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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在国外,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渲染暴力、色情、恐怖活动影视文化等方面有很多的规定,但存在一个共同点就是操作性不强,实际作用、效果不大。综上所述,笔者呼吁制定切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法》,使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达到防治的目的。
  2、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修改建议。
  有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可依《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这条还规定可依《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监护人。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监护人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重新确定监护人,而不是“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很明显,两条法则对重新确定监护人的前提条件不同,两条法则无法连贯起来。这样就会出现一个法律上的缺陷;即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有监护能力却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具体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确立临时或长期的监护权,不但有利于防止有的家庭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还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成立“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机构。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进程。就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看,仅靠口号解决不了问题,不拿实际的行动解决实际的问题,就会耽误一代代人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尽管各地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但其工作范围有限。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应成立专职的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机构,专门从事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这些机构的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人员由政府各部门抽调或从社会公开招录。最基层的机构名称为xx社区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心。社区将立足基层,建档立卡,把有劣迹和心理障碍、辍学、闲散青少年、残缺家庭子女等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对他们在生活上解困、思想上解惑、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正,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矫正。社区的职责是:保护和巩固家庭;为不良家庭提供咨询和服务;矫正失足的青少年;设立青少年零违法犯罪区。
  1、为不能顾及子女的家庭提供实质上的照顾。
  这主要针对上学回家但父母不在家而无人看管的孩子或受到挫折的父母或监护人已不能够亲自照料自己的家庭时,社区对他们的家庭提供适当的服务、对孩子给予实质的照顾。
  2、为结构不完整和不良家庭提供咨询和服务。
  一是社区成为单亲家庭合资经营家务方面的基地,并分担管理家务和照顾子女的义务。二是社区接受虐待避难,使遭受暴力的青少年能够躲开暴力。三是社区履行监察的职能。主要是指监督、调解和起诉。监督是对青少年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监督,包括监督父母、社会及有关单位对青少年不良影响;调解主要是针对不良家庭,如:家庭父母关系紧张、父母与子女有隔膜、家庭行为不规范等,通过社区的调解缓和青少年与家庭、父母关系,疏通父母与孩子隔膜,促使家庭行为规范。起诉是指对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拒绝抚养,甚至虐待,随便遗弃,岐视女孩等这些现象,社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3、矫正失足的青少年。
  就是将那些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不大的青少年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工作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相关方面的困难;依法进行教育矫正、帮助改正恶习;矫正被扭曲的心理;还要进行行为规范,组织参加有关公益活动;制定迁居制度等。这样可以让失足的青少年罪犯继续在社会上,边改造边学习、工作,不脱离社会,继续接受正面教育,避免了失足的青少年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据司法部门预防犯罪研究所资料显示,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法国为72.63,这些数据说明,世界主要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经超过了监禁人数。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个试点区展开,管理社区服刑人员6062人,尽管占全国服刑人员的比例非常低,但效果是明显的。把青少年罪犯放在社区矫正的作用有: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管理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使监狱能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危害社会更大的罪犯;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源,提高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增强刑罚效能,让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最重要就是减少狱内交叉感染。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全国范围推广社区矫正失足的青少年这项工作,并在试点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与社区矫正有关的规定,让社区矫正有据可依。
  4、创建青少年零违法犯罪社区。
  “青少年零违法犯罪社区”包括加强社区教育、完善社区服务内容、净化社区青少年成长环境和加强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四大内容。社区将设立心理辅导室,为有心理障碍的青少年“解困”;建立社区青少年跟踪帮教机制,那些生活上处于弱势、思想上有错误倾向的青少年,将会得到社区的帮助。随着青少年零违法犯罪社区不断增多,由点到面,范围不断扩大,最终达到控制社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具体做法:一是在加强社区教育方面,依托社区的青少年服务中心作为青少年活动阵地,针对家庭、社会教育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结合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心理特点,在社区中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防范意识,远离违法犯罪。二是在完善社区服务内容方面,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定期聘请专家进入社区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加强青春期心理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形成。社区还设立心理辅导室和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对存在心理障碍的青少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服务。三是在净化社区青少年成长环境方面,建立快速处理机制,设立举报热线和监督员,及时发现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场所,抓住苗头,适时预警和控制。四是在加强社区未成年人事务管理方面,将建立社区闲散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社区闲散未成年人的管理,特别是对履行教育义务或监护职责有问题的家庭和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入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卡。此外,将建立社区未成年入的跟踪帮教机制,动员社会力量来关心生活上处于弱势、思想上有错误倾向和出现了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帮助他们在生活上和思想上解除困惑。据了解,广西南宁市在各个社区开展创建“青少年零违法犯罪社区”工作,围绕中小学生、闲散未成年人、流浪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及罪错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综合运用教育、服务、管理、帮教和优化环境等多种手段,实现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逐年减少,在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发挥家庭第一课堂的作用。
  1、提高家长教育水平。
  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与家长的素质有重要关系。提高家长素质和家长教育水平,应该学习和掌握一些基础的普通的心理学知识,对孩子的不良心理迹象及时发现,及时矫治。对待孩子真正做到爱的理智,教的及时,严之有度,导之得法。家长的身教重于言教,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一个楷模,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2、构筑家庭防线。
  家庭对青少年采取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因为人的思想和行为并不是天生的,也不是头脑固有的,而是后天的环境影响和教育的结果。青少年从幼年、少年到青年都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在一种宽松和谐的环境中成长,形成一种良好的固有的思维和行事习惯,从内因上消除违法犯罪的动机。从青少年成长的规律来看,要抓好两个年龄段的家庭教育。第一段是3-6岁的学龄前教育。这是开始认识世界、感知外界的思维活跃时期,也是习惯、性格逐渐成形时期。父母的语言和行为及对人、物的原始态度都应起到表率的作用,在兴趣上也可以引导。第二段是13-16岁的少年时期。这是青少年成长的最佳年龄,也是国际公认的堕落犯罪危险年龄。此时,正处在半懂事、半不懂事状态,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家庭教育在此时期尤其重要。如:青少年如何对待生活的态度、作风的问题;和人的交往中如何把握尺度,以及如何应付生理上的问题等,这些作为家庭教育不可缺少的部分。还要经常与子女谈心,开展品德教育、理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从家庭中开始强化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但绝不能盲目溺爱、纵容、包庇过错,也不能岐视、打击和粗暴体罚。更不能养而不教、放任自流。父母更应注意现代家庭独生子女的任性、自私、骄傲自大、不合群等这些通病,采取有效的途径加以矫治,不能依顺、任其发展。
  3、消除青少年不正当欲求,改变和调节不良的需要结构。
  青少年中,有不良的需要会产生满足这种欲望的冲动,当这种冲动不能遏制而采取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时,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要遏制青少年无止境的个人需要。对于幼小儿童的物质满足,一般家庭总是给予优待的;有的不引导子女要这个要那个,千方百计满足孩子的要求,使孩子在脑中形成了要与给的必然联系。随着年龄的增长,需要的东西会更多。如玩的、穿的、饮食的等等。父母要加以制止,必须依自己子女的性格用适当的言语把道理讲明白。
  (2)不要让青少年生理性需要占主导地位,特别是少年后期和青春初期的青少年。这时的青少年逐渐出现第二性特征,产生性神秘感或对自己身体的变化有恐惧感。青少年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现实之间进行强烈的思维斗争。父母此时的家庭教育主要把适当的生理卫生知识讲清楚,消除青少年对性的神秘感和好奇心。
  (四)发挥学校基础教育的职能作用。
  1、加强师德建设,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师应具备优秀的品德和较高的素质。要做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传道授业,言传身教。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人格给青少年以潜移默化的影响,成为学生学习的表率。
  2、坚持把德育教育放在首位,要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教师是道德的传教士,要循循善诱,耐心细致让学生系统地接受思想道德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人生观教育,把德育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切实改变“重智轻德”、“重智轻能”的育人思想。做到既抓德育又抓智育,既抓智育又抓能力培养,使其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向着健康方向发展。
  3、抓好在校生的法制教育。建议将法制课从政治课中分离出来,让法制教育走入主课堂。学校法制教育队伍向法律专业化转换,可将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充实到学校,担任法制教师。对原来从事法律常识教学的一部分政治课教师进行专业培训。通过组织法律法规学习、知识竞赛、演讲、展览、少年模拟法庭、法治讲座、以案说法、典型案例旁听等法制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掌握法律知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及用法。
  4、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针对无心学习,上进心不强,得过且过的学生,学校应与家长携手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困难,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使他们感受到学校的温暖,避免发生逃学、辍学现象。
  5、抓好心理卫生教育。现在的青少年身体发育较快,但在心理和社会经验的成熟过程相对而言比较缓慢,使学生产生心理失衡现象。云南大学“马加爵案”引发了许多争议,其中热点之一就是学生心理教育问题。笔者认为,学校应增设心理教育。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咨询,进行个别指导,以增强他们自我认识、自我解困、自我调节的能力。帮助其克服和纠正心理缺陷和心理障碍,防止负面行为的发生。
  (1)设普通心理学课程,通过心理学的学习可以使青少年明白各种心理活动产生的机制和一些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克制一些不良习惯,建立良好的心态。如激情犯罪,纯属青少年心情过分紧张、情绪过分激动所致。
  (2)开展情感教育。对青少年遭受的挫折表示同情和关心,起到慰抚青少年受伤心灵的作用,拉近双方的心灵距离;向青少年输入积极进取的价值观念,增强青少年的斗志和克服困难的信心,使之从悲观的情绪中走出来。
  (3)开展“三观”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信念,有了远大的理想青少年就不会斤斤计较眼前的困苦和得失,从而有足够的动力克服悲观主义情绪,大是大非面前能坚定立场。
  (4)多开展积极的集体活动。开展一些锻炼青少年意志的活动,培养青少年积极向上和乐观的学习、生活态度。如组织夏令营活动、各种有益的比赛、长跑和登山运动等。
  (五)调动社会积极因素。
  1、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一是加大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的力度;对引诱、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要从重处理;二是严厉查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三是坚持不懈的开展查禁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猖、赌博、吸贩毒品等社会丑恶现象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社会黑恶势力。四是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恃强凌弱、以大欺小、强讨强要、现象要彻底根治。
  2、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一是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整治,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严禁违法违章经营,无证无照经营,加强对业主的教育管理;二是加强青少年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影视、广播、报刊、出版部门要多出健康的为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
  3、调动社会积极力量。社会积极力量,如:“希望工程”、“青少年维权中心”、“真情暧万家”、“帮教志愿者协会”、“职业介绍所”等,社会有关部门给予这些自主成立的社会积极力量组织大力的支持。对因经济困难造成辍学的学生通过送温暖、“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活动,帮助辍学学生和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接受义务教育。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不允许家长强迫未成年子女辍学、务农或经商。对流浪、乞讨青少年,

《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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