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要做好遣送以及救助工作,防止他们流落街头,走上歧途。对社会失业青年要建立青年就业培训基地,完善职业介绍网络,拓宽就业渠道。
4、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
(1)完善公安机关的职能。“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公安工作多年来的工作方针,但长期以来,我们在预防工作上一直都是停留在表面上,在老的作法上转圈子。笔者认为应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职犯罪预防部门,建立专门队伍,创新和完善一套工作模式,做好预防青少违法犯罪工作。
(2)法院应发挥法庭教育的作用。对犯罪的青少年,法院应贯彻教育挽救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注重个案的庭前社会调查,发挥庭审中法庭教育的作用,尽最大可能地挽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
一旦交往受挫,容易产生孤独、报复心理。这也是造成一部分未成年人激情报复、伤害、故意杀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徐某,15岁,捕前正读初中三年级。徐某与同学沈某关系一向较好,只因徐某考试成绩不佳,老师便让沈某替代徐某担任了班中学习委员,徐某便产生了报复心理。2003年3月24日上午课间在厕所解手时,沈某与徐某开了一个下流玩笑,徐某便恼羞成怒,对沈进行殴打,被在场的同学拉开。到教室后,徐某自感仍没解恨,便抄起方砖向沈某砸去,致沈肩肿骨严重骨折,后徐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4年。
(二)客观因素。
客观上,可以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来分析外界环境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
1、家庭因素。
有调查表明,由于家庭引导不当、不良教育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占青少年犯罪的50-60。可见,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家庭的不良影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1)家庭引导不适应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的发展。一是过分放任或压抑。青少年到青春后期产生自我实现的意向,这时的青少年已把自己视作成年人,并要求取得与成年人同样的地位,但其又不能脱离家庭的照顾,家庭则成了他们能否实现这种意向最直接的客观条件。有的家庭不注意到这时青少年的心理变化,过分放任或压抑青少年自我实现的意向发展,使青少年以自我中心,个人主义、利已主义的思想恶性不断膨胀。还会让青少年产生逆反心理,认为父母对自己缺乏爱,在家庭中没有自己的位置。这两种极端的引导方式会使青少年把眼光投向社会,寻找能够相互交往的伙伴,自我实现的意向驱使他们在一起胡作非为。二是偏重物质倾向。不少家庭受当前社会影响,在物质生活上比阔气、比摆设、比享受。特别有些家庭非但不对青少年进行必要的引导,还纵容青少年互相攀比,通过装饰自己的子女为自己的面子争光。这样环境下的青少年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不顾家庭和本人的经济条件,东借西扯,不择手段。三是不能正确处理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与知识、能力等方面的矛盾。青少年时期身体迅速增长,精力充沛,但社会不能充分提供新的活动场所及劳动就业条件。许多父母亦认为自己的子女还不懂事而不安排工作。这样使青少年产生精力过剩与无处发挥的矛盾。整天无可事事,久而久之养成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恶习。青少年时期内分泌旺盛,神经系统容易兴奋,情感活泼,喜欢结交朋友。但他们又缺乏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从而产生社会能力超出认识能力的矛盾。父母不加指导,青少年容易被坏人拉拢和利用,走向歪门邪道。
(2)家长行为不规范。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易受暗示,善于模仿,但识别是非控制能力较弱。长辈的各种恶习和不健康言行有形无形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一是虐待和遗弃使青少年的心灵受到伤害。被遗弃的子女往往离家出走,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落,在动机不良行为人诱惑下开始违法犯罪的活动。二是违法犯罪家庭的负面影响。有违法犯罪史的家庭对青少年沾上恶习或导致违法犯罪所起的负面影响是不小的。例如,对某工读学校50多名女生调查,其庭成员中已被判刑的占30。三是家长不道德的负面影响。家庭成员作风不好,爱占便宜,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青少年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负面影响不可估量。
(3)家庭关系紧张和家庭结构不完整。一是家庭成员的关系紧张,引起生活上,工作上相互计较、勾心斗角,特别是父母之间的尔虞我诈、互相猜疑、互不忠实。二是单亲或父母双亡家庭,还有一些父母对非亲生子女另眼相待。由于缺少爱抚和管教,使孩子产生自卑和怨恨心,或自暴自弃。致使一些孩子离家出走,夜不归宿,一旦交上不良朋友或者受到外界的不良引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2003年8月6日,韩×、王×、李×等13人盗窃作案16起,价值20000余元。13名犯罪嫌疑人均是12-16岁。其中5名在校学生均属单亲家庭,父母互相推诿没人管,经常不上学,在社会上受到不良恶习影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4)不良家庭教育和影响。一是溺爱。对子女有求必应,百依百顺,让青少年从小就有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这种放纵态度以类似的方式反复出现,逐渐系统化、稳固化、习惯化,到一定的阶段就会形成任性的固定性格。表现为胸怀狭窄、顽固执拗、遇事斤斤计较、为所欲为、无所顾及,往往为区区小事而吵闹不休,动辄怨天尤人,开口恶语辱骂,严重的触犯刑律。二是体罚。专制家庭教育通常表现为过于干涉和粗暴体罚青少年。如有些父母不顾子女的兴趣和能力,把自己单方面的欲望强加给子女,忽视了青少年独立意向和自尊心。父母这种冷淡的、压制式的态度会使青少年产生自卑感和敌对的情绪,情绪激发后会实施不良行为。正如一犯罪的少年说:“父亲对我的态度与其说是教育,倒不如说他对我有仇,我受够了他的粗暴,我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别人,这样我才解恨。”三是养而不教。据调查,在农村有20的家长对子女的学业不闻不问,在城市,有15的家长没有时间过问子女的事情。据统计,有70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父母对子女不闻不问,不加引导和教育,直至自己的孩子受到处罚才后悔莫及。
2、学校因素。
(1)教师的素质有待提高。表现在教师对学生不尊重、布置惩罚性作业、变相体罚等。
(2)片面强调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导致了学生在情感和认知发展上的严重失调,进而也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个性和人格发展上愈加片面和扭曲。一旦走上社会,他们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极易出现行为异常。
(3)法制教育跟不上。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缺乏法律意识,辨别能力差,很容易误入歧途。
(4)德育和素质教育被冷落。导致高分低能、适应能力、生存能力差的学生出现,很难适应社会需求,又因找不到工作铤而走险。
(5)学校的门槛太高。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名存实亡。学费免了,杂费却是原来的许多倍,很多学员被高高的门槛挡在学校的大门外。
(6)受教育机会不均等。一是存在重点和非重点学校、重点与非重点班的差异。为了孩子能接受好的教育,家长拼权、拼钱,让孩子进重点学校、重点班读书。而那些普通学校、普通班在师资、管理等方面的投入与重点学校、重点班有很大差别。二是把成绩定为优劣的标准。致使学生的脸上始终贴着“好”与“坏”、“优”与“劣”的标签,进而对学生的情感产生不不平等的思想。
3、社会因素。
(1)无业人员不断增多。一是下岗、失学这些无业人员不断增多,还有一部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落实不到位。二是很多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无所事事;三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缺泛有效的管理。这些无业人员,有的为了活计或追求物质享受铤而走险,这些人的行为使青少年产生了信仰危机与价值失衡。
(2)社会丑恶现象横行。一是假冒伪劣、无证经营、贫富不均等现象在不同程度存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二是腐败、黄赌毒、离婚率高以及违法犯罪案件等社会现象,容易造成导致青少年思想上的混乱;三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网络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健康的内容,这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甚至使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如涉嫌绑架的犯罪嫌疑人林某、蒋某就是模仿某电影的手法,勒索60万巨款;四是录相厅、舞厅、卡拉ok厅、台球室、游戏室、网吧等不按规定营业。尤其是网吧和游戏室,进行通霄营业,吸引青少年整天沉溺其中。近几年来,因网吧和游戏室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加。有这样一个案子,三名经常玩暴力游戏的中学生同一个三轮车夫发生口角,结果毒打车夫,导致其死亡,讯问他们时,他们却说:“我们在游戏里就是这样打的”。
二、预防、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但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还破坏了家庭的幸福,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己成为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是靠开开会,成立工作组就能解决的问题;要用实事求是的观点分析,必须在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各部门齐心协力,从各方面消除产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寻求防治对策。
(一)加强、完善立法工作。
1、制定《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法》。
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法律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有些方面缺乏操作性,对现阶段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甚至是无法可依。如:上述法律规定是对家长不送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可以到法院起诉。但家长对子女不予管教的、不服从管教的学生整天不上课、未成年人晚上不回家住宿等情况,没有规定很好的约束措施。是不是可以打电话报警?或要求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另外,我国法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有从宽处理的规定,但对从严管教的规定不够全面,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中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在国外,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渲染暴力、色情、恐怖活动影视文化等方面有很多的规定,但存在一个共同点就是操作性不强,实际作用、效果不大。综上所述,笔者呼吁制定切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法》,使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达到防治的目的。
2、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修改建议。
有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可依《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这条还规定可依《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监护人。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监护人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重新确定监护人,而不是“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很明显,两条法则对重新确定监护人的前提条件不同,两条法则无法连贯起来。这样就会出现一个法律上的缺陷;即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有监护能力却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具体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确立临时或长期的监护权,不但有利于防止有的家庭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还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成立“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机构。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进程。就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看,仅靠口号解决不了问题,不拿实际的行动解决实际的问题,就会耽误一代代人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尽管各地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但其工作范围有限。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应成立专职的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机构,专门从事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这些机构的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人员由政府各部门抽调或从社会公开招录。最基层的机构名称为xx社区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心。社区将立足基层,建档立卡,把有劣迹和心理障碍、辍学、闲散青少年、残缺家庭子女等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对他们在生活上解困、思想上解惑、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正,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矫正。社区的职责是:保护和巩固家庭;为不良家庭提供咨询和服务;矫正失足的青少年;设立青少年零违法犯罪区。
1、为不能顾及子女的家庭提供实质上的照顾。
这主要针对上学回家但父母不在家而无人看管的孩子或受到挫折的父母或监护人已不能够亲自照料自己的家庭时,社区对他们的家庭提供适当的服务、对孩子给予实质的照顾。
2、为结构不完整和不良家庭提供咨询和服务。
一是社区成为单亲家庭合资经营家务方面的基地,并分担管理家务和照顾子女的义务。二是社区接受虐待避难,使遭受暴力的青少年能够躲开暴力。三是社区履行监察的职能。主要是指监督、调解和起诉。监督是对青少年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监督,包括监督父母、社会及有关单位对青少年不良影响;调解主要是针对不良家庭,如:家庭父母关系紧张、父母与子女有隔膜、家庭行为不规范等,通过社区的调解缓和青少年与家庭、父母关系,疏通父母与孩子隔膜,促使家庭行为规范。起诉是指对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拒绝抚养,甚至虐待,随便遗弃,岐视女孩等这些现象,社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3、矫正失足的青少年。
就是将那些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不大的青少年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工作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相关方面的困难;依法进行教育矫正、帮助改正恶习;矫正被扭曲的心理;还要进行行为规范,组织参加有关公益活动;制定迁居制度等。这样可以让失足的青少年罪犯继续在社会上,边改造边学习、工作,不脱离社会,继续接受正面教育,避免了失足的青少年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据司法部门预防犯罪研究所资料显示,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法国为72.63,这些数据说明,世界主要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 《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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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
(1)完善公安机关的职能。“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公安工作多年来的工作方针,但长期以来,我们在预防工作上一直都是停留在表面上,在老的作法上转圈子。笔者认为应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职犯罪预防部门,建立专门队伍,创新和完善一套工作模式,做好预防青少违法犯罪工作。
(2)法院应发挥法庭教育的作用。对犯罪的青少年,法院应贯彻教育挽救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注重个案的庭前社会调查,发挥庭审中法庭教育的作用,尽最大可能地挽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
一旦交往受挫,容易产生孤独、报复心理。这也是造成一部分未成年人激情报复、伤害、故意杀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徐某,15岁,捕前正读初中三年级。徐某与同学沈某关系一向较好,只因徐某考试成绩不佳,老师便让沈某替代徐某担任了班中学习委员,徐某便产生了报复心理。2003年3月24日上午课间在厕所解手时,沈某与徐某开了一个下流玩笑,徐某便恼羞成怒,对沈进行殴打,被在场的同学拉开。到教室后,徐某自感仍没解恨,便抄起方砖向沈某砸去,致沈肩肿骨严重骨折,后徐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4年。
(二)客观因素。
客观上,可以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来分析外界环境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
1、家庭因素。
有调查表明,由于家庭引导不当、不良教育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占青少年犯罪的50-60。可见,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家庭的不良影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1)家庭引导不适应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的发展。一是过分放任或压抑。青少年到青春后期产生自我实现的意向,这时的青少年已把自己视作成年人,并要求取得与成年人同样的地位,但其又不能脱离家庭的照顾,家庭则成了他们能否实现这种意向最直接的客观条件。有的家庭不注意到这时青少年的心理变化,过分放任或压抑青少年自我实现的意向发展,使青少年以自我中心,个人主义、利已主义的思想恶性不断膨胀。还会让青少年产生逆反心理,认为父母对自己缺乏爱,在家庭中没有自己的位置。这两种极端的引导方式会使青少年把眼光投向社会,寻找能够相互交往的伙伴,自我实现的意向驱使他们在一起胡作非为。二是偏重物质倾向。不少家庭受当前社会影响,在物质生活上比阔气、比摆设、比享受。特别有些家庭非但不对青少年进行必要的引导,还纵容青少年互相攀比,通过装饰自己的子女为自己的面子争光。这样环境下的青少年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不顾家庭和本人的经济条件,东借西扯,不择手段。三是不能正确处理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与知识、能力等方面的矛盾。青少年时期身体迅速增长,精力充沛,但社会不能充分提供新的活动场所及劳动就业条件。许多父母亦认为自己的子女还不懂事而不安排工作。这样使青少年产生精力过剩与无处发挥的矛盾。整天无可事事,久而久之养成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恶习。青少年时期内分泌旺盛,神经系统容易兴奋,情感活泼,喜欢结交朋友。但他们又缺乏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从而产生社会能力超出认识能力的矛盾。父母不加指导,青少年容易被坏人拉拢和利用,走向歪门邪道。
(2)家长行为不规范。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易受暗示,善于模仿,但识别是非控制能力较弱。长辈的各种恶习和不健康言行有形无形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一是虐待和遗弃使青少年的心灵受到伤害。被遗弃的子女往往离家出走,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落,在动机不良行为人诱惑下开始违法犯罪的活动。二是违法犯罪家庭的负面影响。有违法犯罪史的家庭对青少年沾上恶习或导致违法犯罪所起的负面影响是不小的。例如,对某工读学校50多名女生调查,其庭成员中已被判刑的占30。三是家长不道德的负面影响。家庭成员作风不好,爱占便宜,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青少年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负面影响不可估量。
(3)家庭关系紧张和家庭结构不完整。一是家庭成员的关系紧张,引起生活上,工作上相互计较、勾心斗角,特别是父母之间的尔虞我诈、互相猜疑、互不忠实。二是单亲或父母双亡家庭,还有一些父母对非亲生子女另眼相待。由于缺少爱抚和管教,使孩子产生自卑和怨恨心,或自暴自弃。致使一些孩子离家出走,夜不归宿,一旦交上不良朋友或者受到外界的不良引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2003年8月6日,韩×、王×、李×等13人盗窃作案16起,价值20000余元。13名犯罪嫌疑人均是12-16岁。其中5名在校学生均属单亲家庭,父母互相推诿没人管,经常不上学,在社会上受到不良恶习影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4)不良家庭教育和影响。一是溺爱。对子女有求必应,百依百顺,让青少年从小就有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这种放纵态度以类似的方式反复出现,逐渐系统化、稳固化、习惯化,到一定的阶段就会形成任性的固定性格。表现为胸怀狭窄、顽固执拗、遇事斤斤计较、为所欲为、无所顾及,往往为区区小事而吵闹不休,动辄怨天尤人,开口恶语辱骂,严重的触犯刑律。二是体罚。专制家庭教育通常表现为过于干涉和粗暴体罚青少年。如有些父母不顾子女的兴趣和能力,把自己单方面的欲望强加给子女,忽视了青少年独立意向和自尊心。父母这种冷淡的、压制式的态度会使青少年产生自卑感和敌对的情绪,情绪激发后会实施不良行为。正如一犯罪的少年说:“父亲对我的态度与其说是教育,倒不如说他对我有仇,我受够了他的粗暴,我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别人,这样我才解恨。”三是养而不教。据调查,在农村有20的家长对子女的学业不闻不问,在城市,有15的家长没有时间过问子女的事情。据统计,有70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父母对子女不闻不问,不加引导和教育,直至自己的孩子受到处罚才后悔莫及。
2、学校因素。
(1)教师的素质有待提高。表现在教师对学生不尊重、布置惩罚性作业、变相体罚等。
(2)片面强调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导致了学生在情感和认知发展上的严重失调,进而也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个性和人格发展上愈加片面和扭曲。一旦走上社会,他们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极易出现行为异常。
(3)法制教育跟不上。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缺乏法律意识,辨别能力差,很容易误入歧途。
(4)德育和素质教育被冷落。导致高分低能、适应能力、生存能力差的学生出现,很难适应社会需求,又因找不到工作铤而走险。
(5)学校的门槛太高。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名存实亡。学费免了,杂费却是原来的许多倍,很多学员被高高的门槛挡在学校的大门外。
(6)受教育机会不均等。一是存在重点和非重点学校、重点与非重点班的差异。为了孩子能接受好的教育,家长拼权、拼钱,让孩子进重点学校、重点班读书。而那些普通学校、普通班在师资、管理等方面的投入与重点学校、重点班有很大差别。二是把成绩定为优劣的标准。致使学生的脸上始终贴着“好”与“坏”、“优”与“劣”的标签,进而对学生的情感产生不不平等的思想。
3、社会因素。
(1)无业人员不断增多。一是下岗、失学这些无业人员不断增多,还有一部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落实不到位。二是很多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无所事事;三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缺泛有效的管理。这些无业人员,有的为了活计或追求物质享受铤而走险,这些人的行为使青少年产生了信仰危机与价值失衡。
(2)社会丑恶现象横行。一是假冒伪劣、无证经营、贫富不均等现象在不同程度存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二是腐败、黄赌毒、离婚率高以及违法犯罪案件等社会现象,容易造成导致青少年思想上的混乱;三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网络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健康的内容,这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甚至使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如涉嫌绑架的犯罪嫌疑人林某、蒋某就是模仿某电影的手法,勒索60万巨款;四是录相厅、舞厅、卡拉ok厅、台球室、游戏室、网吧等不按规定营业。尤其是网吧和游戏室,进行通霄营业,吸引青少年整天沉溺其中。近几年来,因网吧和游戏室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加。有这样一个案子,三名经常玩暴力游戏的中学生同一个三轮车夫发生口角,结果毒打车夫,导致其死亡,讯问他们时,他们却说:“我们在游戏里就是这样打的”。
二、预防、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但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还破坏了家庭的幸福,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己成为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是靠开开会,成立工作组就能解决的问题;要用实事求是的观点分析,必须在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各部门齐心协力,从各方面消除产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寻求防治对策。
(一)加强、完善立法工作。
1、制定《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法》。
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法律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有些方面缺乏操作性,对现阶段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甚至是无法可依。如:上述法律规定是对家长不送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可以到法院起诉。但家长对子女不予管教的、不服从管教的学生整天不上课、未成年人晚上不回家住宿等情况,没有规定很好的约束措施。是不是可以打电话报警?或要求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另外,我国法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有从宽处理的规定,但对从严管教的规定不够全面,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中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在国外,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渲染暴力、色情、恐怖活动影视文化等方面有很多的规定,但存在一个共同点就是操作性不强,实际作用、效果不大。综上所述,笔者呼吁制定切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法》,使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达到防治的目的。
2、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修改建议。
有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可依《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这条还规定可依《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监护人。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监护人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重新确定监护人,而不是“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很明显,两条法则对重新确定监护人的前提条件不同,两条法则无法连贯起来。这样就会出现一个法律上的缺陷;即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有监护能力却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具体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确立临时或长期的监护权,不但有利于防止有的家庭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还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成立“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机构。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进程。就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看,仅靠口号解决不了问题,不拿实际的行动解决实际的问题,就会耽误一代代人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尽管各地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但其工作范围有限。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应成立专职的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机构,专门从事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这些机构的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人员由政府各部门抽调或从社会公开招录。最基层的机构名称为xx社区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心。社区将立足基层,建档立卡,把有劣迹和心理障碍、辍学、闲散青少年、残缺家庭子女等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对他们在生活上解困、思想上解惑、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正,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矫正。社区的职责是:保护和巩固家庭;为不良家庭提供咨询和服务;矫正失足的青少年;设立青少年零违法犯罪区。
1、为不能顾及子女的家庭提供实质上的照顾。
这主要针对上学回家但父母不在家而无人看管的孩子或受到挫折的父母或监护人已不能够亲自照料自己的家庭时,社区对他们的家庭提供适当的服务、对孩子给予实质的照顾。
2、为结构不完整和不良家庭提供咨询和服务。
一是社区成为单亲家庭合资经营家务方面的基地,并分担管理家务和照顾子女的义务。二是社区接受虐待避难,使遭受暴力的青少年能够躲开暴力。三是社区履行监察的职能。主要是指监督、调解和起诉。监督是对青少年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监督,包括监督父母、社会及有关单位对青少年不良影响;调解主要是针对不良家庭,如:家庭父母关系紧张、父母与子女有隔膜、家庭行为不规范等,通过社区的调解缓和青少年与家庭、父母关系,疏通父母与孩子隔膜,促使家庭行为规范。起诉是指对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拒绝抚养,甚至虐待,随便遗弃,岐视女孩等这些现象,社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3、矫正失足的青少年。
就是将那些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不大的青少年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工作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相关方面的困难;依法进行教育矫正、帮助改正恶习;矫正被扭曲的心理;还要进行行为规范,组织参加有关公益活动;制定迁居制度等。这样可以让失足的青少年罪犯继续在社会上,边改造边学习、工作,不脱离社会,继续接受正面教育,避免了失足的青少年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据司法部门预防犯罪研究所资料显示,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法国为72.63,这些数据说明,世界主要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 《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