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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协作会讲话


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意识;二是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都是决策者,自身学好法律知识,也是实现依法治社、依法治企的要求,是实现法律“事前防范”作用的重要制度保证。前面我也讲过,发挥好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很重要。今年3月,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明确规定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国家重点企业也全面推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徐州市供销合作社就成为当地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单位,其目的就是发挥好法律的事前参与作用,尽可能地防范法律风险,避免产生损失;中央已明确提出,今后要把法律知识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都说明,加强法律的事先防范作用很有必要,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应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说,法律在防范供销合作社经营风险中的作用已逐步体现出来。这些年来,一个明显的感觉就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法制工作都十分重视,在做出重大决策前都要征求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从过去的“拍脑袋”,到现在的重视法律,依靠法律,这不仅仅是一个思想观念转变问题,也是许多沉痛教训的总结反省。我有一个观点,法制工作的作用发挥的好不好,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本单位的案子多不多。案子多,说明法制工作的作用还没有体现出来,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近几年来,我们在经营过程中的涉案率明显降低,就是在历史遗留问题涉诉方面也取得了好的成效,这与我们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增强以及对法制工作的重视是分不开的,也是与法制部门的同志们的努力分不开的。
  二、法制协作会充分体现了联合与合作的优势,在促进系统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协作会是由各省级社法制机构自发倡导成立的松散型组织。十余年来,协作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系统法制工作者互相学习、彼此协作的有效形式,并在交流和推广各地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先进经验,探讨改革改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各地涉诉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协作会是供销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特征表现得最为充分的地方之一。
  总社领导历来都十分关注法制协作会的工作。虽然我是第一次参加协作会的年会,但对协作会的发展我是十分关注的。元宗同志也多次向我汇报过。我一直在考虑,法制工作协作会这样一个松散型的组织,没有自己的经费来源,也没有强制力推动,但十六年来却一直长盛不衰,工作开展积极活跃,不断发展壮大,原因到底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灵活民主的机制。协作会自创始起,就是由部分省级供销合作社法制机构自发组织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民间组织,具有灵活的运行机制,议题由秘书处与各会员协商拟定,年会由各会员单位轮流承办,参会费用由会员共同负担,既保证了协作会的正常活动开展,又有利于调动各地供销合作社和会员单位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勤于奉献的精神。一个组织搞得好不好,关键在于有一个好的带头人和领导班子。协作会成立以来,会长、副会长都是由各省社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来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都是由长期从事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的处长和法制专干担任。这些同志,熟悉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热心工作,无私奉献。特别是前后的几任会长,致力于推进和加强系统的法制建设,为协作会的发展壮大更是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三,上下沟通的渠道。协作会从一开始成立,就与总社法制办建立了密切联系,为总社和地方供销合作社在法制工作开展上提供了一个顺畅的沟通渠道。总社的法制工作部署,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最新动态和信息都可以通过《协作会通讯》的形式及时传达到地方;地方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取得的经验,面临的问题也及时反馈给总社,形成了上下互动的良性机制。而且通过这种形式,打破行政层级的固有界限,吸收部分市、县供销合作社作为会员单位,为总社直接了解基层情况开辟了新的渠道。
  第四,协作交流的平台。协作会成立以来,一方面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利用各地供销合作社在本地区的优势,努力推进会员之间的协作办案,既有效维护了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又大大降低了办案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各会员单位利用协作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难点与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使协作会始终围绕供销合作社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从而保证了协作会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正是有了法制工作协作会这样一个好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了供销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的优势,进而在推进全系统法制建设、促进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中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据了解,这些年来,许多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也积极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通过这种形式的网络资源和协作优势,解决了许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服从服务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进一步做好法制工作
  (一)要认清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形势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三农”。自1995年总社恢复成立,十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紧紧围绕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目标,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大胆改革,锐意创新。特别是2000年后,稳步推行“四项改造”,供销合作社走出了低谷,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去年全系统汇总盈利50.5亿元,实现销售总额5455.67亿元。对于供销合作社取得的成就,回良玉副总理在今年1月召开的“四代会”上给予高度评价,指出供销合作社“在体制改革中求生存,在机制创新中谋发展,在服务‘三农’中创佳绩”,“自身活力显著增强”,“经济效益显著回升”,“服务功能显著提高”,“运行质量显著改善”。
  年初以来,全系统认真贯彻“四代会”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努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系统上下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各项工作均取得明显进展。今年上半年,全系统汇总实现利润21.3亿元,同比增长87;实现销售总额2762.2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3,增幅高于去年同期1.95个百分点。现在有22个省委、省政府发文或采取其它形式明确把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赋予同级供销合作社,有490个县委、县政府也授予县联社这样的职能。我们的社有企业改制面达到70。前不久,回良玉副总理又专门听取了总社的汇报,对“四代会”以来取得的成绩,表示很高兴,很受鼓舞,指出全系统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新的进展,取得可喜的成绩,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工作做得很好。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发展不平衡。去年全系统50.5亿的利润,山东、浙江、上海三个省占了60以上,剩下二十多个省(自治区、自辖市)还占不到40%。二是人才匮乏。通过调研,我感觉到我们的人才流失很严重。1995年我们的职工580万,其中在职380万。现有职工241万,其中在职128万,有112万停薪留职,在职职工比1995年减少了250多万,许多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离开了供销社。现在县社、基层社干部年龄普遍偏高、素质偏低、观念陈旧、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好。比如债务问题,1998年全系统债务汇总达1394个亿,政策性亏损514亿,其中中央241亿,地方273亿,经营性亏损890亿。政策性亏损当时的政策很明确,分清责任挂帐停息,而经营性亏损自己解决。现在农行划转到长城公司的3458亿不良债权中,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有534亿,目前只解决了180亿,还有350多个亿未解决。现在经营性亏损我们解决的不是很好。因为包袱太重,没有足够的改制成本,严重影响了我们企业的改革进程。四是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与客观形势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按农业部统计口径,全国有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14万个,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的有1.4万多个;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80多家,我们供销合作社系统只有13个,而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基本没有。2004年,我们系统的消费品零售额为1377.8亿元,仅占全社会的4.8%,而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这个比例在33%左右,而且零售额的增长率低于全社会同期值。因此,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法制干部以及我们的联社领导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我们的成绩,也要看到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要树立信心,坚定合作事业信念
  要做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没有信念不行,没有信心更不行。我们目前的确还存在着上述困难,但这是前进过程中的困难,通过改革是能够克服的。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想开始算,我们真正搞市场经济才14年,时间还很短,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信用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市场的竞争环境还相当不完善,农民的合作意识还不强,政府的职能转变也要有一个过程。我国还处在经济的转型期,转型经济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政府主导经济的发展。我们还是“大政府、小社会”,许多应由中介组织、合作社来办的事,政府都还在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把不该管的事,大量的经济职能都交给合作社及社会中介组织,合作社发展的环境较为宽松。在我国当前这样的大环境下,发展合作社事业,受到的重视还不够,得到的扶持手段还不多。而搞合作事业相当一部分是公益事业,它需要政府的支持,需要社会的认可,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手段,而目前这些条件大多还都不具备,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也应看到,我们从事的供销合作社事业是有光明前景的,对此要坚定信念。一是我们从事的合作事业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美好前景,就意味着我们的事业有着光明的未来。二是供销合作社目前的经营机制、管理体制与我国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是一致的。在我国发展合作社有句话叫“民办、官助、党领导”,这是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合作社既要有民办的特点,代表广大社员的权益,又要体现党和政府的意志,而供销社很好的实现了两者的统一。三是这些年各地按照办社宗旨、办社方向,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取向进行改革,各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提出的改革发展思路是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
  在前不久结束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提出以农村税费体制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为我们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提出扩大内需、开拓农村市场,为我们搭建了宽阔的施展舞台;加上目前各级党委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些都为我们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总的来说,供销合作社已经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处于新的历史起点,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对未来我们应充满信心。
  (三)法制工作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服务服从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
  面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新阶段、新任务,对作为保障作用的法制机构和广大法制工作者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比如,联合社转变职能。现在国家明确提出要依法行政,建立有限政府,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很多原来由政府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项,要进行让渡,由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来承接。在这些让渡的职能中哪些是供销合作社可以做、能够做并且做得好的,要抓紧研究,争取获取更多的职能。
  再比如,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需要什么,我们能提供什么。现在农民打官司难,一方面律师收费高,农民负担不起,另一方面律师也大多不了解“三农”的实际情况,有时候也不愿接这样的案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激化了矛盾,影响了稳定。供销合作社的法制工作应当抓住这个突破口,发挥自身的优势,切实为农民社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这不仅是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联系、提高供销合作社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如果我们替农民依法争取权益,这无疑会增强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中的影响和声望。我们常说,要反映农民的呼声,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就是重要的体现。
  还有如何做好社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法制保障工作。四届二次理事会将提出明年完成所有企业改制工作任务,对已改制的企业,要完善内部机制。可以说,明年是社有企业改革改制攻坚年。我们的企业改制工作已推行了好几年,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这些已改制的企业往往是一些原来经营状况较好、改制难度不大的企业。对一些存在因涉及产权界定、职工身份置换、社会保障以及包袱过重、改制成本不足等严重问题的企业,改制工作进展得还很缓慢。我们提出明年要全部完成改制任务,不仅数量大,而且难度也很大。企业改制涉及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利益,牵一发动全身,所涉问题敏感复杂,而且政策性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能力要求高。法制工作部门一定要积极参与,为改制工作保驾护航,确保“依法改制”,对一些无理取闹、借改制之机损害供销合作社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做好法律防范和救济工作,切实维护好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圆满完成社有企业改制任务。
  为此,我想提几点要求:
  一是要深入学习领会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相关的政策,熟悉供销合作社业务。党和国家的政策是指引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南针,也是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依据。虽然从客观上讲,政策与法律有一定的界限,但二者是内在统一的,党和国家的政策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也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精神。目前,供销合作社自身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就更加要求我们重视对党和国家政策的深刻理解和把握。要克服“重法律、轻政策”的思想。吃透政策精神,才能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争取有利的法律环境,对政策一知半解,也解决不好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另外,要努力发掘出现有政策中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有利的地方,充分利用起来,不能放着政策不用,却在四处要政策。
  二是要深入地研究与供销合作社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加以充分利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拓展法律空间。要改变“没有供销合作社法就做不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的观念。对已有的一些法律规定,

《全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协作会讲话(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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