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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市区国有土地擅自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肃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划,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先清理,后规范”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决定自2005年3月起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市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国有土地擅自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在市区集中开展国有土地擅自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市委常委会,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扎实履行国有土地租赁工作职责,深入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促进市区土地市场进一步规范、有序、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稳健运行的迫切要求。文秘部落 本次国有土地租赁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先清理、后规范”,逐步开展市区国有土地租赁专项清理工作,通过“补办一批、租赁一批、执法一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精神,把国有土地租赁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点,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工作的大局,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更好地实施土地政策,强化规划监管,搞好市场服务,保证土地市场平稳、规范运行。 二、开展专项整治的范围和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根据《**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划拨土地上从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性用地及所涉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土地及所涉建筑物、构筑物;在批准的有效时限内临时使用的经营性用地及所涉建筑物、构筑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及所涉建筑物、构筑物。 重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通过整治使我市市区范围内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对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给予集中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在短期内促使市区土地市场进一步形成规范有序、竞争公开、环境公平、严格管理的氛围。提高社会各界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合理使用国有土地的意识,并树立自觉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观念。 三、开展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专项整治的具体程序如下: 1、宣传发动阶段(3月份)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市区国有土地擅自出租和改变用途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在市级主要媒体发布市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的通告。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国土门户网站等大力宣传开展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目的意义、政策依据、和开展专项整治的范围、目标,以增强对国有土地实施有偿使用的认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政府领导和市国土局将就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并在城市广场安排一次规模较大的政策宣传咨询活动。 2、规划确认阶段(4月份) 重点是对已经掌握的涉及专项整治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实地勘测、查对档案等手段对位置、面积和原批准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并由规划部门对用途进行审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审查意见。 3、分批整治阶段(4至9月份) 根据专项整治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本阶段工作具体分四步进行: (1)4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第一轮集中整治。 (2)5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第二轮集中整治。 (3)6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第三轮集中整治。 (4)7-9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扫尾整治。 4、总结检查阶段(10月份) 经过四个阶段的综合整治,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回顾,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把好的经验整理后形成制度,对整治阶段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协调和监督,同时对好的典型进行表彰宣传,差的单位通报批评,直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土地租金的的国有土地,及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台帐,纳入规范管理,对拒不签订合同、及签订了合同不交土地年租金的单位和个人,借助部门联动的力量,通过经济、法律的手段,迫使其自觉的交纳。 四、开展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 1、专项整治范围内所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经规划部门审核,符合城市规划,允许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出让或租赁); 2、专项整治范围内所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经规划部门审核,允许临时使用,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办理国有土地租赁手续; 3、专项整治范围内所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经规划部门审核,不符合城市规划,不允许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恢复原有用途; 4、专项整治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不改变原有用途,但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5、对拒不履行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进行依法查处,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6、国有土地租赁年租金由财政部门收缴;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租赁年租金由财政部门代征,对拒不履行的,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依据,经市政府同意,从行政划拨经费中直接扣

《开展市区国有土地擅自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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