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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打假治劣”的长效管理



        

  我国目前正处于由经济市场化向市场法制化过渡的历史阶段。当前,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防不胜防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不仅广大消费者的生命、人身和财产受到非法侵害,而且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也受到了严重破坏。构建“打假治劣”长效管理机制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能否顺利、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其实质是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多年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始终没有放松过市场监管,之所以成效不尽如人意,“假冒伪劣”屡禁不止既有主观因素,更有客观因素。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切实的建立“打假治劣”长效管理机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一、加强经济行政法制建设,防止经济行政权的滥用和懈待行使。

  目前,在法制经济下,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经济行政规范化,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与监督。一是要大力削减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避免不必要的审批、办证和收费等行政行为干扰或限制民商事行为。二是要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着重解决好整顿市场秩序的动力和压力不足的问题。虽然危害市场秩序的某些行为,对地方经济短期有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就业压力等“好处”,但对当地经济是慢性自杀,对全国经济秩序更是致命损失。建立、健全“打假治劣”的长效机制,应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绩作为与经济增长指标同等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消极的和不合作态度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建立一票否决制,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二、与时俱进,切实的加强工商系统队伍建设。

  一是着力解决好行政资源配置与快速发展的市场规模不相适应的问题。与快速发展、日益庞大的市场体系相比,作为在流通领域实施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资源严重不足。人员编制的不合理和经费保障的不到位制约了对市场的监管效果。

  二是着重解决好行政执法的科技含量与市场违法手段的多样性、智能性不相适应的问题。面对“假冒伪劣”的日益泛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某些监管手段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手工作业和经验判断的水平上,其装备的电子化、机械化水平明显偏低。如果不切实解决以科技生产力带动行政行为效率的问题,就不可能健全“打假治劣”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最终目标。首先应优化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资源配置。其次要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交通通讯设施的配备,向科技要执法力量和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效率和监管效能。

  三、强化打假立法工作,创新执法手段,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力度。

  目前,由于经济转型期间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及现行的行政执法手段与大量存在的市场违法行为不相适应,使许多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无为无效。

  一是应加强打假立法工作。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导致面对经济违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查处追究。

  二是应强化行政管理的执行手段,切实的落实好行政监管的保障问题。

  三是应加大处罚力度,使“假冒伪劣”的违法者伤筋动骨,一次死亡。值得借鉴的是早在1984年,美国就制定了《美国假冒商标法案》。1994年更是通过了《对违法犯罪的制裁和执行法律法案》,加大了对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者的惩罚。依照美国现行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都将判有罪,最高可处罚款200万美元,或者判监禁10年,这两种处罚还可以并用。

  四、理顺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建立有效监管机制,确保职能的到位及打假合力的形成。

  打击“假冒伪劣”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打假治劣”的长效机制一是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发挥在整合行政资源方面的平台作用,消除职责不清、重复管理,多头负责和推诿扯皮现象,扩大组成部门的范围,由经济行政机关延伸到法院、检察院和相关的主要社会团体。有关市场监管者与司法机关建立既严格分工,又密切配合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刑事手段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行政行为公开、公正、透明、高效化。三是努力拓展监管的覆盖

《浅谈“打假治劣”的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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