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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专业教学大纲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


高职专业教学大纲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

谢祥为   陈亚军

摘要:教学大纲是进行教育教学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但是由于学校以及教师对教学大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教学大纲在教学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以及教师本身必须加强对教学大纲的管理,切实抓好教学大纲的制定与实施,使教学大纲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高职教育  教学大纲  问题   原因   对策研究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课程内容、体系、范围和教学要求的基本纲要。它是实施教育思想和教学计划的基本保证,是进行多种媒体教学、教材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学生学习,制定考核说明和评分标准的指导性文件。然而,教学大纲在实践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问题
第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关系错位。从教育学的原理上说,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它们结合起来共同规定学生应受到的思想品德教育,应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主要能力。但是三者又同样存在较大区别,它们是属于不同层次上的教育教学文件。教学计划属于第一层次,它是编制大纲和教材的依据;教学大纲属于第二个层次,它是编写教材的依据。教材是第三层次,它是教师施教的依据。换句话说,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的具体化,教材是教学大纲的具体化。为了贯彻这一原理,教育部在《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以下简称《管理要点》)中也明确指出,新开发的课程,原则上要先制订教学大纲,而后编写讲义或确定教材。但是,在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实践中,教育者们对教学大纲和教材关系的认识陷入了误区:教材成为编制教学大纲的依据,教学大纲成为教材标题的简单罗列。因而只要教材发生了变化,教学大纲也随之发生变化。教材成了教学大纲的指挥者。
第二,教学大纲的内容千差万别。作为同一办学层次的同一种专业,其培养目标以及能力要求应当是相同的。以高职教育的法律事务专业为例,福建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法院、检察院及其他司法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用人单位培养掌握必要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强法律业务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政法部门及社会单位培养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掌握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解决各种法律纠纷的基本方法,适应司法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的高等应用型职业人才。以相同的专业培养目标为前提,其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也应当是相同的,因为在培养目标指挥下的教学内容等都应由教学大纲进行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教学大纲沦为了教材的附庸,因此,只要使用了不同的教材,教学大纲的内容肯定是不相同的。
第三,制订教学大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教育部在《管理要点》中规定,每一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大纲由系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系、校有关领导认定批准后施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必要说明等部分。但是,在实践中,教育部为促进高职高专教学质量提高的举措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首先,并非每门课程都制定了教学大纲。在对“你所任教课程制定了教学大纲吗”的调查中,教师回答所任课程制定了教学大纲的为32.6%,没有制定的占38.7%,表示不清楚的29.7%。 同时,在制定教学大纲的过程中,学校只是指定一名教师负责进行,教学大纲的编写往往为该教师所“垄断”,其余任课教师只是教学大纲编写的旁观者,编写者的意志也就成为所有任课教师的意志。这同样可以从有关调查数据得到佐证:回答参与了教学大纲制定的教师只有15.8%,而未参与的竟高达78.2%。实际上,教学大纲的制定过程本身应该是所有任课教师相互讨论、共同确定的过程,除编写者外,应当吸收其他教师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教学大纲基本被虚置。教学大纲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教学文件,是规范教师教学内容的重要依据,因此每位教师都应当遵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实践中,教学大纲并没有起到这种作用,有相当多的教师甚至学校都将教学大纲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某些课程根本就没有制定教学大纲,即使是制定了教学大纲,也仅仅是为了应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需要,学校根本不印发给教师,教师也基本上不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8.3%的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而不执行或者没有见过教学大纲的教师达到71.7%。缺少了教学大纲的强力规制,教师的授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授课内容不是取决于本课程的教育目标,而是取决于任课教师的主观喜好,在知识的传授上也没有重点与难点之分。
    二、原因
就教学大纲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师的基本素养问题。教师缺乏教育学的基本素养,对教育学基本原理如教学大纲与教材之间关系的认识不到位,甚至颠倒两者之间的关系。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从事高等教育的主体——教师并非都是师范类院校的毕业生,而是根据专业教学需要,从各类院校分配或者招聘的专业毕业生。这类毕业生在本科或研究生教育阶段没有从事过有关教育学的训练,缺乏教育学的基本素养。即便在学生——教师的角色转换之后,接受教育学训练的机会仍少之又少。虽然教育行政部门在授予高校教师资格证时,将教育学纳入了基本的考试内容,但这种带有自学性质的考试对于要求教师掌握教育学的内容而言,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在教学实践中,指导其进行教学工作的大多是所谓的经验。但是,将提高教学质量的希望仅仅寄托于“经验”总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另外,教师的职业意识也存在较大问题。教师责任感的缺失也是导致教学大纲被虚置的重要原因。
二是教育的宏观管理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出于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而没有像义务教育那样制定相关的课程标准,特别是对专业课程缺乏一个起指导作用的教学大纲,从而形成了高校之间的各自为政。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法的明确规定,教育主管部门的做法与法律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但是,对办学自主权的尊重与必要的宏观管理并不矛盾。职业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锻炼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然而,学生的职业能力到底包括哪些?院校与院校之间甚至教师与教师之间的理解都不一样,这就造成了院校之间相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都不相同,甚至产生较大的出入。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同类院校的相同专业中的同一门课程,无论是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抑或教学要求都不相同。这显然是不利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教育者的教育观念问题。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规模扩大的背后却隐藏着质量危机。提高教学质量是摆在教育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质量的提升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由多种因素组合而成的系统工程。目前,教育者在抓质量工程时,往往陷入了认识上的误区。也就是说,学校只解决“要求教师上好每一堂课”这种类似于流的问题,而对于教师如何上好每一堂课这种源的问题关注的较少。例如,学校要求教师授课必须有教案,而对于教师对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遵守则要求较少。因此,不但教师对教师大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学校对教学大纲的作用同样没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从而导致教学大纲在教学实践中基本上被虚置。
三、对策
“教学大纲是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无论是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选编,授课计划的制订,还是成绩考核,教学检查及课程评估都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然而,在教学实践中,无论是教学大纲制定抑或教学大纲的执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对教师进行教育学方面的培训,使教师具备基本的教育学素养。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指出:“一个好教师要精通心理学和教育学,懂得而且能体会到缺乏教育科学知识,就无法做好孩子们的工作。”在苏霍姆林斯基看来,要做一个好教师,首先就必须精通心理学和教育学。但现实的情况是,由于教师的来源并非都是在高等师范院校中受过专门教育的毕业生,因而大多缺乏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对绝大多数教师而言,教育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基本理论在实践中如何运用等都属于盲点,无法从教育学方面去思考如何才能将课上好等问题。因此,要提高教学质量,首先就必须对教师进行必要的教学方面培训,帮助教师理顺教育学基本关系,使教学质量的提高成为一种内在的必然而非外在的压力。
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宏观管理,制定一个能够起指导作用的教学大纲,防止不同院校同类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的千差万别,避免教学大纲围绕教材转的局面。教育部门在制定教学大纲时,应当从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与基本要求出发,以培养职业能力为主线,明确规定课程教学应达到何种目标,并在目标的指导下确定基本的教学内容。由于职业教育有别于学科教育,因而教学大纲在确定教学内容时必须遵守“必需”和“够用”两个基本原则。各高职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可以对其进行细化。在不改变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对指导性教学大纲进行适当的变更,从而制定出适合本校实际的教学大纲。
三是学校应当转变教育观念,从源头上解决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教学质量的提高并非仅仅是教师的教案以及对教学纪律的遵守,更为重要的是,在尊重教学规律的前提下,教师如何吃透教学大纲以及如何安排教学内容,才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为此,各高等院校应当转变教育观念,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专门研究,以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性教学大纲为依据,切实制订出符合本校教学实际的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大纲选定或编写教材。同时,要加强对教师遵守教学大纲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教学大纲在教学中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使教学大纲真正成为教学的基本依据。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学考试大纲》[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联系电话:谢祥为,13970036932

高职专业教学大纲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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