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国消协、省消协及温州市消费委工作会议要求,总结我市消费者委员会2003年工作,部署2004年任务。下面,我代表市消费者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报告分两部分内容:1、2003年工作回顾;2、2004年工作安排。
一、2003年工作回顾
2003年,我市消费委根据上级要求和年初确立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年主题,全面履行《消法》赋予的各项职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监督力度,积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开创消费维权新局面。在上级领导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年共受理投诉案件1943件,比去年增加了955件,上升50%,解决率为9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8.5万元,提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计罚没款45万元。接受咨询2060人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6万份,发行《乐清消费》报4期,在各级新闻媒体播出消费维权专题节目7次,各级报纸刊物报道27篇,开展消费调查23次,发布消费警示5次,收到表扬信和锦旗8件。去年我市消费委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以民为本,围绕“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年主题,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始终将《消法》和《省实施〈消法〉办法》的宣传作为消费维权工作的首要工作来抓,结合“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年主题,大力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工作。
(一)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消费宣传。改变传统的街头宣传方式,邀请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记者共同组成专题宣传组,选择消费者反映较强烈,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商品开展消费调查,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去年下半年我委联合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对我市8家大型饭店的餐饮卫生情况进行消费调查,结果表明8家饭店的卫生状况总体较好,餐厅空气质量均符合卫生标准,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卫生问题,餐具消毒合格率为91%,饭店购进的海产品、蔬菜等合格率只有59.3%,基本上是防腐剂超标或存在农药残留。乐清电视台、《乐清日报》记者对这次消费调查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另外,我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连续报道消费者维权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加强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和激发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消费意识,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多层次开展消费宣传。我委组织成员单位、基层分会以现场投诉咨询活动等形式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活动,以点带面,扩大宣传范围。去年3.15期间,我委联合市纪委组织的涉农收费部门、公共企业及基层消协分会等49个单位共300余人在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部门领导亲临现场指导下,分别在乐成、雁荡、虹桥、柳市、北白象等地开展声势浩大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投诉咨询宣传活动,现场接受投诉280件(现场解决6件)。3.15当日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还推出免费修理服务特色活动。
(三)多角度开展消费宣传。去年我委发行了4期《乐清消费》报,开辟消费透视、案例点评、3.15信箱,投诉有门、生活提示等栏目,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上开辟乐清消费者投诉网站,联合工商部门建立消费维权网络平台,收集各类企业的资信等级、产品信誉、违法违章纪录等信息供社会各界查询,积极参与“信用乐清”建设,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宣传内容围绕中消协提出的食品、药品、商品房、汽车、农资、电信服务、保险、金融服务、旅游、铁路民航、教育、中介服务等十大商品和服务领域,重点针对假冒伪劣、价格欺诈、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强制交易等五大问题展开宣传,特别是去年对防治“非典”药品、物品等问题及时进行消费调查宣传,揭示借“非典”名义发不义之财的违法行为,并警示消费者,正确辨别和使用防“非典”物品。如翁洋分会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于4月29日取缔一非法生产消毒液的地下窝点,现场查扣成品“氧力宝”、“消毒净”等200箱,计480瓶及大量半成品,案值达6.81万元,当事人现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案被国家工商总局列于非典十大移送案件,省工商局列入全省工商系统严惩借“非典”之名发不义之财十大案例之一,并且该案及时被中央电视台、浙江日报等媒体曝光、转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二、为民排忧,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拓展消费维权工作。
(一)善于把握消费投诉新动向,讲究维权工作方法,提高调解率。加强消费维权是消委的一项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目前,投诉的案件已由过去简单的日用品向大宗的、新兴的商品或服务领域拓展。如服务行业、汽车、房地产、人身伤害等,投诉商品的科技含量逐渐上升,商品价值不断增大,某些特殊约定条款日益复杂,调解难度大大增加。对此,我委积极探索并
改进工作方法,研究应对措施,重点抓住带有普遍性、共性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归纳,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对重大的疑难投诉个案,如人身伤害等,充分发挥专家、律师智囊团的作用,尝试运用消费争议仲裁手段予以解决,发挥仲裁在消费调查机制中的权威性,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争取支持,共同攻关;对于缺乏法律知识,没有经济能力维权的消费者给予法律援助;对带有影响性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如经营者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的,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予以披露和曝光,并提交执法机关予以严厉查处。去年的“3.15”活动日,受理浙江建德人江远飞投诉,他去年在乐清柳市务工期间,在柳市联华超市购物时,被几位正在该超市购买马刀(公安部门鉴定为管制刀具)的顾客不慎扎伤左眼,致使左眼球切除。尔后,几位顾客不知去向,江远飞投诉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我委多次通知超市进行调解,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调解。考虑到投诉人江远飞经济条件欠佳,法律知识缺乏,我委垫付了律师费、诉讼费等为他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后来,超市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申请我委调解。去年10月14日,案件得到调解,江远飞获得7.5万元的赔偿。该案在法律援助、调解过程中得到了温州市消委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支持,也成为温州消费委法律援助站成立后的首例案件。同时该案也作为“第三类伤害案”的典型案例,被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温州电视台、温州日报、温州晚报、乐清电视台、《乐清日报》等10多家新闻媒体关注,并予以报道。
《在全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