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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


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分子有时在单位、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进行聚众斗殴活动,这时易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相混淆。三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秩序,犯罪的形式都表现为“聚众”。但他们之间还是有着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三者之间最根本的不同表现在目的、动机上。如果行为人由于精神空虚或者反社会的阴暗心理所驱使,为寻求刺激显示自己对社会公德、国家法纪的公然藐视而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就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果为了实现个人不合理的要求,采用聚众闹事、甚至聚众斗殴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满足个人要求的目的,则应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次,三者之间在犯罪情节的要求上也不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要求“情节严重”,而后二者必须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处罚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不仅要处罚首要分子,还要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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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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