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型案例,发通报、编《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
(四)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监狱劳教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对执法执纪进行监督检查。近年来,又总结推广了监狱长、劳教所长信箱制度和罪犯释放前、劳教人员解教前谈话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的措施。监狱、劳教所认真开展了罪犯释放前、劳教人员解教前谈话工作,对100%的释放罪犯和60%以上的解教人员进行谈话。今年,监狱局开展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专项检查活动,会同检察机关对2002年以来的减刑、假释等材料进行了逐份检查。劳教局开展对超时劳动、警戒具使用和民管班组长管理等专项检查。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对重大工程、设备更新、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的效能监察。调查显示,认为“对执法执纪的监督”好的和较好的占91.6%。
(五)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推进源头治理。各级纪委积极参与和推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不断健全。调查显示,认为“推进规章制度和源头治理情况”好的和较好的占93.1%。监狱局先后制定了《关于新收罪犯收押和分流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补充规定》、《使用警械具的试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涉及监狱执法、管理等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汇编成《监狱执法手册》,形成了完整的监管工作的“执法链”。劳教局制定了各项执法事项和日常管理的15个具体规定,近年来又不断补充和完善,编印了小册子,发到每位干警的手里。各单位积极推进狱务、所务公开、厂务公开,开展“阳光工程”建设,普遍推行了“爱生超市”,大宗物资招标及集中采购,罪犯劳教人员存款银行卡管理和考核、记分、奖罚电脑管理等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经过调研,我们感到落实《若干意见》和《职务设置规定》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单位之间贯彻文件精神的情况有着较大的差异。
(一)副政委、纪委书记职务的配备尚未全部落实。至2004年11月,没有落实副政委、纪委书记职务的单位还有9家,占19个监狱、劳教所的47.4%,分别是提篮桥监狱、五角场监狱、新收犯监狱、宝山监狱、白茅岭监狱、女子监狱、第四劳教所、女劳教所和少年教养所。
(二)监察室主任的配备和素质有待于加强。青浦监狱监察室主任还处于空缺状态。个别单位监察室主任兼职较多。在17位监察室主任中,近两年新调任的有8人,占47.1%。在新任的监察室主任中,存在着年龄偏大和身体较差的情况。监察室主任业务培训不够,接受两周以上业务培训和能熟练使用电脑的分别只有4人。
(三)纪检监察干部缺编比较严重。按照《若干意见》规定,有21个基层单位,需配备50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现配备了4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和4名兼职干部。专职干部的配备率只有82%,缺编单位8家,占38.1%。具体是:缺编2人的是青浦监狱(有1名兼职);缺编1人的有五角场监狱、北新泾监狱、新收犯监狱、第一劳教所、白茅岭监狱(有1名兼职)、军天湖监狱(有1名兼职)、少年管教所(有1名兼职)。
(四)年轻的纪检监察干部偏少,部分单位年龄结构偏大。30岁以下仅有4人,只占9.7%。女子监狱、五角场监狱、宝山监狱、青浦监狱和第四劳教所的纪检监察干部,年龄都在50岁以上。其中:女子监狱3名纪检监察干部平均年龄约53岁;五角场监狱3名纪检监察干部平均年龄约54岁;第四劳教所只有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是去年57岁时调任的。
(五)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纪检监察部门新进人员较多,存在业务不熟、经验不足的现象;少数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也存在着观念陈旧,知识结构老化,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5年来,只有10人参加过两周以上的业务培训,仅占23.4%。不能熟练使用电脑的有35人,占85.4%。
五、进一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几点建议
(一)按规定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一是对没有落实副政委、纪委书记职务的9家监狱、劳教所,要按照《职务设置规定》尽快落实到位。二是凡没有按《若干意见》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单位,明年上半年要配齐;对年龄偏大、身体状况明显不适应的,要作适当调整。三是建议对企业及农场社区的纪检监察干部数进行定编,以企业员工和社区人口数为参照,配备1-2名纪检监察干部。
(二)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逐步改善办公条件。一是通过交流、轮岗等途径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合理的素质结构;在保留业务骨干的前提下,一般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予以轮岗;选拔一批素质高的年轻干部充实纪检监察岗位,使纪检监察部门成为党性锻炼和人才成长的基地;防止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安置性岗位。二是提升教育培训的层次,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选送有发展潜力的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委托有关部门或相关院校举办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三是逐步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装备。
《市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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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监狱劳教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对执法执纪进行监督检查。近年来,又总结推广了监狱长、劳教所长信箱制度和罪犯释放前、劳教人员解教前谈话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的措施。监狱、劳教所认真开展了罪犯释放前、劳教人员解教前谈话工作,对100%的释放罪犯和60%以上的解教人员进行谈话。今年,监狱局开展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专项检查活动,会同检察机关对2002年以来的减刑、假释等材料进行了逐份检查。劳教局开展对超时劳动、警戒具使用和民管班组长管理等专项检查。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对重大工程、设备更新、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的效能监察。调查显示,认为“对执法执纪的监督”好的和较好的占91.6%。
(五)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推进源头治理。各级纪委积极参与和推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不断健全。调查显示,认为“推进规章制度和源头治理情况”好的和较好的占93.1%。监狱局先后制定了《关于新收罪犯收押和分流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补充规定》、《使用警械具的试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涉及监狱执法、管理等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汇编成《监狱执法手册》,形成了完整的监管工作的“执法链”。劳教局制定了各项执法事项和日常管理的15个具体规定,近年来又不断补充和完善,编印了小册子,发到每位干警的手里。各单位积极推进狱务、所务公开、厂务公开,开展“阳光工程”建设,普遍推行了“爱生超市”,大宗物资招标及集中采购,罪犯劳教人员存款银行卡管理和考核、记分、奖罚电脑管理等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经过调研,我们感到落实《若干意见》和《职务设置规定》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单位之间贯彻文件精神的情况有着较大的差异。
(一)副政委、纪委书记职务的配备尚未全部落实。至2004年11月,没有落实副政委、纪委书记职务的单位还有9家,占19个监狱、劳教所的47.4%,分别是提篮桥监狱、五角场监狱、新收犯监狱、宝山监狱、白茅岭监狱、女子监狱、第四劳教所、女劳教所和少年教养所。
(二)监察室主任的配备和素质有待于加强。青浦监狱监察室主任还处于空缺状态。个别单位监察室主任兼职较多。在17位监察室主任中,近两年新调任的有8人,占47.1%。在新任的监察室主任中,存在着年龄偏大和身体较差的情况。监察室主任业务培训不够,接受两周以上业务培训和能熟练使用电脑的分别只有4人。
(三)纪检监察干部缺编比较严重。按照《若干意见》规定,有21个基层单位,需配备50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现配备了4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和4名兼职干部。专职干部的配备率只有82%,缺编单位8家,占38.1%。具体是:缺编2人的是青浦监狱(有1名兼职);缺编1人的有五角场监狱、北新泾监狱、新收犯监狱、第一劳教所、白茅岭监狱(有1名兼职)、军天湖监狱(有1名兼职)、少年管教所(有1名兼职)。
(四)年轻的纪检监察干部偏少,部分单位年龄结构偏大。30岁以下仅有4人,只占9.7%。女子监狱、五角场监狱、宝山监狱、青浦监狱和第四劳教所的纪检监察干部,年龄都在50岁以上。其中:女子监狱3名纪检监察干部平均年龄约53岁;五角场监狱3名纪检监察干部平均年龄约54岁;第四劳教所只有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是去年57岁时调任的。
(五)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纪检监察部门新进人员较多,存在业务不熟、经验不足的现象;少数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也存在着观念陈旧,知识结构老化,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5年来,只有10人参加过两周以上的业务培训,仅占23.4%。不能熟练使用电脑的有35人,占85.4%。
五、进一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几点建议
(一)按规定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一是对没有落实副政委、纪委书记职务的9家监狱、劳教所,要按照《职务设置规定》尽快落实到位。二是凡没有按《若干意见》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单位,明年上半年要配齐;对年龄偏大、身体状况明显不适应的,要作适当调整。三是建议对企业及农场社区的纪检监察干部数进行定编,以企业员工和社区人口数为参照,配备1-2名纪检监察干部。
(二)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逐步改善办公条件。一是通过交流、轮岗等途径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合理的素质结构;在保留业务骨干的前提下,一般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予以轮岗;选拔一批素质高的年轻干部充实纪检监察岗位,使纪检监察部门成为党性锻炼和人才成长的基地;防止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安置性岗位。二是提升教育培训的层次,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选送有发展潜力的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委托有关部门或相关院校举办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三是逐步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装备。
《市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