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我们来说,都是一种不和谐,对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更是一种不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中要从自身做起,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下功夫,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不折不扣地依法办案,用自身执法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其次,应该从贯彻落实上级的要求部署方面来认识。近日中政委下发的《2008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对今年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了具体


        要求,就是要“紧紧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细化执法责任和责任查究制度,明确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执法者个人的执法工作责任。要把执法质量作为衡量工作,考核队伍的主要指标,全面推进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贾春旺检察长作出了今年要“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坚持以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为重点,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运行规范,执法质量保障规范,检察业务考评规范的部署。省院姜伟检察长也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提出了:在各项检察业务和各个执法岗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规范化体系,构建统一的业务制度规范体系,统一各项工作流程、执法标准和操作细则,使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办案人员、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每一个具体案件,形成“办案讲法律、办事讲规矩、工作讲程序”的要求。因此说,贯彻落实好上级的部署要求,就需要我们在执法活动中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只有抓紧抓实了,才能在实践中把上级要求落到实处。
  二、在规范执法行为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规范执法行为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不但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理解其本质内涵,同时还要结合实际,认真解决困扰规范执法活动开展的瓶颈问题。这里,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实际我重点讲三方面问题。首先,在规范执法行为中要解决组织层面的问题。所谓解决组织层面的问题,核心就是解决办案权的行使问题。大家知道检察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其执法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这里我想说两层意思。一是从部门职责上说,我们的内部分工是明确的,各部门要到位不越位,既讲支持又讲制约。就自侦案件办案权来说,除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有全部侦查权(事实上也有分工)外,其他如监所、控申、民行等都是有限的侦查权,这一点各部门一定要遵守。我们检察长虽然有权临时授权,也要充分考虑这一规定。一般说来,组织专案组也应由自侦部门人员牵头负责。二是从有法可依上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中已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法职人员可以分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和法警七个类别,对每个类别人员的工作权限、工作要求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也就是说每个类别的人员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执法要求。如果超越这一规定,如从执法的主体上就不具有执法资格,他所进行的执法活动也就是违法行为。我们在执法活动中之所以会出现一些问题,有的还很严重,从很大程度来讲,就是我们在执法中对组织层面存在的问题没有很好地审视、认真地解决。抓好组织层面问题的解决,不但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执法活动合法的前提。就全市检察机关而言,我们在今后的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突出、主体、规范、归位、严禁”十个字要求。就是要突出“三主”检察官的办案主体作用。目前全市两级院的“三主”检察官大多数都是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的,他们不但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实践经验,同时还都是本部门的业务骨干。可以说,他们的执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执法水平。发挥他们在办案中的突出作用,对提高案件质量至关重要。因此作为领导不但要创造条件鼓励“三主”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而且要在办案中确立“三主”检察官的突出地位,按照上级院关于“三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权利、责任要求,为他们依法办案赋予实质性的权利,把办案和定案有机结合起来;当然也要明确他们在办案中的责任,把错案和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发挥好“三主”检察官的办案突出作用,逐步走出一条适合检察官职业成长的专业化管理之路。今年所有“三主”检察官的办案数都要高于本单位人均办案数的30以上。对“三主”检察官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干事、干不成事的要及时调整。就是要发挥检察员在办案中的主体作用。检察员是法律赋予的有独立办案权力的法职人员,在检察实践中要发挥好他们的主体作用。这些人员虽然没有竞争上“三主”检察官,但是他们无论从资历、学识,还是经验来讲都具有较高水平,是《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中规定的最基本的办案主体,他们的执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一个单位的执法水平。作为领导者在注重发挥“三主”检察官办案作用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调动、发挥检察员这个层面的工作积极性和作用,为他们适时地压担子,加任务,逐步形成以“三主”检察官为骨干,以检察员为主体的办案工作格局。就是要认真规范助检员办案。从检察权的行使上讲,助检员是协助检察员办案或者在检察长的授权下进行办案的。无论助检员的办案能力、办案经验、办案水平较“三主”检察官和检察员有无差距,助检员办案都必须按照法律行使有限的权力。我们既要发挥助检员在办案中的作用,又要对他们依法办案进行规范。在以协助、配合“三主”检察官、检察员办案为主的前提下,经检察长临时授权办理部分适合其本人能力水平的案件。但检察长的授权一定要有权限要求,且要一案一授权。对于优秀的助检员我们还要积极向组织推荐,使之早日成为检察员。这里需要明确一下,今后对一些重大疑案案件,必须由“三主”检察官或检察员来办理。就是在办案中司法警察要“种好自己的田”。根据高检院、省院关于法警人员管理的规定,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是两个序列,不能兼任,司法警察要归队管理,专司其职。但由于历史原因,对已形成的具有检察官身份干警任法警后,保留了原来检察官身份的情况,近期要进行清理。根据需要或本人要求只能保留其一个身份。法警在参与办案中要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好法警的看押、维护办案场所秩序及保障安全等职能,不能行使讯问等应由检察官履行的权力。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基层院由于编制有限,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兼任法警人员或法警独立、牵头办案问题,这是不符法律规定的。因此,这次会议之后各单位一定要把解决兼任法警人员或由法警办案问题解决好,不能借口人员短缺等理由我行我素、令行不止。就是要严禁无法职人员办案。无法职人员是指非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以外的人员。特别是事业编(不含已聘任的书记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他们本身不具有办案权,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办案活动,只能从事为执法办案的服务保障工作。对目前存在的个别基层院用无法职人员参与调查取证、参与记录看人等问题,要从规范执法行为和加强办案安全的角度进行认真清理,对符合书记员条件的应任命或聘任为书记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从业务部门调整出去,绝不允许今后再出现无法职人员参与办案问题的发生。其次,在规范执法行为中要解决领导层面的问题。所谓解决领导层面的问题,核心就是解决领导干部在执法办案中如何树立科学发展观问题。科学发展观是全面的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就是如何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指导执法办案。就当前检察工作而言,第一,就是要在工作中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将“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去,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办案的数量与质量、执法的效率与效果的关系,注意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第二,就是要在工作中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政绩观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如何看待政绩、如何创造政绩问题。对于我们在座的各位领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但是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检验一个领导者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在执法活动中之所以会出现一些问题,从根本上讲都与领导者政绩观的树立是否正确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我们领导干部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有“默许、允许、甚至是赞许”的情况,这是因为我们有“急功近利”、“追求虚荣”等不正确的政绩观所致。不可否认,也是人之常情,只要有责任心的领导都想在自己的任期内干出一番业绩,造福一方,但是从领导科学来讲,光有工作热情、工作劲头还不能够足以实现既定的目标。我们需要热烈而镇定的情绪,紧张而秩序的工作。欲速则不达是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经验。想事是领导责任心的体现、干事是领导工作措施的实践,成事则是领导艺术的综合展现。我们不但需要想事、干事的领导,同时更需要能干成事的领导。可以这样说,想干事是德的体现,会干事是能的体现,多干事是勤的体现,干好事是绩的体现。这当中说到底还是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具有驾驭局面能力的问题,我们领导干部要在这方面不断完善自己。第三,要带头按程序办事。今年在全市检察长会议上,我提出了对执行程序实行“零宽容”的要求。这次会议后我们要叫的更响。这当中既包括干警在执行程序上的“零宽容”,同时更是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个更严格的要求,即在执行程序面前人人平等。应该认识到:我们的执法活动存在“刚性”规范与“惯性”做法的矛盾,而且还有“刚性”的不愿接受,“惯性”的不愿放弃的情形。我要强调的是“刚性”的规章制度

《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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