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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进行能源税制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进行能源税制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进行能源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的能源问题不断恶化,能源矛盾日益凸出,这不但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直接影响了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文章借鉴西方国家在能源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能源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对我国能源税收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完善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能源税、能源问题、税制改革
  一、我国能源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能源是一切活动的原动力,人们对能源的依赖程度随着工业化和经济的发展日益加深,对能源的需求也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对能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又带来能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并已发展成为影响世界各国政治和经济的重要因素。我国的能源问题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严峻。2004年,中国gdp总量占世界总量的4,而基本能源消费占到世界总消费量的10。1980年以来,我国的能源总消耗量每年增长约5%,是世界平均增长率的近3倍,并已成为煤炭、钢铁、铜的世界第一消费大国,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石油和电力消费大国。中国能源消费量虽居世界第二位,但由于人口众多,按人均消费水平计算大约为一年0.7吨。与日本的年均4吨和美国的年均8吨相比,还相差甚远。这不仅意味着我国能源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同时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比发达国家大得多。另一方面,我国的能源利用率只有世界先进国家的60~80左右,效率极低。在能源结构上以煤炭为中心,天然气和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上很落后。近几年,很多城市出现“电荒”、“煤荒”、“油荒”危机,凸现了我国的能源矛盾。此外,中国长期以来依靠国内的煤炭资源满足其主要的能源需求,是世界上使用煤炭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煤烟型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据调查确认,由于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我国2/3的城市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导致国土面积的30以上有酸雨现象,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14,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民的身心健康,还造成了负面的国际影响。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新“三高”使中国正面临严峻的能源形势。
  能源问题的不断恶化不但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为了解决能源问题,世界各国无不以政治、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其中,税收手段的运用已成为各国能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在国外,面向能源的税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消费税,包括对交通燃料以及其他能源原料所征收的基本税;二是针对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而征收的环境税,如硫税和碳税等等。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国都有专门的能源税法,各国利用能源税法,对能源耗费行为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为能源的合理使用提供具体的财税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能源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尚没有专门的能源税种,与能源使用相关的财税法规大都体现在消费税、增值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而且只是作为其中的税目来体现。对能源耗费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进行。而且现行税制中针对节约能源、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再生能源的企业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几乎是空白,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税收制度在合理开发和利用能源中应发挥的导向作用,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面对日趋严峻的能源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能源税收措施存在的严重不足,借鉴西方国家在能源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适时地对我国能源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与能源相关的税收体系成为必要。
  二、进行能源税改革的有效途径
  1、调整现行税收制度
  (1)调整增值税。为鼓励和扶持再生能源产业,应降低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率。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征收增值税后的上网电价将更高,令消费者难以接受。另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不消耗燃料,没有进项税或进项税少,增值税不能抵扣或抵扣很少。因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增值税实际征收额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按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率(17%〕征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与常规能源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z9^6
  (2)改革资源税制度。一是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级差调节性质,未能体现资源本身价值,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此外,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从而限制它们的不合理的开


        采和使用也是是非常必要的;二是改变资源税的计量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三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办法。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情况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资源开采率越低,环境修复程度越差,资源税率就越高;
  (3)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一是将目前尚未纳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税率等;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节能和环保标准的汽车,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等。
  (4)调整关税。一是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取消对污染严重、资源和能源耗费严重、附加值低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二是在必要的时候还应考虑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增收出口税,以限制其出口,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不合理的能源消费。
  2.适时开征新的能源税种
  (1)尽快开征燃油税。
  目前,我国新增石油需求的三分之二来自于交通运输业,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增势让石油供应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过去15年里,我国成为世界石油消费增长最快的国家,而汽车的能耗成了“罪魁”。国际经验表明,高燃油税政策,一方面通过高油价限制了对石油的过度消费,另一方面,刺激了节能技术的创新和扩散。我国关于开征燃油税的问题已经讨论了八年,至今千呼万唤不出来。其主要原因是燃油税取代养路后,税务、公路部门利益的重新分配难以平衡。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开征燃油税的关键。
  (2)研究开征碳税。
  征收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西方国家征收的碳税一般是一个混合型税种。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的和液体的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其含碳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由该能源的发热量来决定,主要是指对矿物能源与非矿物能源,如电力征税。采取碳税是一种以价制量的策略,其优点是可以合理反映环境与社会外部成本,而具有二氧化碳减量的经济诱因,可促使厂商更新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还能够促进能源系统从高碳排放矿物能源向低碳或非碳能源转化,也将有利于我国天然气和核电的发展。
  3.增加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支持力度,提高自产能源的产量,同时鼓励节能技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改善和优化能源的供应结构。例如:对油气勘探实行部分免税,对枯竭油田实行“折耗”优惠,以及减免矿区使用费等;对企业在海外的油气投资活动要予以税收政策优惠;用于油气投资的利润可以不征所得税,其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抵免;对投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企业实行所得税低税率,甚至给予一定范围和时期的免税,或给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扶持这些产业的发展;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及利用清洁能源的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高能耗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对从事节能、新能源、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等。
  三、在能源税制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我国进行能源税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而又紧迫的工作。新税种的开征和相关税种的减免优惠如何才能具有可操作性,如何兼顾中央和地方财政以及各部门的利益,这些都是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为了能源税改革的顺利地进行,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1、能源税改革应与国家的“费税”改革及地方税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引入能源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能源税费收入建议大部分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以发挥地方在合理利用能源以及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应注意不加重总体的税收负担。可通过降低其它税来减少新增能源税的影响,这样可以保证税收制度效率的提高,并使税制改革易于实施。如丹麦在开展综合性的税制改革时,降低了所有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堵塞一系列税收漏洞,逐步将税收负担由所得和劳务收入转到节能、污染和环境资源上,收到很好的效果。
  3、税收的鼓励性政策与强制性政策应结合使用。采取鼓励性政策如减免税、由于不需要政府拿出大量资金来进行补贴,只是减少一部分中央或地方的收入,不会构成对全国税收平衡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有多种选择。因而易于实施。但是也应注意到,由于税收优惠不进入生产成本,只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实际上对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制造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没有直接的作用。因此有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可能因为优惠政策取消而无法生存。所以,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强制性税收政策。如燃油税、碳税,不仅能起到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还能起到促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作用,因而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刺激措施。m国家的能源政策一方面鼓励节能、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对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加以限制。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鼓励与限制并举,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4、能源税改革应循序渐进。考虑到对维护国家综合能源安全的重要性,中国应该尽快地、同时也是分阶段地推进能源税改革。对我国能源税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尽可能周全的规划,循序渐进地进行。不同时期能源政策的目标和侧重点是不同的,不同能源税种实施的条件和推进的难易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改革初期应首先选择征收成本低,公众易于接受的税种,以便改革的顺利进行。此外,能源税改革还应坚持“发展与环保兼顾”原则,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能源税制不仅公众一时难以接受,同时也会令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受挫,从而阻碍整个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只要能够作到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能源税改革在政治上就具有很高的可接受性和吸引力,从而成为可持续发展领域最具影响力和可操作性的宏观经济手段。我们应积极抓住税制深化改革的有利契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能源政策的目标导向和能源战略的现实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能源税收政策,稳步推进能源税收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对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能力,尽早建立一个符合我国能源战略目标的能源税收制度。
  

《对我国进行能源税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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